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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8-12-18 16: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天然气天津市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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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加快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于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快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23日,请以电子邮箱(tjfgw_ny@126.com)方式反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关于加快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加快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促进全市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于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本着有效解决天然气资源供给、基础设施和储气能力建设、应急保障、体制机制改革等领域的问题,实现全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着眼于我市天然气领域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天然气供需总体平衡,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确保民生用气得到保障,同时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推动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统筹,市场主导。落实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和全市燃气规划,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探索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规范用气行为和市场秩序,逐步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

2.多措并举,保障民生。充分利用天然气等各种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替代,“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保障重点领域和区域的用气需求。强化地方政府保供职责,确保民生用气足额稳定供应。

3.产供储销,协调发展。促进天然气领域均衡可持续发展,构建形成供应渠道多元、管网布局优化、储气调峰达标、用气安全可靠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结合资源供给实际,统筹推进天然气有序合理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19-2021年间,全市天然气供需总体动态平衡,按照国家要求分别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和不低于城市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天然气资源。

1.按期签订供气合同。

组织全市各燃气用户与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上游供气单位进行衔接,细化年度和供暖季用气需求,确保“煤改气”等重点领域用气得到保障、总体资源供需平衡。督促各燃气用户按期与上游供气单位签订2019-2021年度和供暖季供气合同,支持各燃气用户与上游供气单位签订中长期合同,组织城市燃气企业与下游用户同步签订供用气合同,确保实现合同“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城市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2.实现多气源供应格局。

进一步深化与上游供气单位的战略合作和沟通协调机制。依托中石油管道气和储气库调峰资源,扩大中石化和中海油液化天然气(LNG)利用,积极引进西部煤制天然气、煤层气和海外天然气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海外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LNG接收站、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上游气源统筹调配,实现多方向多气源供气保障格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城市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二)加快储气能力建设。

1.落实地方政府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目标。

与中海油气电集团协商一致,利用我市参股49%的天津港LNG储气设施,实现各年度地方政府应具备的应急储气能力目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能源集团(津燃华润)、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2.落实城市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目标。

组织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等城市燃气企业签订储气调峰责任书,研究提出增资参股中石化南港LNG项目(一、二期)的合作方案(原则上由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牵头,各城市燃气企业按储气量占比入股,组建独立的LNG储气调峰运营公司与中石化合作),各城市燃气企业也可通过自行解决的方式落实所承担的储气责任,确保在2020年底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合作方案落实前的过渡期内,对储气能力尚未达标的部分,组织各城市燃气企业向可中断用户购买调峰能力予以实现。(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等城市燃气企业、中石化在津有关单位)

3.加快地方储气设施建设。

统筹推进地方储气设施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全力推动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合作,建设LNG储罐项目,提升自主储气能力。(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辰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管道互联互通。

1.加快国家级重点工程建设。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各有关区和部门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或采取“以函代征”等方法,依法简化、优化审批和建设程序,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推动上游供气企业在津重点工程2019-2021年底前分期建成投运。(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宝坻区人民政府、宁河区人民政府,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单位)

2.加快市级重点工程建设。

(1)大力提升市级高压管道气源接收及输配能力,2019-2021年底前,推动涉及气源接收和高压管网互联互通的重点工程按期建成投运。(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津南区人民政府、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等城市燃气企业)

(2)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等城市燃气企业继续梳理未来几年内制约上游气源接收的“卡脖子”段工程情况,各相关部门加快完成各项手续审批,抓紧组织推动建设,确保按期建成投运。(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有关区人民政府、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等城市燃气企业)

3.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按照国家油气管网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我市相关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等城市燃气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四)保障民生用气。

1.落实《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要求。

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各区、各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民生用气保障底数,深入查找问题和遗漏,各供气企业充分发挥保供主体责任,确保居民、供热、公交出租等民生用气领域不出问题。(责任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城市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2.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

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清洁能源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严格落实“以气定改、先立后破”,所有“煤改气”项目实施前必须签订合同落实气源;禁止超合同实施“煤改气”,严格控制工业“煤改气”项目;做到“新的不来、旧的不去”,防止出现气源未到位即拆除原有供暖设施的情况。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责任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电力公司、有关城市燃气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3.完善用户调峰能力清单。

组织各城市燃气企业进一步梳理补充完善现有调峰用户清单,并与调峰用户签订合同,全市统筹确保形成不少于高峰日用气量20%的用户调峰能力,2019-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城市燃气企业)

4.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1)充分发挥已有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有关区人民政府、各城市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2)按照“压非保民”原则编制全市冬季保供应急预案(含舆情引导应急预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2019-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各城市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3)有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区级温暖过冬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保障居民在天然气供应波动和极端天气情况下温暖过冬,2019-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确保长输管道和城市燃气设施安全

1.消除长输管道安全隐患。

配合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做好已上报备案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有关区人民政府)

2.保障城市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持续深入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保障农村清洁取暖LNG撬站等设施运行安全;加大对农村居民的安全知识和使用普及培训,避免出现操作不当等问题。(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委、有关区人民政府)

3.强化安全运行机制。

(1)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各城市燃气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2)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增强政企联动,督促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区和相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城市燃气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六)研究探索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1.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

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重点做好冬季取暖期民用和非民用天然气需求预测。根据预测结果,组织开展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对接沟通,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建立天然气供需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供需问题及时进行预警,确保供需信息对接畅通。(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各城市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2.建立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

加强对储气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督查力度,对不按期签订供气合同或合同违约、推进项目建设及保供不力的企业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上报市政府进行惩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

3.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

研究出台调峰用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制度,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启动实施分级调峰。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鼓励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用户主动参与调峰,充分发挥终端用户调峰能力。(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电力公司、各城市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

4.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

(1)落实好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实行储气调峰气量的价格顺价或补贴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

(3)研究推动城市燃气企业整合重组,鼓励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开展城镇燃气施工等业务,降低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组织领导

建立全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暨冬季保供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城市燃气企业,中石油、中海油和中石化在津有关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反馈、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责任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强化责任担当,从政治高度去认识把握此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建立定期会商协调机制,遇到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对接。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联系,密切协调配合,积极形成合力。

(三)优化建设环境。

将储气设施和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卡脖子”段工程等纳入“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高效的前提下,从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稳审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依法简化优化核准和建设程序,加快推动项目尽快落地投运。

(四)完善配套政策。

配合国家层面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的修订工作。强化储气调峰等天然气设施的用地保障。统筹中央及市级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配套财政支持。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的融资支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五)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签订的《民生用气责任书》要求,对落实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全国通报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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