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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方某省电力交易规则的建议 电力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统一出清价格

2016-08-11 09:07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张卫东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售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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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赴南方某省进行了电力市场交易和售电侧放开调研,参观了该省月度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过程,详细了解了相关交易规则。

按照该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月度市场交易电量采取集中竞争交易方式,但交易不采取统一出清价格的原则,而是采取逐对匹配购售方报价,按照一定的返还机制逐一形成结算价格的原则。笔者认为,在集中竞争交易市场中,形成多个分散成交合约和多种交易价格,不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商品市场通行做法,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不利于引导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专注于内部管理和优质服务,应当尽快予以更正,实施统一出清价格。

非统一出清的价格形成机制

该省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规定,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购电方和售电方要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双向申报电量及电价,报价完成后,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开展交易:

1、售电方、购电方按照与标杆电价(目录电价)的价差报价,交易系统将售电方申报价差、购电方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

2、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3、每一个价差对形成一笔购售电交易,购电方和售电方的最终成交价差按照其中标电量、申报价差及申报价差中对售电方与购电方返还系数(初期25%价差返还购电方、75%返还售电方,并曾经调整为50%对50%)综合确定。

上述规则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一次集中竞争交易中,同时形成了数量巨大的子交易,而每一个子交易的成交价格都不尽相同。这种规则下的直接后果是集中竞价交易的信息公开难度显著增加、交易参与方之间的无效博弈显著增大,交易平台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

集中竞价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行做法

集中竞价交易广泛应用在证券、外汇、期货、黄金以及一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之中,在交易规则和价格形成上普遍遵循通行做法。

以沪深证券交易所为例,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资者按照自己确定的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也称为集合竞价。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处理系统对全部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一个基准价格,使它同时能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成交量最大;

2、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卖双方中有一方申报全部成交。

该基准价格即被确定为成交价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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