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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2017-05-22 16:32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设备电力业务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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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

附件3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是指派出机构受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根据场地、设备等实际情况,设立实体性服务大厅,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第二章 服务大厅的设置

第四条 服务大厅设计应符合开放式办公的工作特点,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服务大厅外应设置受理工作时间、咨询电话;

(二)服务大厅内外应环境整洁,舒适安全,设有申请人等候区,备有饮用水;配置申请人书写台、书写工具、登记表书写示范样本等;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三)服务大厅内应张贴公布服务项目、业务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岗位纪律、服务及投诉电话,放置服务指南,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四)服务大厅内应设置醒目的业务受理标识,必要时,可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少数民族地区可设置汉文和民族文字对应标识;

(五)服务大厅内应具备可供申请人查询相关资料的手段,有条件的可设置供客户自助查询的计算机终端。

第五条 服务大厅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服务大厅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服务大厅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流程的人员到服务大厅工作。

第八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保守秘密。

第九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保持着装规范整洁,仪表庄重大方,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必须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一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应遵守公务礼仪,面带微笑、主动热情、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平等待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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