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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机构对电网来说是鸡肋吗?

2016-02-05 08:56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电力交易售电业务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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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网来说,交易机构究竟是兵家必争之地,还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这个问题,观茶君还真没想明白。而刚刚获批的山西综合电改方案,似乎让观茶君愈发加深了“鸡肋”的感觉。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交易机构在新电改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交易机构是独立还是设立在电网内部,各方一直争论不下,而“相对独立”更像是各方妥协的结果。但从目前事态的发展来看,观茶君觉得交易机构更像是电网的鸡肋了。比如下面几个因素。

一是交易机构不能盈利。这一点无论是配套文件还是山西方案,都说得非常清楚。不能盈利,意味着只有出资和经营管理义务却没有收益,观茶君不知道这样的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何意义。

二是交易机构受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全面管控,几乎没有独立的权利。在整个市场管理体系中,市场管理委员会占有更重要的地位。而交易机构只是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不仅仅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而且连高管也要“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比如山西的方案就规定,“组建山西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更为关键的是议事机制非常特别,不是通行的按股权比例表决,而是“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这就意味着,无论电网的股权比例是多少,在市场管理委员会表决时都只能投一票——代表电网企业类别的一票!这种情况下,电网出资再多、占比再多也没用啊!而且,交易系统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高度自动化、公开化,即使有人想做手脚也不敢啊!唉,观茶君觉得,交易机构属于典型的“丫鬟拿钥匙,当家不做主”啊!

三是交易机构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的选择难题。电网被允许保留竞争性售电业务,但电网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必然会受到不对称管制,这也是市场监管者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所惯常采用的手段。而从《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机构将交易机构与竞争性售电直接挂钩,在第26中明确,“下列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一)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四)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观茶君觉得,这实际上是给电网出了一个二选一的难题:要么选择主导交易机构,要么选择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反正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管着市场又在市场上摆摊卖菜——这也是其他电改参与方的共同要求。如果电网为了交易机构把竞争性售电业务给丢了,那显然是丢了西瓜捡芝麻,观茶君觉得很不划算啊。

究竟事情会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原标题:交易机构对电网来说是鸡肋吗?(附山西电改方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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