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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 电联新媒 作者:刘亮)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通报材料,从2018年4月至11月,首都机场动力能源公司以25%的加价幅度,从电费里多收了四千多万元,这个数字不可谓不大,恰恰印证了政府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10%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就首都机场动力能源公司而言,面对这样的处罚似乎有些措手不及。在当前给实体经济减负的大背景下,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只得认罚。但从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这里面首先有两个问题必须先厘清。一是首都机场动力能源公司的转供电行为是否合法。二是什么是电费违规加价,即涉及到转供电服务收费的标准问题。
从现行《电力法》《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看,经过供电企业批准的转供电行为是被允许的。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转供电行为,特指经过供电企业批准的。可见,转供电问题的核心就是违规加价。
可是,至今国家还没有制定和出台转供电服务收费的标准。那么,转供电服务收费多少被认定为违规加价,我们并没有法律或制度依据。这次首都机场动力能源公司25%的加价,被认定为违规加价。但是,假如没有工商业电价再降10%的国家政策安排,假如首都机场动力能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其结果会如何,还不得而知。因此,当前规范化管理转供电的首要任务就是抓紧制定转供服务收费的标准。
由于历史和客观现实的原因,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行为都将长期存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区域,转供电行为是供用电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做好供电服务的必要补充。比如,目前的商业综合体,既不具备装表到户的条件,也不具备供用电合同主体的资格;还有机场、码头以及车站等特殊场所,由于用电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已远超一般供电业务能力的范畴;还有就是供电企业之前没有覆盖的区域。据相关机构估计,目前全国转供电主体超过40万个,涉及终端用户3千多万户,供电企业外的供用电设施资产要远高于供电企业资产。
既然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行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将普遍存在,那么,当务之急是必须规范转供电行为,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就转供电服务来说,一定是有成本的。其成本包括人工、电量损耗以及供用电设施建设投入等。对这类成本如何核算,也就是转供电服务费该如何收取,应交给专业机构来计算核定,然后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当前,转供电服务收费标准如何制定?转供电服务如何进行规范管理?我们认为,大致有以下几条路径:一是具备条件进行一表一户改造的转供电用户,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将其移交给供电企业;二是对商业综合体类的转供电服务费,可参照物业费收取办法,单列转供电服务费,并将电费与转供电服务费区分开来;三是转供电主体符合增量配电条件的,创造条件鼓励其转换为增量配电服务商,这样转供电服务费可以转换为配电电价;四是引入售电公司等专业服务商承接转供电服务,支持其进入电力市场。
总之,各类转供电主体在经过供电企业批准后,与用户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收取转供电服务费,就应该得到保护和支持。我们既不能把转供电服务费等同于违规加价,也不能把电费与转供电服务费分开收取等同于转供电治理,或作为降电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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