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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南方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竞争性市场主体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执行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制度情况;
(二)市场交易合同履约等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四)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电费结算的情况;
(五)接入电网的市场主体执行电力调度指令情况;
(六)发配售电各业务独立经营情况。
详情如下:
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证电力市场的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电力监管条例》等电力监管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能源监管局”)依法依规对电力市场交易涉及的市场注册管理、交易组织和实施、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执行市场规则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监管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南方能源监管局投诉和举报。南方能源监管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一节 监管对象
第六条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电网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七条 所有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电力市场规则,自觉遵守电力市场监管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第二节 监管内容
第八条 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竞争性市场主体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执行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制度情况;
(二)市场交易合同履约等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四)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电费结算的情况;
(五)接入电网的市场主体执行电力调度指令情况;
(六)发配售电各业务独立经营情况。
第九条 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及提供输配电、配电服务情况;
(二)按照市场结算规则提供计量、抄表等服务情况;
(三)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格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支付电费情况;
(五)关联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独立运营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条 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拟订交易实施细则情况;
(二)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
(三)按照市场规则组织市场交易情况;
(四)交易计划编制情况;
(五)按照市场结算规则出具市场结算依据情况;
(六)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市场风险防控情况;
(八)按照市场规则建设和运营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第十一条 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交易安全校核情况;
(二)按照交易计划编制发电调度计划情况。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南方能源监管局根据履行监管职责需要,有权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报送电力市场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数据。
第十三条 南方能源监管局应当建立电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接入电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南方能源监管局有权责令电力市场成员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市场成员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无歧视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南方能源监管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南方能源监管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暂停交易资格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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