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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全文)

2016-11-14 11: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自备电厂并网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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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印发《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自备电厂有上网电量的以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服务费用。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辅助服务管理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详情如下:

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西北电网有限公司,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自《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两个细则”)实施以来,提高了电力企业生产管理和设备运行水平,有效地调动了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结合西北区域实际,我局对“两个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电力企业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组织学习“两个细则”各项内容,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促进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修订后“两个细则”的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调试,达不到要求的,应尽快完成技术支持系统升级改造。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倪明英

电话:029-81008036

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5年9月16日

附件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0分/月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15分/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5分/次考核。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60分/次考核。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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