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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2017-06-19 11: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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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

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

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制度改革要求,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部门。

附件: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人:刘毅

电话:88653191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立项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3]433号)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核电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核电专项具体实施工作,制订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协调落实相关支撑条件和配套政策;组织编报分年度概算、年度指南;负责审核上报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建议方案);负责批复项目(课题)立项(含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绩效评价等。

专业机构是核电专项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成果征集、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应向社会公示(涉密内容除外)等。

核电专项专业机构明确前,由牵头组织单位代为行使专业机构职责。

申报单位是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责任主体,按细则要求编制成果申报文件,接受专业机构组织的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等。

第二章     成果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专业机构发布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成果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XX年度核电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申报表》(见附录1)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核电专项支持方向,重点解决示范工程所需攻克、卡脖子的或制约自主化、国产化瓶颈的,具备产业化应用及推广价值的关键问题;

(二)     属于申报单位已完成的项目(课题),可验证和评价,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并获得业界认可及应用;

(三)     申报单位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四)     申报成果未获得过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课题),明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含后补助预算安排),形成《XX年度核电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申报信息表》(见附录2),申报指南一并纳入核电专项年度指南,按前补助方式规定的有关程序报三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核。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按照《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国能综核电[2013]610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据实编制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状况分析以及经费决算等报告。

第八条      研究成果应包括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实验/测试记录、用户评价、第三方测试/论证等完整的技术报告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应包括技术成果解决的核电重大技术问题、技术创新(创新的技术内容,技术贡献,技术进步的效果,应用现状或前景)、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保护情况等。

第十条      经费决算由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编制,应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至少应包括经费决算表和经费使用说明等。

第十一条  对于申报指南明确的研发目标和任务,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评审后,通过择优方式,原则上只对其中一家申报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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