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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0-16 11:2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核电项目核电站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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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综通核电〔2018〕132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规范核电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确保专项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促进国家科技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和有效共享。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课题财务验收办法》、《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保密法规,我们组织编制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9月6日

附件全文: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核电专项”)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促进国家科技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和有效共享,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34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8〕37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4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保密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专项档案是指在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的重要科技资源和知识资产。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是专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核电专项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对核电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方案。

(二)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三)指导和监督核电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办”)开展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办具体落实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档案管理提供人员、资金及档案保管场地等必要支撑条件。

(二)负责课题档案管理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培训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课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及移交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自身产生的专项管理档案。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分项牵头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实施单位”)开展分项档案管理工作,指导课题承担单位开展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各自分项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落实分项课题档案管理人员及档案保管场地等必要支撑条件。

(三)负责分项课题档案管理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培训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分项课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自查及移交工作。

(五)配合实施办完成所承担任务的档案验收工作,并向实施办提交档案信息资源。

(六)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自身产生的专项管理档案。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具体落实本课题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课题档案管理制度及工作责任体系,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为本课题档案管理配备人员、资金及档案保管场地等必要支撑条件。

(三)规范管理并按时移交本课题档案,保证档案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开展课题档案自查工作。

(四)接受实施办和牵头实施单位组织的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配合实施办和牵头实施单位档案部门完成所承担任务的档案验收工作,并向实施办提交档案信息资源。

第三章 归档范围与质量

第八条 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综合材料:重要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记录(录音),会议纪要,简报,评估报告,年报,通知通告,大事记,出版刊物,影像资料等。

(二)规划阶段: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及相关材料,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专项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专项管理办法、制度等。

(三)申报立项阶段:年度指南,申报书,预算申诉材料,预算评审报告,申报立项评审材料(论证专家名单、专家承诺书、专家评审表、专家组意见等)及相关视频资料,立项批复(含预算),保密协议,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等。

(四)过程管理阶段:实验任务书、实验大纲,实验、探测、测试、观测、观察、考察等原始记录、整理记录和综合分析报告等,各类协议、合同等,样机、样品、标本等实物,设计文件和图纸,计算文件、数据处理文件,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文件,课题调整、变更材料,三部门监督评估报告,年度、阶段执行情况自评价报告、检查报告,专项阶段执行情况报告/专项阶段总结报告等。

(五)验收阶段:验收申请书,验收承诺书,验收通知,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科技报告,知识产权及其证明类材料,第三方检测、测试、评估报告,验收现场测试报告,成果产业化证明类,财务验收抽查报告及整改报告,审计报告及审计底稿、决算报告等财务相关资料,验收评审类材料(专家签到表、专家承诺书、验收意见等),验收结论书,产业化年度报告等。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重要材料。

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核电专项档案归档范围表》(附件1)。

第九条 档案质量要求:

档案整理及归档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一)专项档案的收集、整理应遵循相关规定及标准,保证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能够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的立项背景、实施过程、验收及应用转化效果;档案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等。

(二)专项课题档案按照课题组卷,综合材料按照年度类别组卷。卷内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对案卷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并编制卷内目录。

(三)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应同步建立并保持信息一致。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保存

第十条 各级管理机构及课题承担单位依据档案管理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专项各实施阶段产生的应归档的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及时归档保存,并按照《核电专项档案归档范围表》要求逐级移交。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机构及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移交档案实行多套备份,确保移交后本级仍保存完整档案。

第十二条 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在课题通过验收或终止、撤销后3个月内,将本课题档案移交至牵头实施单位。牵头实施单位在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将分项课题及管理档案移交至实施办。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各单位保管各自产生的档案,课题全套档案由牵头承担单位完整保存(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密信息除外),联合单位将本单位课题档案移交至牵头承担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密信息需要提供完整档案清单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档案移交前,应参照《核电专项档案归档范围表》(附件1)及《核电专项档案文件编号规则》(附件2)对专项课题档案及管理档案分别进行编码标注。

第十五条 移交档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时移交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并附档案材料清单(附件3、附件4),经档案接收单位审核后,双方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各级管理机构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涉密档案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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