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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区域电力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依法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满足有关各方获取电力市场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区域内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成员披露有关电力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成员,是指参与新疆电力市场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电力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其中售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力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兵团、水利、石油等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信息披露,是指市场成员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成员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市场成员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应当公平对待市场成员,无歧视地披露相关信息。交易机构应为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市场成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责制定新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依法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九条 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电力市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
第十条 公众信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 披露内容及时序安排
第一节 年度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电力交易平台网址、电力交易大厅地址;企业组织结构、业务介绍、业务办理流程及服务指南、对应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市场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规定等。
3.电力市场成员名单;市场主体入市、退市公示信息等。
4.企业基本信息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于出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力市场成员名单及入市退市公示信息于正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交易公告:交易开闭市时间;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交易申报要求说明;次年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分解到月);次年相关交易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月);次年新疆区域内全社会、省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次年参与市场用户年度总需求及分月需求预测;次年已确定的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月,双边协商);次年已完成的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月,集中竞价、挂牌);交易资格要求、交易预计规模、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安排(双边协商);次年新疆区域内集中竞价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集中竞价);次年区域内挂牌交易电量需求预测(挂牌);年度双边协商、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无约束出清情况(集中竞价、挂牌);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等。
2.交易结果:年度各类型交易成交总电量、各类型交易最低成交价格、各类型交易最高成交价格、平均成交价格等;偏差电量责任认定、年度偏差处理资金收入支出情况;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和简要说明等。
3.交易执行:年度交易计划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等。
4.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市场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市场准入及退出情况,市场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情况,交易费用收缴和支付情况,市场违约情况,市场运营成效评估分析等。
5.交易公告、交易结果、交易执行相关信息按照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中相关交易品种规定的时间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9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披露。
(三)私有信息
1.交易结算:年度市场结算概况、年度各类型交易成交电量、成交价格;购电方、售电方申报价格排序(集中竞价);年度各类型交易电子合同等。
2.于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日内向交易合同对应市场成员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机构名称、负责人、调度范围、隶属关系、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力调度相关法规、标准等。
2.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交易公告:年度安全校核依据,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的安全约束情况、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变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等。
2.交易公告按照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中相关交易品种规定的时间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下一年度主要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含相应调度机构直调发电机组,按照年度计划分解到月)、次年各输电通道输电能力(分解到月)、次年电网运行方式等。
2.年度交易安全校核意见。
3.设备检修计划及运行方式安排等信息于每年12月5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校核意见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价等级等;
2.供电区域、国家批复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家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补贴电价、目录销售电价、输配电价、输电损耗率、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等。
3.企业基本信息于每年12月1日向社会公众提供,供电区域及电价相关信息于正式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供电区域分布、电网结构、全网发电装机及分布;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变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电网线路、变电站等检修计划及非计划检修说明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协议模板、合同签订流程和服务指南、联系人、联系方式;结算开票信息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电力用户历史5年用电量数据;
2.电网规划、输电通道投运计划等。
3.电力用户用电量数据于每年购电合同执行完成后10日内向合同对应电力用户提供。电网规划、输电通道投运计划等信息于正式批复或投运后5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
2.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场站调度名称、发电机组类型、机组编号、机组装机容量、机组在运容量、机组调度管辖关系、发电业务许可证、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并网点、机组批复上网电价、最大和最小技术出力等;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2.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一次燃料供应情况,发电机组可用系数情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调度纪律和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家暖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
3.场站调度名称、发电机组类型等信息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9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披露。
(三)私有信息
1.发电机组特性参数,机组运行检修、设备改造情况;自身发电出力受限情况,火电电煤库存、来煤、耗煤情况,风电、光伏监测、气象信息等。
2.年发电量计划、电力交易合同,厂网购售电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已签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结算开票信息等。
3.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十五条 售电企业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
2.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配电价格等。
3.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代理的用户名单,代理用户数量;交易许可能力;直接交易需求信息等。
2.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运营配电网的地理接线图、网络拓扑图、配电网可用容量、实际容量、配电区域内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清单等。
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基本情况,持续负荷国家准入要求情况,财务状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
3.代理用户情况、及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需提供的信息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前9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披露。
(三)私有信息
1.代理用户基本信息、代理用户变更情况(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用户解绑说明等)。
2.电力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签约用户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结算开票信息等。
3.于每年12月5日前向电力调度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
2.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环保证明、用电类型、隶属供电企业;投产时间、受电电压等级、用电装接容量、自备电源容量;年度最大用电量、最大负荷及负荷特性、产品能耗水平等;年度直接交易需求信息、最大需量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电力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与售电企业的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完成情况、电价信息、电量结算情况、电费清算情况;退市申请说明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分别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十七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
2.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服务性质能力;直接交易需求信息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辅助服务交易合同;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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