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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但取证之前有两件重要的事情必须先要解决掉:
一是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二是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本文转载自深度能源观察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shendu-energy)
也即是说,增量配电网项目首先要纳入地方电网规划,而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各地电网规划的实际编制主体在各地电网公司,企业直接或变相代替政府职能的现状还在扭转过程中,作为竞争对手,这为增量项目进入规划变相设置了极高门槛,当然在规划编制权的回归正轨后,这一问题会得到解决,但是需要时间,需要等待。
同时,供电范围协议要跟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来签订,对于一些小型项目来说,依然存在较高门槛。
但是,别着急,后续政策为大家带来了更好的消息。
按照12月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纳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没有列入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则继续保留,这样,申请许可证需要具备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变为:一个是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一个是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按照规定,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也就是配电网项目投资审批或者备案书一般要去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批,也就是发改委(能源局),当然,不一定省一级,地市一级也可以审批。
另外,关于办理项目投资审批(备案)证书,利用好政策有利工具也是非常必要的,比如,早在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对于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一)银行贷款承诺;(二)融资意向书;(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股东出资承诺;(五)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七)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八)电网接入意见;(九)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十一)原材料运输协议;(十二)燃料运输协议;(十三)供水协议;(十四)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十五)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十六)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按照国家能源局的通知,此时,“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不再只有去能源主管部门办这一条路了,又增加了一条,文件规定:
无法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或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配电网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
也就是说,地方发改委没有批“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的话,可以去找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省能源监管办批。
好政策还不止这些,在各地转发国家能源局通知的过程中,又有更加利好的消息。
12月15日,国家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发布的《关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通知》,申领前置条件由“取得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变为“取得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或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机构的意见”,也就是说,“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机构的意见”也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至此,“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有三条办理途径,选择哪一个都可以:可以去地方发改委(能源局)办理,可以去各省能源监管办办理,也可以去园区等政府部门办理。
牢记政策好办事。
延伸阅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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