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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发布

2016-05-19 11:0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自备电厂火电调峰新能源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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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新监能市场〔2016〕51号

关于印发《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大唐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新疆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充分挖掘区域电力市场新能源消纳潜力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潜力,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促进就近消纳,减少弃风、弃光电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能源监管下载,网址为http://xjb.nea.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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