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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印发关于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资质〔2017〕613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资质许可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华北能源监管局制定了《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7年12月7日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质许可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和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 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围绕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应持续满足《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持证条件,并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应持续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相应级别的持证条件,并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条 监管内容主要是监督检查监管对象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等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八条 资质许可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要求,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项目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依托综合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实地检查、定期自查、网络核查、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资质许可综合监管、问题监管、专项监管、非现场监管。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以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基础,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依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监管过程中根据信用状况相应增减抽查频次,从而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与信息公开。依托互联网和12398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问题。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方式对资质许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持证企业抽查比例为5%-10%,频次为两年一次。
第十三条 除“双随机 一公开”方式外,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公众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资质许可执行情况的问题线索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通过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五条 对新申请和续期的一、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企业应当由资质管理处会同业务办进行现场核查;对新申请和续期的三、四、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企业,审批前原则上不再安排现场核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资质许可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违法违规实施监管的处室(业务办)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及时查漏补缺,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第十七条 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不满足资质许可条件和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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