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事件:
2016年12月10日, A售电公司作为甲方与B自然人作为乙方签订《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与用电企业订立购售电合同的居间服务,包括介绍购电方并提供签约、结算等服务。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金额的计付方式包括固定差价模式、分成或保底分成模式、电量组合模式、介绍客户模式,以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为准。
甲方应在每月收到电网支付相应款项,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
经过:
在B自然人的居间促成下,A售电公司分别与C厂、D厂签订购售电合同,且合同已生效并已履行。
2017年1月至12月,A售电公司与C厂和D厂两家的交易都是亏损,广东电网公司不向A售电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12月的款项。
因A售电公司未向B自然人提供开票信息,故B自然人未能向A售电公司交付发票,且在服务期间,A售电公司未向B自然人支付报酬。现B自然人起诉主张A售电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A售电公司亦未支付,由此导致B自然人资金利息的损失,故B自然人主张A售电公司支付违约金。
结果:
B自然人已完成居间服务,应当获得居间服务报酬。A售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515421.80元及违约金。
判决书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1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售电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自然人
上诉人A售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自然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6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售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B自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B自然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第一,双方对于《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都没有重新进行协商或变更,一审判决否定了《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中付款前提条件是错误的。涉案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未成就,B自然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支付条件已经成就,A售电公司无需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费用。根据涉案合同约定,A售电公司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费是建立在A售电公司与C厂和D厂购电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收益的基础上的,即A售电公司收到广东电网公司支付的款项的基础上才支付居间费用。就是说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A售电公司的购售电交易情况结算后,如果有收益,广东电网公司要向A售电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如果亏损,A售电公司反而要向广东电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经结算,2017年1月至12月,A售电公司与C厂和D厂两家的交易都是亏损,A售电公司要向广东电网公司交纳亏损和考核费用,广东电网公司不可能向A售电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12月的款项,因此,涉案居间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未成就也不可能成就,A售电公司无需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费用。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两份“确认书”确定两家公司2017年1月至3月实际用电量是错误的。该确认书明确“实际报酬值以实际结算电量计算”,确认书中列出的电量数据只是测算值,并不是用电企业C厂和D厂2017年1月至4月的实际结算电量。根据B自然人提供的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2017年1月份广东省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及价差电费明细表》显示,两家公司2017年1月的交割电量都是零,A售电公司也提供了同样内容的证据,B自然人是认可的。由此可见,确认书所列的电量数据并不是实际结算电量。
第三、A售电公司从未认可与B自然人进行微信聊天的人属于A售电公司的员工,在微信聊天人员的身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B自然人提供与A售电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属认定事实错误。第四、一审判决认定A售电公司未提供开票信息而导致B自然人至今利息的损失,而且B自然人开票为附属义务,因此A售电公司仍应支付居间费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B自然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双方签订《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确认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第二条第2款明确了在A售电公司于购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双方应签署确认书,确认该购电方为B自然人居间介绍。确认书包含A售电公司与购电方的交易价格、合同收益提成报酬等内容,作为B自然人计算居间报酬的依据。B自然人在提供居间服务后,经多次催促,A售电公司才于2017年7月补签,A售电公司加盖公章或专用章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上述二份文件中,并没有约定假如A售电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无需支付居间费用,且在B自然人多次催收居间费用过程中,A售电公司同意盖章确认计算居间费用,也没有提出亏损不支付费用的异议。实际上,A售电公司与电网公司建立竞电合作关系后,B自然人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增加了其客户,客观上可以增加A售电公司的收益,但如果A售电公司总体客户用电不足,即使影响与电网公司的结算,也与B自然人无关。假如没有B自然人对本案两间公司提供居间服务,A售电公司在与电网公司结算时将更加不利。因此,A售电公司认为其总体盈利才能与B自然人结算支付报酬,既没有提供亏损证据,也不符合双方约定。
二、一审判决根据确认书确定两家公司2017年1月至3月实际用电量正确。确认书为2017年7月补签,补签时2017年1月至3月的电量已实际发生并确定。因为2017年1月是当年首月,无用电量基数参考,故为双方协商用电,不参与竞价用电交易,故1月申报竞价电量为零,但两家公司实际用电分别为421.386万千瓦时、4554.88万千瓦时。所以,A售电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以两份确认书列出的电量作为实际结算电量违背事实缺乏依据。
三、A售电公司认为确认了XX、XX等人为其员工,B自然人提供的微信记录及绑定的手机号码又一一对应,A售电公司虽然否认聊天内容,但没有提供反证,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A售电公司的上述员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确认了应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只是以内部走流程等原因拖延支付,现A售电公司企图否认,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A售电公司在微信聊天中及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向B自然人提供开票信息,责任在于A售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A售电公司故意不提供开票信息企图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假如A售电公司永远不提供,那么B自然人永远不可能收取居间费用,这与居间服务合同的主要目的不符,对B自然人明显不公。
