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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2018-04-27 16:1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储气调峰天然气价格LNG接收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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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补足储气调峰短板,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 号)要求,补足储气调峰短板,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市场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截至目前,我国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仅为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 3%,国际平均水平为 12-15%;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 LNG)接收站罐容占全国消费量的 2.2%(占全国 LNG 周转量的约 9%),日韩为 15%左右;各地方基本不具备日均 3 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去冬今春全国较大范围内出现的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充分暴露了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天然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

此外,储气和调峰机制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已有规定中储气责任界定不清,储气能力和调峰能力混淆,储气能力核定范围不明确,储气责任落实的约束力不够。辅助服务市场未建立,企业除在属地自建储气设施外,储气责任落实缺乏其他途径;支持政策不完善,峰谷差价等价格政策未完全落实,市场化、合同化的调峰机制远未形成,各类企业和用户缺乏参与储气调峰的积极性。

加强储气和调峰能力建设,是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然气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未来较长时间消费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尽快形成与我国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储气能力,并形成完善的调峰和应急机制,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进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遵循能源革命战略思想,着力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明确政府、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的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建立和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各方参与、成本共担、机制顺畅、灵活高效的储气调峰体系,为将天然气发展成为我国现代能源体系中的主体能源之一提供重要支撑。

三、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划分。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月)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其中,管道企业在履行管输服务合同之外,重在承担 3 应急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

坚持市场主导。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储气服务(储气设施注采、存储服务等)价格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责任。

加强规划统筹。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 LNG 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 LNG 储罐应急为辅,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和其他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系统。

严格行业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履责不力行为的约谈问责、惩戒查处和通报曝光。将各地和有关企业建设储气设施、保障民生用气、履行合同等行为分别纳入政府及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范畴。

四、主要目标

(一)储气能力指标。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 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 2020 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 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北方采暖的省(区、市)尤其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宜进一步提高储气标准。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2020 年以后各方储气能力配套情况,按以上指标要求,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为基数进行考核。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目前储气能力不达标的部分,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向可中断用户购买调峰能力来履行稳定供气的社会责任。同时,各方要根据 2020 年储气考核指标和现有能力匹配情况,落实差额部分的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原则上以上项目 2018 年要全部开工。

(二)指标核定范围。

储气指标的核定范围包括:一是地下储气库(含枯竭油气藏、含水层、盐穴等)工作气量;二是沿海 LNG 接收站(或调峰站、储配站等,以下统称 LNG 接收站)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三是陆上(含内河等)具备一定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化站等调峰的 LNG、CNG 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化厂、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其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不计入储气能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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