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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售电公司电量互保 会否成为场外交易雏形?

2017-04-27 09:07来源:晶见作者:蒋鹏聪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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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和证券市场一样,电力市场也有场外交易(OTC),即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是私下以高于或低于供销会上规定的价格,或附有其他条件达成的交易;

江苏拟实行售电公司电量“互保协议”是当前各省改革的亮点,该协议属于场外交易,其能否有效帮助售电公司减轻考核压力尚待观察;

除了江苏,黑龙江和广东也在探索更多场外交易的模式,未来场外交易的约束有望逐步放开。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晶见  微信号:EnergyStudies  作者:蒋鹏聪)

“互保协议”为什么对售电公司是利好?

昨天,电力圈被江苏省的新政刷屏了。

4月24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了《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除了提到在其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阐述的履约保函制度,它提到了“互保协议”:售电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由于电必须即发即用的特点,偏差考核是横亘在所有用户侧头上的问题。目前售电公司都是依靠自身去硬抗,市场目前缺乏足够的交易品种和较为自由的风险转移方式。

云南电力市场已有日前交易的交易品种,其余省份电力市场大多是以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为主,通过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来调剂电量或者合同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月度滚动调整。

这些交易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些售电公司的客户由于停产或经营不善导致的合同无法执行就无法将部分风险转嫁出去。

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除了制度规范完善,还有的则是拥有足够的风险对冲工具,供市场主体对市场行为和自身行为带来的风险进行转嫁或对冲。

江苏的“互保协议”则是一个很好的风险转嫁工具,售电公司可以寻找其他售电公司建立战略性的合作关系,共同承担由于偏差电量带来的考核。

别的省什么情况?

除了江苏,《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这与江苏的“互保协议”具有异曲同工之效。

晶见在之前的推送中也对《广东电力市场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划了重点,这可以说是发电侧的“互保协议”——发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机组检修情况或安全约束限制来决定自身发电量,对于无法满足的部分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让给其他发电企业,这样一来既免除了由于偏差考核带来的损失,也能使效益最大化。

晶见认为,当前的电力市场改革是逐渐进入深水区的过程,除了要协调改革过程中的各方利益,还需要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

不少省份都依据国家下发的文件开展工作,但也有不少省份的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和对未来市场的设想提出不少具备操作性的措施,如云南的保证金与信用体系挂钩机制、江苏的履约保函和互保协议等。这也许能够启发更多的政策起草者去关注各自省份的市场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培育市场,保不准这可能成为我国电改事业的示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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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征求意见:售电侧、增量配电两个试点实施细则(附原文)

原标题:江苏的售电公司电量互保,会否成为场外交易雏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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