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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2015-09-07 09: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防城港核电厂核电建设核能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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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国家核安全局下发了关于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的函》(桂防核函〔2013〕10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并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第1511号),批准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活动。

你公司应按照《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做好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装料和装料后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附件: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9月2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9月2日印发

附件

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国核安证字第1511号

项 目: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CN-38)

持证单位: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健

颁发日期:2015年9月2日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 关核电厂的安全法规,国家核安全局审评了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 司提交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 并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 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 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批准广西防 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进行首次装料活动。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 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及试运行中,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应 遵守以下条件:

一、作为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 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 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的调试和运行安全。

二、应遵守和履行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有效 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四、应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 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 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 局认可。

五、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 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 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广西防 城港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进行 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并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 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八、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或发生超 过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安全限值情况下的反应堆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九、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文件进行修改,以反映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 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安全重要修改(包括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 以及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等)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文 件的修改,应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 行状态下由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 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 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二、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三、应认真实施广西防城港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广西壮族自 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四、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 复》(国函〔2007〕64 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跟踪国内外关于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安全改进行动,持续推进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措施。定期开展福岛核事故 改进项的演练和验证工作,保证设备的可用性。

十六、国家核安全局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后调试运行阶段的控制点确定为:①初始临界,②首次并网,③90%额定功率(热)。其中,初始临界和90%额定功率(热)由国家核安全局释放,首次并网控制点由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释放。在每个控制点释放前,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或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控制点释放申请和相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和试运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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