五、B自然人提供了确认书及2017年2月至12月的广东省零售市场用电交易电量及电价电费明细表,足以证明两间公司的实际用电量,可以准确计算出居间服务报酬,A售电公司虽然否认,但在其掌控相关数据的情况下拒不提供,应由其承担抗辩不能的后果。
B自然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A售电公司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费515422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A售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0日, A售电公司作为甲方与B自然人作为乙方签订《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与用电企业订立购售电合同的居间服务,包括介绍购电方并提供签约、结算等服务;在甲方与购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时,甲乙双方应签署确认书,确认该购电方为乙方居间介绍,确认书包含甲方与购电方的交易价格,合同收益提成报酬等内容,作为乙方居间报酬的计算依据;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金额的计付方式包括固定差价模式、分成或保底分成模式、电量组合模式、介绍客户模式,以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为准;支付时间及方式为,甲方应在每月收到电网支付相应款项,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甲方与购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报酬。合同甲方落款处由A售电公司盖章,乙方落款处由B自然人签名。
B自然人作为乙方与A售电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关于C厂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丙方为C厂,确认以下主要内容:经甲方确认,乙方促成甲方与丙方签订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期限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乙方促成甲方与丙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模式为介绍客户模式,居间服务报酬=0.001元/千瓦时×甲方与丙方当月实际结算电量;2017年1月至3月的预计结算电量(万千瓦时)分别为3622、4424、3170,实际结算电量(万千瓦时)分别为4554.88、2967.36、3449.6;付款事项为,每月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凭证后,甲方在3日内将结算凭证和居间服务报酬数据提供给乙方,乙方在15日内提供居间服务报酬等额的发票给甲方,甲方在30日内将居间服务报酬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落款处为A售电公司盖章,日期记载为2017年1月1日。B自然人庭后补充说明,该确认书并非2017年1月1日出具,为事后补签,根据确认书记载,2017年1月至3月已实际产生电量。
B自然人作为乙方与A售电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关于D厂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丙方为D厂,确认以下主要内容:经甲方确认,乙方促成甲方与丙方签订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期限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乙方促成甲方与丙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模式为分成或保底分成模式,居间服务报酬=0.003元/千瓦时×甲方与丙方当月实际结算电量;2017年1月至3月的预计结算电量(万千瓦时)分别为550、515、720,实际结算电量(万千瓦时)分别为421.386、554.0325、917.973;付款事项为,每月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凭证后,甲方在3日内将结算凭证和居间服务报酬数据提供给乙方,乙方在15日内提供居间服务报酬等额的发票给甲方,甲方在30日内将居间服务报酬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落款处为A售电公司盖章,日期记载为2017年1月1日。B自然人庭后补充说明,该确认书并非2017年1月1日出具,为事后补签,根据确认书记载,2017年1月至3月已实际产生电量。
2017年4月29日,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化府办[2017]76号文件,明确于4月30日前对D厂立即采取停水、停电强制措施。
B自然人持有的2017年2月至12月的广东省零售市场用户交易电量及电价电费明细表,主要内容如下表:(略)
B自然人通过微信与A售电公司的员工XX、XX沟通报送C厂公司、D厂公司的每月预测电量,对电量进行申报。
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的员工的微信沟通记录,主要内容分别如下表(略)
现B自然人主张向A售电公司催收居间费未果,遂起诉。
另查明,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A售电公司是否已向B自然人告知开票信息,A售电公司庭后并未向B自然人告知开票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B自然人主张A售电公司支付居间报酬而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关于C厂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关于D厂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可以证明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该关系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A售电公司应否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费;二、A售电公司应向B自然人支付的居间服务费金额。
一、A售电公司应否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费
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及方式为A售电公司应在每月收到电网支付相应款项,并收到B自然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三十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该约定并非A售电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支付居间报酬,在亏损的情况下无需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同时,该合同亦约定了,在A售电公司与购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双方应签署确认书,确认该购电方为B自然人居间介绍,且包含A售电公司与购电方的交易价格、合同收益提成报酬等内容,作为B自然人居间报酬的计算依据。现双方已就C厂与D厂的居间服务,签订了《关于C厂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关于D厂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并约定A售电公司每月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付款事项为每月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凭证后,A售电公司在3日内将结算凭证和居间服务报酬数据提供给B自然人,B自然人在15日内提供居间服务报酬等额的发票给A售电公司,A售电公司在30日内将居间服务报酬支付到B自然人指定账户。可以看出,确认书对双方,针对不同购电方的交易,进一步明确地约定了双方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同时,在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可知,B自然人要求A售电公司支付居间报酬,A售电公司以审批、走流程等理由暂不向B自然人支付,并未明确其存在亏损而无需支付。因此,应以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作为双方针对不同购电方的居间服务费的支付依据,故A售电公司依据《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抗辩其存在亏损而无需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报酬,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交付发票的问题。