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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

2015-07-14 09:4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评审批火力发电风电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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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宁夏人民政府近期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监管,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要求。国家和自治区列为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禁止审批,列为限制类的建设项目原则不批。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统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33号)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区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审批制和试行备案制管理。“报告书”、“报告表”为审批制,“登记表”为备案制。备案管理的“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管理(输变电、核与辐射类“登记表”项目的备案管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自治区制订统一的“登记表”项目备案管理表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后,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法定有效期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报告书”、“报告表”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备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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