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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改需要更多监管力量

2016-05-09 08:38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蒋学林关键词:电改输配电价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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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推进。经过扩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展到18家省级电网和1家区域电网,明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广东、重庆两地售电侧改革试点,已有售电公司参与竞争性交易。贵州、云南、山西三省综合电改试点也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

然而,进展背后还别有内容。我们不可否认,目前电力体制改革还存在诸多问题、困难和阻力。在不同意见的交错中,有的地方改革试点陷入了僵局,甚至被认为陷入了停滞状态。全国范围内,激动人心的实质性电力改革行动还并不多。

改革是一种权力再调整、利益再分配,遭遇阻力、博弈再自然不过。况且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球范围内均在探索之中,未曾形成放之四海皆准的成熟经验。然而,加强监管却似乎是通用的经验和做法,大多数国家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都加强了监管。

我国去年出炉的电改9号文,也特别强调了监管。在高度浓缩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总体思路中,“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位居“三强化”之首,明确提出“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现实却比理想骨感。强化监管更多还只停留在纸面上。首先,对强化监管缺乏系统、深入、透彻的研究和准确、清晰、完整界定。去年11月发布的六大核心配套文件中,“三放开、一独立”均有专门的独立对应文件,“三强化”却仅有零星的散落内容。而且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边界较为模糊,并未给出完全具备操作性的答案。其次,实践中监管力量的发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电力监管相关的规定并不充分甚至缺失。比如某试点地区,一份企业联合反映问题的材料中即明确表示,当地虽已有相对健全的电力监管机构,但试点方案并无完善的相关监管措施及手段。最后,监管机构自身力量还远远不够。国家能源局监管派出机构全部编制500人,平均每个省(区、市)仅十六七人,实际上有的试点地区仅寥寥数人,根本就力不从心、疲于应付。

监管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关键所在。从全球范围看,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加强监管是普遍选择,且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印度等主要国家都成立了专业化、独立性的专门监管机构。从我国现实看,监管机构产生于电力市场化改革,并成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力量,在改革后形成的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中尽可能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开启后,随着配售电业务放开等新的改革内容落地,电力市场的利益主体将更加多元,不仅有传统的发输配售企业,还将新增数目可观的售电公司,而地方政府、用电企业的话语权也成为重要的市场因素。政府与企业的博弈、同类企业的竞争、上下游企业的竞合,都将悉数上演,维护公平、营造环境的任务更加突显,对监管的需求也将更强烈。相对超脱的监管机构,在推进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具有独特地位与作用。

强化监管必须从纸面进入现实。一是进一步加强监管研究。在简政放权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切实将强化监管作为重要研究议题,针对当前的电力体制改革新情况,研究探索更加有效的监管方式、方法。前提是明确相关方的权责,尤其是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责,打不得马虎眼。二是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法制对于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已广受认可。2005年,曾在一波三折中出台了《电力监管条例》,但能否完全适用目前的监管格局需要评估和完善。同时,需要考虑提升其规格,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三是适当加强监管力量。通过内部挖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现有监管队伍的监管效能,但也有必要考虑增加人手,改变目前监管机构弱覆盖局面。与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相比,无论专业化水平还是人员队伍规模,我们的差距都比较明显。何况,美国各州还有规模可观的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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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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