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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人被追责--2018年5月宜春对2017年“5.7”500千伏线路倒塔事故结案批复

2018-05-21 08:19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网关键词:送变电输电工程输电线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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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7日7时24分左右,国网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承建的鹰潭-抚州-罗坊500千伏Ⅱ回输电工程发生铁塔倒塌事故(以下简称“5˙7”事故),造成分包单位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舒印彪董事长、寇伟总经理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责任,针对工程建设管理和分包队伍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果断措施,确保电网基建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西宜春市政府成立了“5˙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已完成,事故调查已结案,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5˙7”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详情如下: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西省送变电公司“5˙7”鹰抚罗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倒塔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

市安监局:

2017年5月7日7时24分左右,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分包单位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鹰潭-抚州-罗坊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紧线作业时,181#塔发生倒塔,造成在181#塔上5名施工员工随塔跌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原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原市城建局)、市总工会和市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深入分析了事故原因,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现对江西省送变电公司“5˙7”鹰抚罗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倒塔较大事故结案批复如下: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江西省送变电公司“5˙7”鹰抚罗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倒塔较大事故是一起因分包单位施工班组长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监理单位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处55万元的罚款、对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52万元的罚款、对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关处理

1.李隆平,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未执行施工方案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忽视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就指挥作业人员登塔放线紧线,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蒋林志,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抚罗I回旧塔#181—#151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擅自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符登华、陈遵红、张林生、巫尔阿八、刘洪全作为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班成员,没有拒绝现场违章指挥,没有检查塔根地脚螺栓螺帽是否紧固,拉线是否符合要求,就登塔放线紧线,属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考虑到刘洪全重伤,其余四人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4.陈德勇,男,分包单位四川强光工程公司181#组塔班组负责人,完成181#塔组立后,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为事故埋下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一定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0.8万元的罚款。

5.蒋继荣,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负责人,对工程疏于管理,以委代管,日常管理交给其弟蒋林志,对工程安全管理抓得不严、不细、不实,安全教育不够,对工程转序自验收走过场,对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监督执行不力,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形成许多管理漏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万元的罚款。

6.樊从侯,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徐明龙,男,48岁,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施工副队长,171#、180#、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其默认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分包队伍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8.刘开岩,男,48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送电工,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其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踪分包队伍整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原标题: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西省送变电公司“5·7”鹰抚罗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倒塔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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