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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动力电池退役(报废)总量达7.4万吨,动力电池回收量仅为5472吨,只占退役(报废)动力电池总量的7.4%,相比较整个动力电池回收市场,回收量远低于预期。
本文来源:乐言经研 微信公众号 ID:HBCGYHR
电池都到哪儿去了?
2019年9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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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南首次提出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的梯次利用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作业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对于即将迎来退役高峰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无疑是定位于规范化回收的一场及时雨,同时也为规范市场、有序推进奠定了基础。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为总体要求和建设、作业、安全环保三大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规范标准,为回收网点的落地实施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在全文结构、具体细节等方面也还有一些困惑和歧义,希望能通过我浅薄的解读,能抛砖引玉使之能进一步完善。
”
01 总体印象
《指南》全文涵盖了回收网点建设和运营的各个环节,并且对市场和企业的重点关切以要求形式作出了回应:
积极因素和重要意义前面已经说了,这里,直入主题。
>>>>感觉不像是指南
很明显,在汉语中,指南是指明方向的引导性文件,不是强制性文件。但在全文中,自始至终都是“要求”作为子标题,虽然语气没有那么强硬,显然跟指南还是有泾渭之别。要求,是来自于外在的规范需要,有时候甚至是强制性的,在约束对象未能执行时有相应考核和处罚措施;而指南则明显不一样,虽然会列出标准,但其本质是建议而不是意见,是供使用者参考、自愿实行的文体。更确切一点,现在指南针不常见了,但手机导航大家耳熟能详。我们的目标是明确的,导航作为指南,是提供可选路线,而不是工作要求。建议在本文件中将“要求”二字均删除后作为子标题,后续换行作为具体指南建议的内容。>>>>运营应该涵盖运行与经营作为“建设和运营指南”,本文件列出了建设、作业和安全环保的相关条文。但对于回收网点而言,“运营”不仅仅包括作业和安全环保层面,还应涵盖机构人员设置、是否赋予独立经营权利、如何现场交易和定价以及如何组织计划编制、审批和考核等经营性事务的相关内容,不需要具体到实施细节,但应该给出指导性建议,防止回收网点“无人值守”、“空运行”。>>>>评估检测不应该缺席
在回收网点的“作业要求”中,其具体内容的逻辑顺序为收集→分类→包装→贮存→运输,其中分类是“依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等特性对其进行区分归类的过程”,且在附录中分类的检测依据为“是否漏电或存在绝缘失效”、“电解液是否泄漏”、“是否浸水”等外观上进行的安全判断,并未对其余能、一致性的影响后续应用场景的关键指标进行评估检测。
无论是对于梯次利用行业,还是单个企业,梯次利用都应该以科学、准确评估为基础,然后根据检测评估结果确定梯次利用还是再生利用,在下一步还能依据更精确的评估结果判定适用于哪种商业场景。
鉴于评估测试的重要性,且结合溯源管理平台进行线上评估的便捷性,电池的评估检测应作为回收网点运营内容之一,建议单独作为技术要求的一个章节,并将检测分为“外观检测”+“测试评估”,再进行安全、技术上不同层次的分类。
02 逐条研读
按照《指南》框架,从总则和引用文件出发,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分别明确了建设、作业和安全环保方面的要求。本章节结合当前退役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实际,重点对企业关注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并对部分条款提出完善、补充、修改建议。
先从总体要求开始:
4
总体要求
4.1[责任延伸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等企业可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
【解读】本条款的出发点应该是为了尽量整合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利用“共享经济”的思维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但如果仅仅依靠一纸协议合作共建,其明确的责任主体与分工有可能会与“生产者责任延伸”相悖。
【建议】各方企业可以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但必须以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企业为责任主体,并作为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
4.2[工作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依托回收服务网点加强对本地区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跟踪。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分类、贮存及包装废旧动力蓄电池,不得擅自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外的拆解处理。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规范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解读】实质上是要明确在回收过程中企业和回收网点的职责分工。但4.1条款中所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的的职责也应予以明确;同时,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的职责不仅仅是跟踪。
【建议】补充其他相关企业的职责,整车厂和梯次利用企业除了跟踪,还有管理和监督职责。
4.3[标识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内容应包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字样。应在内部设置作业流程规范示意图等指导信息,如贮存作业示意图、废液收集处理作业示意图等。
【解读】标识主要用于信息传递、识别、辨别和形象传递等功能,本条款意在提供机构名称识别和内部警示、提醒标识。
【建议】除了流程作业示意图,对于关键的、危险性较大的贮存场所、设备,和在这些场所需的禁止吸烟、禁止覆盖等标识是否需要重点提示?这一点我说不准,但个人认为很重要。
4.4[信息采集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详细记录电池来源、编码、种类、数量、去向及所装配车辆的VIN码等信息,保留记录三年备查。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信息反馈给新能源汽车生产或梯次利用等企业。
【解读】溯源管理的具体要求。
