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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 新环境保护税法:实现费与税平稳转换

2016-12-26 09:22来源:科技日报作者:马爱平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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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还需做哪些工作?开征环保税对企业负担有什么影响?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至今已实行30多年。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2014年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

“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

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

“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具体需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进行。”王建凡说。

据了解,此次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保税,其中就是遵循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衔接性规定较多,主要表现在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说。

“与过去相比,新环境保护税法的不同点在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王清说。

“新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王建凡说。

原标题:新环境保护税法:费与税平稳转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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