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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018年8月29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达到行驶里程要求且两年(含)内车辆牌照未转出深圳市的燃料电池汽车给与地方财政补贴。该文件发布后,深圳成为2018年以来继武汉、北京、苏州、上海、西安、海南、河南、广东、重庆之后,又一个明确燃料电池汽车地补政策的省市。
文件中还对回收动力电池补贴作出规定,在深圳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文件原文如下:
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深发改〔2016〕11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制定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补贴审核试点区有关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一)对车辆的要求
1.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享受财政补贴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达到行驶里程要求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要求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
3.限定在深圳使用
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对车辆生产企业的要求
1.达到基本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建立监控平台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8〕18号文有关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具体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
150≤R<200(R为标准工况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0.75万元/辆,200≤R<2501.2万元/辆,250≤R<3001.7万元/辆,300≤R<4002.25万元/辆,R≥4002.5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1.1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
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贴。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5万元。
(5)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四)补贴申请
按新能源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应当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出申请。车辆销售上牌后可按照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待国家清算后全部拨付。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1、2);
4.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5.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
6.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五)补贴审批
1.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采用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开展对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区(新区)应当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继续在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开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审核试点,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向市财政委出具意见。市财政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下达补贴计划。
3.对于非试点区(新区),审批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建设补贴。
(一)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营技术规范,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执行该办法。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三)补贴申请
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对应年度的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达到补贴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3.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4.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补贴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一)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的要求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一是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后及时将电池生产、车辆生产、车辆销售、车电匹配等信息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二是指定不少于5家维保网点负责维修、更换和回收动力蓄电池,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网点信息。三是维保网点按“换一收一”方式,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并在动力蓄电池移交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整车识别码和动力蓄电池编码重新匹配信息、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
(二)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市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的协调衔接工作,并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做好综合利用企业备案工作。市经贸信息委加强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并督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报废凭证的新能源汽车方予以报废。市人居环境委、公安交警局、市场监管委等部门依职责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各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
(三)补贴标准
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四)补贴申请
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蓄电池回收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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