确认书已约定,每月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凭证后,A售电公司在3日内将结算凭证和居间服务报酬数据提供给B自然人,B自然人在15日内提供居间服务报酬等额的发票给A售电公司。但本案中,A售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每月向B自然人提交给结算凭证、数据等,且A售电公司庭后明确答复,其未向B自然人提供开具发票的信息,因此,B自然人称其无法向A售电公司开具发票的意见,陈述合理。而本案为双方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B自然人为A售电公司提供居间服务,A售电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为双方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开具发票为支付报酬的附属义务,在A售电公司未向B自然人提供开票信息的情况下,A售电公司以此抗辩拒绝支付报酬,并无依据。同时,在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可知,B自然人要求A售电公司支付居间报酬,A售电公司以审批、走流程等理由暂不向B自然人支付,并未明确B自然人未交付发票且要求B自然人交付发票。本案若B自然人在A售电公司未提供开票信息未能向A售电公司开具发票,导致无法收取报酬,并不合理。故一审法院认为,虽B自然人未向A售电公司开具发票,但系因A售电公司未提供信息导致,现B自然人主张A售电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A售电公司在支付报酬后,仍有权要求B自然人交付发票,双方可另行处理。
二、A售电公司应向B自然人支付的居间服务费金额
B自然人提供了2017年2月至12月的广东省零售市场用户交易电量及电价电费明细表,用以证明C厂公司与D厂公司的交易电量,但未能提交2017年1月的数据。现B自然人主张,双方签订的《关于C厂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关于D厂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已明确记载了两公司2017年1月的实际结算电量,以确认书的数据为准,至于确认书落款时间2017年1月1日,系因确认书为后补签订。一审法院经审查,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的员工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双方在沟通报送C厂公司、D厂公司的每月预测电量时,B自然人一直向A售电公司催促交付两公司的确认书,且在2017年7月,A售电公司才明确已向B自然人邮寄确认书。因此,B自然人主张本案两份确认书,为后补签订,并非2017年1月1日签订,依据充足,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并根据两份确认书,确定C厂公司、D厂公司2017年1月的实际结算电量分别为4554.8800万千瓦时、421.3860万千瓦时。同时根据两份确认书所约定的居间报酬计算方式,一审法院确认本案居间报酬计算如下表5(略)。
因此,B自然人对D厂公司的交易的居间服务报酬为81911.66元,对C厂公司的居间服务报酬为433510.14元,共计515421.80元,B自然人主张A售电公司向其支付,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B自然人对电量数据进行了四舍五入,导致所计算结果与本院计算不一致,其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签订的确认书约定,每月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凭证后,A售电公司在3日内将结算凭证和居间服务报酬数据提供给B自然人,B自然人在15日内提供居间服务报酬等额的发票给A售电公司,A售电公司在30日内将居间服务报酬支付到B自然人指定账户。一审法院前文已认定,因A售电公司未向B自然人提供开票信息,故B自然人未能向A售电公司交付发票,且在服务期间,2017年至2018年年初,B自然人一直在催促A售电公司支付报酬,A售电公司以审批、走流程等理由暂不向B自然人支付,现B自然人起诉主张A售电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A售电公司亦未支付,由此导致B自然人资金利息的损失,故B自然人主张A售电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居间报酬,现B自然人主张2017年1月至2017年12日的违约金以同一时间作为起始日期,不再主张分段计算,属于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以最后一期2017年12月的逾期日期作为起始日。根据双方的约定,每月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凭证后,当月产生电量,次月进行结算、开票、付款。现A售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2017年12月的电量,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结算的时间,因此,一审法院以次月2018年1月1日为结算日,由此A售电公司应于2018年1月31日内向B自然人支付2017年12月的居间服务报酬,现A售电公司逾期支付,该月违约金应自201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又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式,现B自然人因利息损失,主张参照民间借贷所规定的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A售电公司应向B自然人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A售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515421.8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B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81元,由A售电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上诉人A售电公司与被上诉人B自然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是否成就;2.居间费用金额。
关于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是否成就。A售电公司上诉主张依照《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A售电公司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服务费是建立在购售电合同过程中获益的基础上,经结算,A售电公司与C厂公司、D厂公司的交易都是亏损,且B自然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发票,故A售电公司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未成就,不应向B自然人支付居间费用。经核查,2016年12月10日,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约定B自然人为A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订立购售合同的居间服务,在A售电公司与购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时,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应签署确认书,确认该购电方为B自然人居间介绍,确认书包含A售电公司与购电方的交易价格,合同收益提成报酬等内容,作为B自然人居间报酬的计算依据。后在B自然人的居间促成下,A售电公司分别与C厂、D厂签订购售电合同,且合同已生效并已履行。另A售电公司与B自然人签订两份购电居间服务确认书,明确居间服务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本院认为,《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系多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且纵观《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及两份确认书的内容以及B自然人与A售电公司协商过程,双方均未就A售电公司因合同履行亏损则无需支付居间服务报酬达成一致约定。至此,B自然人已完成居间服务,应当获得居间服务报酬。A售电公司主张因购售电合同履行存在亏损无需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A售电公司主张B自然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问题。