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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016-10-09 09:05来源:自贸区连线关键词:热电联产火电机组火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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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商投资领域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和逐案审批制度,制订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各自实施条例与细则。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同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就此发表谈话称,《决定》对四部法律进行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对中国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孙继文还谈道,为做好法律修改的后续落实工作,经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适用本办法。”

为落实《决定》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并配套施行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目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类为: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石墨勘查、开采

5. 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2.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 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 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 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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