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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 (试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 (国办发 〔2016〕99号),防止废铅蓄电池在回收过程中污染环境,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开展 《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试点期间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指南。
2 术语概念
2.1 废铅蓄电池:指丧失蓄电功能的铅蓄电池产品。
2.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EPR):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2.3 生产者责任组织 (PROs):指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的产品回收组织,负责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专业从事产品回收、处理、循环利用。
2.4 电池生产企业:指合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5 再生铅企业:指将废铅蓄电池按环保要求拆解分选后,经冶炼生产再生铅的企业。需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 收集网点:铅蓄电池销售网点如铅蓄电池分销或零售店、机动车4S店、电动车维修店、汽修厂等可作为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
2.7 溯源管理:指利用溯源管理平台,采用二维码识别的技术,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追踪和管理。
2.8 回收授权书:指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赋予电池销售网络或第三方回收企业可回收废铅蓄电池权利的书面授权。
2.9 溯源平台注册卡:溯源平台在企业完成注册后发放注册卡。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修订版)
3.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 (国办发 〔2016〕99号)
3.3 《关于印发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6〕70号)
3.4 《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82号)
3.5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82号)
3.6 《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商流通函 〔2016〕206号)
3.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第408号)
3.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
3.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3.10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19-2009)
3.11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 年 第60号)
3.12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年 第85号)
4 企业、政府和消费者责任
指铅蓄电池产品丧失蓄电功能后,在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过程中,企业、政府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
4.1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对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回收废铅蓄电池全过程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建立回收体系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可以依托其铅蓄电池经销商和销售网点 (以下简称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建立自有的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回收公司、生产者责任组织 (PROs)回收废铅蓄电池。
再生铅企业可采取联合、委托第三方回收公司等方式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也可联合生产企业及其销售网络、生产者责任组织回收废铅蓄电池。
(2)监督检查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再生铅企业应与自建回收体系中的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建立回收考核制度,提出环保要求,制定回收目标、污染防控措施、应急措施和污染环境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并颁发回收授权书;应监督、检查回收体系中单位的履约情况,若发现其存在环保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追究;若发现其回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解除回收协议,取消回收资格,不得参与试点工作,并及时报告给当地公安、环保部门。
(3)溯源管理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负责组织自建回收体系中的单位在溯源平台上注册,按照线上管理要求开展工作。未在平台上注册的不得签订回收委托协议。
(4)信息说明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负责向自建回收体系中的单位和个人说明废铅蓄电池回收途径以及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的方法和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在其电池说明书或电池外包装上说明电池中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物质。
(5)环保守法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不得接收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铅蓄电池、废铅板、铅泥、铅膏,不得接收非法拆解、冶炼点加工的铅膏、铅泥和粗铅。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均不得要求废铅蓄电池收集点私自拆解电池、倾倒酸液。
(6)环境污染追究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自建回收体系中,任意单位在回收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污染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应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责任。
(7)报告公告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负责以月报、季报、年报的方式向试点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废铅蓄电池的收集数量、重量、贮存、流向、运输和规范收集处理率、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污染防治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8)向社会开放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环保设施应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4.2 经销商责任
经销商是废铅蓄电池逆向物流的重要节点,是废铅蓄电池的回收、贮存责任主体。
(1)宣传告知责任。
经销商负责向销售网点告知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规范,向销售网点宣传废铅蓄电池回收的有关规定。
(2)回收废铅蓄电池责任。
经销商应与销售网点签订委托回收协议,负责在销售电池产品的同时履行回收废铅蓄电池责任。
(3)暂存废铅蓄电池责任。
将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漏液和破损。
(4)废铅蓄电池流入合规渠道责任。
收集、贮存的废铅蓄电池应交给合法再生铅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4.3 销售网点责任