本院认为,开具发票为居间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A售电公司以未开具发票为由对抗履行支付居间报酬的主要义务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A售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居间费用金额的问题。A售电公司上诉主张两份确认书确定2017年1月至3月的实际用电量是错误的,该用电数据只是测算值,并不是实际结算电量。本院认为,A售电公司出具的两份确认书虽为事后补签,该实际结算电量为A售电公司审核并出具,现A售电公司主张2017年1月至3月的实际用电量只是测算值仅系该公司的单方陈述,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A售电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售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5元,由上诉人A售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公示结果的公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于2025年3月6日至3月19日对河北华昌宝能售电有限公司等两家售电公司的自主注销进行了公示。于2025年3月13日至3月19日对河北子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售电公司的注册信息变更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注册公示公告。3月20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售电公司注册公示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北京兴信宇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对上述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近日公示贵州科渌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市场注册信息,2025年3月20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贵州科渌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拓展业务申请及注册材料,已对推送的市场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6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冀北、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注销情况,各有1家售电公司申请注销。详情如下:冀北: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受理了冀北的廊坊翰诺斯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申请。经核实,上述售电公司未参加电力交易,未向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随着社会对ESG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企业对节能降碳、绿色电力、绿色能源等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垃圾焚烧发电具有稳定性、清洁性、经济性等比较优势,与IDC(数据中心)等高耗能用户需求匹配。日前,“绿电直供”和“隔墙售电”在政策和实践层面落地,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成功开展广西、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9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对第六十三批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的通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拟参与山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2025年第四批)名单的公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能源电力法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山西妙福能源有限公司等10家售电公司拟恢复交易资格的公示.。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9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公示2025年第三批注册后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售电公司名单。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要求,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了注册满一年且近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售电公司名单,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进行实际交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7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通报2024年度经营主体信息披露情况。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于2025年1月、2月先后两次开展2024年度经营主体信息披露核查,现通报2024年度经营主体信息披露开展情况。2024年,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在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电力市场信息1716条,其中公众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8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四季度全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正式评分结果,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山西省售电公司开展了2024年四季度信用评价评分工作,并于2025年3月10日-12日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间,有1家售电公司提出书面反馈疑义。经核实,对其相应指标重新计算,并向
本文为《2024年电力现货市场要点回顾》,全文共2529字,阅读全文需要8分钟。(来源:微信公众号“兰木达电力现货”作者:Lambda)回顾一:2024年电力交易年度热点回顾二:2024年长期不间断结算省级现货市场动态1供需对比2出清对比3新能源捕获价对比4各省份/价区峰谷特性对比5储能收益对比6年度量价关
2024年,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国网公司工作要求,做好购售电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共完成224项电源、储能项目购售电合同签订,总装机容量3685.85万千瓦,高质效服务甘肃省电源高质量发展。优化内部工作机制,拓展对外服务保障,全面提升合同签订质效。建立合同办理工作联系人机制,分片
浙江电力市场交易问答|电网的购售电合同和中长期交易合同有没有冲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陕西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陕西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购售电交易实施细则(连续结算试运行V1.0)。本细则中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主要是指在落实省间中长期交易基础上,利用省间通道剩余输电能力,开展省间日前、日内电能量交易。本细则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9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印发2025年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文件包括《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版)》、《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版)》。其中《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1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结算指引及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2025年)意见的通知。结合《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2025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电力直接交易结算指引(2025年)征求
