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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抽查工作方案

2019-05-17 15:05来源:水利部关键词:水利部水利水电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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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方案的通知

办建设函〔2019〕60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监管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4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16〕204号)的相关要求,规范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水利部依法依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的原则,做到阳光监管、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以下简称建设司)、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牵头,相关司局和单位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建设司和政法司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建设司负责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建安中心负责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抽查事项清单报政法司和建设司审定后,由水利部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每年年初建安中心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经建设司和政法司审定后,由水利部向社会公开。建安中心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第九条建设司负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

(一)以有序推动重点水利工程顺利实施、狠抓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提档升级、积极引导水利建设市场良性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防范化解水利建设项目和市场重大风险隐患为目标,围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重点工作,满足对水利建设市场重要领域和重要主体强监管工作需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取分批抽查方式,从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资质等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三年内实现省级行政区域、资质等级、专业类别全覆盖;

(三)避免短期内多次对同一单位进行检查;

(四)对抽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域,可以适度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可作为重点抽查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问题较多、信用较差的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指定检查。

第十条检查对象确定后,建安中心按照抽查工作方案要求和“双随机、一公开”人员选取的有关规定,从水利部或直属单位相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中选取执法人员,分别从检查人员名录库组长类别和专家类别中随机抽取组长和专家,报政法司和建设司审定:

(一)根据抽查内容、专业类别,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组由3至7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抽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检查组成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存在以下情形,应予回避:

1.本人曾工作过的单位;

2.本人在其中兼职的单位;

3.本人曾管辖过的单位;

4.与本人或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

5.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四)检查人员无法参加检查时,应采取“递补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递补。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复核和项目现场检查等2个方面。根据具体情况,每家监理单位选取1至2个监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

第十二条对甲级质量检测单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复核、检测行为、现场检测能力核验等3个方面,检查内容详见附表2。

第四章 抽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抽查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等。检查组应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采取复印、录音、摄像(影)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完成时,应要求检查对象在抽查记录表(附表3和附表4)和检查问题确认单(附表5和附表6)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及时提交抽查记录表、问题确认单和取证材料,建安中心按批次编写抽查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建安中心起草公开文件,建设司负责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政法司负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政法司和建设司会签,报请部领导同意,将查处结果在水利部官网、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查处结果公开期满后,水利部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处理或处罚通知书。

第十九条抽查检查结果按规定记入被查单位诚信档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五章 职 责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检查对象、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检查对象与抽查事项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

(三)进入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查验、询问等;

(四)向水利部反映抽查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检查对象情况,认真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四)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检查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提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三)发现检查人员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水利部反映。

第二十三条检查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协助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按抽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抽查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三)对检查组提出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查工作,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执法检查成果存在严重错误的;

(二)与检查对象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检查工作纪律的;

(五)违规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和检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七)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检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或者打击报复检查人员;

(二)拖延或拒不提供与有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开展监理或检测工作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者提供假情况、假证词;

(三)可能影响检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检查对象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信息,尽可能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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