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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09-07 13: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自备电厂热电联产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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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今日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索引号:011536003/2015-00530

主题词: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包府办发〔2015〕12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1日

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发挥我区电力优势,降低企业生产运行成本,提高优势特色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含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对电网企业提供的调压、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均应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

二、并网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收取标准按电压等级确定,具体为:220千伏为0.02元/千瓦时,110千伏(含66千伏)为0.027/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下为0.031元/千瓦时。

三、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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