因北京肖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经营业务实际需求,委托四川天府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比选的代理机构,现需采购2025年度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项目。兹欢迎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公开比选。一、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0日09:00——2024年12月12日17:00。二、参选单位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
淮安市第五人民医院就2025-2026年度购售电项目(二次)成交公告更正公告一、项目编号:JSHT-询价-20241111(招标文件编号:JSHT-询价-20241111)二、项目名称:淮安市第五人民医院就2025-2026年度购售电项目(二次)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江苏中鑫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常州市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25日,淮安市第五人民医院就2025-2026年度购售电项目(二次)成交公告发布,泰一售电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成交金额:固定单价0.4066元/kwh。详情如下:淮安市第五人民医院就2025-2026年度购售电项目(二次)成交公告一、项目编号:JSHT-询价-20241111(招标文件编号:JSHT-询价-
11月19日,大庆油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凤和,电能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崔宝琛,到深圳会见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股份公司副总裁秦余新。双方围绕电力市场建设、购售电领域合作、战略新项目协同发展等开展交流,并共同见证广东、广西、辽宁区域购售电合作备忘录签约。刘凤和感谢中广核一直
11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购售电项目发布成交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中鑫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期为3年。详情如下: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购售电项目成交公告一、项目编号:HXTD-询价-20241106(招标文件编号:HXTD-询价-20241106)二、项目名称: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购售电项目三、中标(成交)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1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提出,新疆能源监管办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发电企业注册的说明,根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为持续做好市场注册服务,特制定本注册说明。1、必备材料: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准备各项注册材料,相关材料模板可在注册环节下载。2、注册流程:参考《上
136号文下新能源电量的全面入市,不仅给自身的收益带来了改变,也给整个市场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变化。(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在市场内部,新能源电量身份发生转变,之前的整体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化上网电量,而前者换一个名字就是非市场化上网电量。这两部分电量虽然都参与了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2月上海电网“两个细则”考核结果公示。根据《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辅助服务分摊标准及“两个细则”考核和补偿结果公示、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3〕117号)等文件要求,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完成了202
3月12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和下发2025年电力增供扩销工作方案,认真分析当前地区各行业生产及电力供需形势,积极探索电力增供和保供新实践,提出工作目标和15项重点工作措施,为集团公司2025年稳定增收、进军中国企业200强奠定坚实基础。在工作目标方面,集团公司将建立常态化电力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公示结果的公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于2025年3月6日至3月19日对河北华昌宝能售电有限公司等两家售电公司的自主注销进行了公示。于2025年3月13日至3月19日对河北子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售电公司的注册信息变更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山东电力交易平台虚拟电厂注册、机组及资源变更操作手册,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NewPage$]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注册公示公告。3月20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售电公司注册公示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北京兴信宇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对上述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近日公示贵州科渌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市场注册信息,2025年3月20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贵州科渌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拓展业务申请及注册材料,已对推送的市场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6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公示2025年3月第二批电力用户注册、注销情况,申请市场注册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共计67户,申请市场注销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共计5户。详情如下:申请市场注册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名单如下:2025年3月第二批市场注销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3月17日至2025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冀北、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注销情况,各有1家售电公司申请注销。详情如下:冀北: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受理了冀北的廊坊翰诺斯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申请。经核实,上述售电公司未参加电力交易,未向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