销售网点是废铅蓄电池源头收集、暂存、交接责任主体。
(1)废铅蓄电池收集和妥善保管责任。
销售网点是废铅蓄电池收集源头,应将从消费者手中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漏液和破损。
(2)废铅蓄电池源头备案责任。
及时在废铅蓄电池上粘贴溯源二维码,并在溯源平台上传信息。
(3)废铅蓄电池流入合规渠道责任。
废铅蓄电池应交给签订回收协议的经销商或再生铅企业。
4.4 消费者责任
(1)废铅蓄电池交付责任。
消费者应将废铅蓄电池交给具有回收授权书的销售网点或第三方回收公司。
(2)监督举报责任。
及时向公安、环保部门举报违规回收、非法拆解、冶炼等违法行为。
4.5 政府责任
(1)打击违法犯罪责任。
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证照手续不全、违规回收、贮存、转运、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等违法犯罪行为。
(2)信用评价责任。
将违法企业信息录入河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推送至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 (河南)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河南)网站,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3)信息公告责任。
试点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集中贮存转运设施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接收社会监督,并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上年度试点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4)宣传教育责任。采用多种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的合法回收利用,教育公民养成将废铅蓄电池送给合法收集者的行为习惯,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4.6 溯源平台责任
(1)平台运营和维护责任。
溯源平台负责试点单位的线上注册、审核、信息统计、查询、汇总、分析、报送等服务;根据试点开展情况,不断完善、优化平台的大数据统计、违规行为预警等功能。
(2)守法和保密责任。
应保证在服务过程中相关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并严格保密。不得随意篡改数据、买卖数据和泄露数据。若有违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 管理规范
5.1 总体要求
为防止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企业在回收各节点应做到不泄漏酸液、不破坏电池、不交给非法回收和炼铅企业;每一支废铅蓄电池都应在溯源平台扫码、登记,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实现全过程溯源管理。
5.1.1 不泄漏酸液。在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贮存过程中,都应该保持电池外壳完整,不得倒置或平放;外壳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单独存放在防酸容器内,酸液用生石灰中和,中和后的废渣收集后交给运输单位送到电池生产厂家或再生铅企业处理。废铅蓄电池应整齐码放在托盘上,批量贮存和运输时,托盘下配接酸盘,防止废酸泄漏污染环境。
5.1.2 不破坏电池。废铅蓄电池批量贮存和运输应带托贮存、带托装卸、带托运输,运输时采取有效的包装,以提高贮存、运输时电池完好率;装卸搬运电池时,严禁摔掷电池;严禁私自拆解电池,严禁将电池中的酸液随意倾倒。
5.1.3 不交给违规回收和非法炼铅企业。所有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废铅蓄电池交给无回收授权书和溯源平台注册卡的违规回收者,以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炼铅者。
5.1.4 溯源管理。电池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网点、再生铅企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回收公司、运输公司等均应持回收授权书在第三方电池溯源管理平台上注册;每一个节点的工作人员都应按照规定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上传信息;用信息溯源管理代替繁琐的手写台账、纸质联单、许可证管理等,实现查询、汇总、统计、分析和预警等功能。
5.1.5 安全处置。收集的废铅蓄电池最终必须交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进行处置。
5.2 收集网点管理规范
5.2.1 具有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颁发的回收授权书和溯源平台注册卡的销售网点,才能作为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
5.2.2 在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应做到 “不泄漏酸液、不破坏电池、不交给非法回收和炼铅企业”。
5.2.3 在营业场所内,应拨出单独空间存放废铅蓄电池,存放地 “三防”措施到位,存放重量不得多于3吨,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5.2.4 应及时在废铅蓄电池表面粘贴二维码,并实时上传至溯源平台备案。
5.2.5 对收集的废铅蓄电池,暂无品牌、种类、规格、型号等限制。
5.3 经销商贮存点管理规范
5.3.1 具有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颁发的回收授权书和溯源平台注册卡的经销商,可在电池仓储库拨出单独空间作为贮存点。
5.3.2 企业也可单独设立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点。
5.3.3 贮存点建设标准应符合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
5.3.4 在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做到 “不泄漏酸液、不破坏电池、不交给非法回收和炼铅企业”。
5.3.5 废铅蓄电池存放重量不得多于30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3.6 将电池整齐码放在托盘上,并逐一扫描上传信息,并将托盘码粘贴在托盘上。
5.3.7 应安装电子秤磅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需保存半年以上。
5.4 交接、运输规范
5.4.1 经销商向销售网点运送电池产品时,销售网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接给经销商送货员。
5.4.2 经销商送货员可以用运送电池产品的车辆将收集网点的废铅蓄电池逆向运回到本省辖市内的经销商仓库。
5.4.3 运输车辆、驾驶员和送货员应有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颁发的回收授权书和溯源平台注册卡。
5.4.4 装卸、运输过程应做到 “不泄漏酸液、不破坏电池、不交给非法回收和炼铅企业”。
5.4.5 交接、转移时应及时扫码上传运输信息,装车完成后将车码粘贴在车上。
5.4.6 从经销商仓库到再生铅企业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在溯源平台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跨省转移的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规定。
6 检查考核
6.1 企业自查
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回收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自查自纠和内部考核制度,应设计内部考核表,考核内容不少于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考核表》(详见附表)。
6.2 当地环保部门抽查
当地环保部门应将对回收企业的抽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回收企业进行抽查,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原则上对电池销售网点抽查率不低于10%,对电池经销商抽查率不低于30%,对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抽查率不低于50%,可参考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考核表》(详见附表)。
6.3 督查
省环保厅、工信委、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表:废铅蓄电池规范化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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