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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促进我省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跨省、跨区消纳,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监管〔2017〕49号),结合甘肃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是指新能源在有富余发电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买方(受端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甘肃省内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系统开展的增量现货交易。
第三条坚持市场化导向,采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集中竞价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界定原则如下:当某一时刻省内考虑断面安全约束的新能源日前预计划曲线小于新能源消纳空间发电曲线时,则确定该时刻新能源可全额消纳,并按照新能源申报曲线全额纳入日前电力平衡。当某一时刻省内考虑断面安全约束的新能源日前预计划曲线大于新能源消纳空间发电曲线时,则确定该时刻新能源有富余发电能力,将新能源消纳空间曲线纳入日前电力平衡,新能源电站富余发电能力曲线为新能源电站申报发电预计划曲线与省调下发的新能源消纳发电曲线之差。
第五条 富余新能源跨省区现货市场交易分为日前现货市场交易和日内现货市场交易。
第二章 市场成员管理
第六条 新能源增量现货市场主体包括:
(一)卖方:甘肃省内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二)输电方: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三)买方:受端电网大用户、售电公司,初期受端省电网企业可以代理。
第七条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
(一)发电企业权利义务
1.按规则生产电能,执行政府计划电量合同; 2.按照富余发电能力,参与跨省区现货市场,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 3.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4.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二)电网企业权利义务
1.按规则传输和配送电能,保障跨省区输电通道等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作为输电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 3.保障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电力交易平台;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5.负责电费结算;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买方权力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职责(一)负责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报价;(二)负责省内电网安全校核和合同签订;(三)负责跨省区现货市场交易结果在发电侧的执行;(四)负责向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结算所需信息。
第十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职责(一)负责市场主体注册;(二)负责现货电力交易结算业务;(三)负责跨省区交易相关的市场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具体以交易公告发布的可参与交易主体名单或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册(一)市场主体须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注册。(二)市场主体注册流程及时限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执行。(三)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其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3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其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报送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注册信息。(四)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后,停止其在跨省区现货市场中的所有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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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更好服务区域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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