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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20年前完成违规小水电清理整改 整改通过验收后可调增上网电价每千瓦时3-5分

2019-01-14 13:41来源:江西省水利厅关键词:小水电江西省水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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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发布了《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详情如下:

省发改委办公室、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能源局综合处:

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件,即:经省政府胡强副省长阅示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要求“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抓紧编制工作方案,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省政府”。根据水电〔2018〕312号要求,结合全省小水电实际,我厅初拟了《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月11日下班前将宝贵意见与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联系人:省农村水利水电局 张金辉

联系电话:0791 - 8882 5475、139 7097 4800

电子邮箱:360542275@qq.com

附件:

  1. 《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微信图片_20190114134256.jpg

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我省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工作,助力江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的江西样板,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决树立五大新发展理念,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纠正我省小水电发展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全面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我省小水电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是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2.阶段目标

到2019年底,所有水电站全部完成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泄放最小生态流量;所有“未批先建”水电站全部完成前期报建手续清理与补办。

到2020年底,所有水电站实现最小生态流量在线监测;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全面完成;退出类水电站的拆除与生态修复全面完成;整改类水电站全面整改到位。

到2022年底,全面退出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在抓好“存量”水电站全面清理整改的同时,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绿色开发水能资源的转型发展格局基本建立。

二、工作任务

自2018年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以来,全省各地不等不靠,主动作为,边查边改。截止目前,江西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已有27座水电站先后退出,27座停运,113座正在整改;178条河流启动了流域规划环评编制工作,其中16条已批复;3955座水电站已有3929座完成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崇义县乐洞河10座水电站已拆除6座,完成整改4座;武宁县坪港水7座水电站已完成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实现了在线监测。各地务必将《江西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报告》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绿盾2018”江西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涉及小水电问题继续列入清理整改重点任务。

(一)开展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

1.核查内容。在前期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履行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情况。

2.责任划分。以县为单元,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负总贵,水利、发改、生态环境、能源自然资源、林业、电监、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贵具体抓落实。

3.评估方法。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含生态修复方案),经县级政府研究后报设区市政府同意,建立台账。

(二)全面开展小水电问题整改

1.限期退出。

  •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 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 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 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水电站,原则上应立即退出,最迟应在2020年底前退出。

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期退出,但不得超过2022年底。

退出类水电站部分或全部拆除,同时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要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电站发电厂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退出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确认达到生态环保要求。

2.分类整改。

  •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站,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要求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

  •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采取修建生态泄流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

  • 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制定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

电站发电厂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小水电业主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整改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限期纳入常态化管理。

3.合规保留。对同时满足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及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等3个条件的水电站予保留,同时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严控新建项目

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新建水电站必须同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规划环评,并且审批手续齐全,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全部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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