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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为何落榜2015全球百强创新机构?

2016-07-28 11:02来源:三思派作者:陆峰关键词:华为通信设备美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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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汤森路透公司发布的2015年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排名与2014年相比发生了一个细微变化:2014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华为)作为唯一一家中国大陆机构在2015年的排名中首次上榜,但是时隔一年,所有中国大陆机构全军尽墨,均无缘榜单,为何连专利实力雄厚、声名远播、站在全球通信设备商顶端、早已成为民族企业标杆的“大华为”都未能蝉联世界创新百强呢?

 

一盛名之下

1、评定指标

上述创新百强机构的评定标准包括专利总量、专利授权率、全球化(即同族专利情况)和影响力(若干年内每家受评机构专利被他方在后申请专利引证的数据-不包括自引)等四个要素。

前三个要素属于常见评定指标,但均有一定局限性,因为受评机构专利数量多、授权率高等并不等同于其创新度能力真的较强,也不能证明相关专利技术真的先进、成熟或可以得到产业和市场的认可、青睐;事实上,一些财力雄厚、深谙专利游戏规则的机构出于各种目的,会通过大量专利申请“刷数据”,导致对相关要素的评判失实、失真。

因此上述四个要素之中只剩下影响力要素(被他方在后申请专利引证数)相对比较客观、可信、不容易受人为操控,原因在于:不管他方引用在先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介绍技术背景情况,或是为了继承、改进、改善、替代甚至推翻其引用的专利技术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引用方对其引用专利技术进行了研究和了解,因此被引用的专利技术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应该是可行的和具有一定先进性的,因而对在后申请的专利产生了某种影响。

笔者认为分析被他方在后申请专利引证数时,还应当排除被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数据(该来源在被他方引用的专利数据中占据较大比重),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审查员毕竟不是本领域的实际研发技术人员,其对引用专利技术的理解、认识难免会有所偏差和不足;

其次,审查员引用他方专利一般只是为了评判待审专利的“三性”,不会去考虑或验证引用专利技术的实际先进性、成熟度和可行性等问题;

最后,审查员可能会引用同一申请人的在先专利申请来审查在后的待审专利,而此类情形不属于他引专利范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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