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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计划提出,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进各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规划实施工业园区周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供热改造,推动集中供热、供电。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编制本计划。
一、年度工作目标
实施全区设区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控,到2018年底,全区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0.3%,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7微克/立方米,其中2015年PM2.5未达标城市平均浓度不高于38微克/立方米,各设区市、县(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表1、附表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年度目标另行分解下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继续推行实施清洁生产。以钢铁、制糖、造纸、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企业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的主体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大汽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糖业发展办按职能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进一步健全全区过剩产能台账,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5.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对能耗高、排放大的工业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次、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依法实施关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科技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重点围绕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清洁能源应用率。(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进各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规划实施工业园区周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供热改造,推动集中供热、供电。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按部门职能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全面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设区市完成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于2018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有条件的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街道)驻地。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要严格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禁燃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深化工业源治理
1.推进工业行业全面达标治理。各市要按照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着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深化钢铁、水泥、有色冶炼等行业烟气污染治理,对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等脱硫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对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进行原料堆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实现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积极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清洁燃烧和烟气污染控制新技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糖业发展办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发电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4台机组合计1860MW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落实)
3.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底完成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落实)
4.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开展重点行业VOCS专项检查监测。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治理力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5.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区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对经改造仍无法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各地2018年7月底前完成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排查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6.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各地要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并于2018年7月底前将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重点对有色熔炼加工、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矿山开采,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木材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进行规范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2018年底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工商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7.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1.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严控重型柴油车进城。(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道路执法检查,查处机动车冒黑烟和超标排放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强自治区和设区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推动建立检测/维护(I/M)制度,严厉查处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为环保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推进各设区市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设区城市2018年底前要在入城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对遥感监测发现车辆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落实)
3.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推动炼油企业细化落实油品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质量的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柴油。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能源局、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底前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按照国家要求按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开展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内河航运船舶全面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机局、质监局、广西海事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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