【建议】最后一句修改为:及时、准确、规范地将信息反馈给新能源汽车生产、综合利用或梯次利用等企业。
4.5[企业管理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加强对回收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保障网点作业流程的规范性。回收服务网点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新能源汽车生产或梯次利用等企业反馈管理运维情况。
【解读】提出了相关企业应如何对回收网点进行管理的建议,但有细节不够严谨,如企业对网点不仅是监督、网点应将管理运维作为第一要务。
【建议】宜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加强对回收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网点运营流程的规范性。回收服务网点应定期向新能源汽车生产或梯次利用等企业汇报反馈管理运维情况,并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6[信息公开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企业应及时报送、公开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回收服务网点发生变更后重新报送、公开变更信息。
4.7[行业管理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加强自律。
【解读】4.6主要是指回收网点的信息管理,可以有效引导、监督网点运营;4.7好像是一句废话,任何企业、网点都应该遵纪守法。
【建议】4.7条可以删掉。
5
建设要求
5.1[网点布局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00辆或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满足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建立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5.2[网点布局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本企业梯次利用电池使用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可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
【解读】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梯次利用企业两个不同序列明确了网点布局的整体要求,其中整机厂需布局收集型、集中贮存型,梯次企业只对收集型回收网点做出了要求。需商榷之处为:作为同一类要求分为两个标题不合理、“至少地级”一说有歧义、梯次利用企业的布局为电池使用区域不合理、梯次利用企业是否也应该进行集中贮存型网点值得探讨。
【建议】
1.将两条合并,修改为5.1【网点布局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梯次利用企业需按照不同要求进行回收网点布局,其中5.1.1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5.1.2要求梯次利用企业。
2.“至少地级”修改为“地级市或以下行政区域”。
3.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本企业梯次利用电池生产、使用的行政区域(地级市或以下)内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
4.梯次利用企业可自建集中贮存型网点,可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
5.3[网点选址要求]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 5.3.1 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选址应考虑地域因素,可设置在交通便利的4S店、维修网点、换电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地,便于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 5.3.2 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规定等要求,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保护区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工业园区、加油站等。
【解读】对于两类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结合其贮存特点分别提出了不同要求,为不同企业布局不同网点指明了方向。
【建议】无。
5.4[网点场地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不同的功能、作业需求等设定场地面积、环境条件等。
5.4.1 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5吨;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40吨。 5.4.2 回收服务网点的场地应建在地面一层,便于废旧动力蓄电池存放。若不在一层,应保证楼面的承重能力且有货梯。 5.4.3 回收服务网点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潮湿、灰尘、高温、光照。贮存场地的温度保持在-20℃~50℃范围内,湿度应不超过85%RH。 5.4.4 回收服务网点应分别设置贮存场地、处理场地以及办公场地。
【解读】对于回收网点的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作出了基本要求,生产、办公场所均需设置且应分开。从逻辑顺序来看,5.4.4应为总条款,其余三条实际上为生产场地的条件,是分条款。
【建议】将5.4.4条上提,修改为5.4.1回收服务网点应分别设置贮存场地、处理场地以及办公场地。,原来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5.5[网点设施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配套编码识别设备、搬运工具、废液收集装备、温湿度监测装置、贮存货架、消防安全设备等基础设施。贮存B类及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服务网点还应配置防爆箱、放电柜、应急盐水池等专业设施。
【解读】对于回收网点的基础技术、安全设施明确了要求;但对于收集型、集中贮存型因为电池数量要求、存放时间不同,采用一个标准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讨论。
【建议】需增加安全测试和定期充放电装置。
6
作业要求
6.1[收集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的要求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工作。 6.1.1 收集时发现外壳破损并有电解液流出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采用绝缘、防泄漏、耐腐蚀的容器盛装;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经安全处理后,采用防爆箱盛装。 6.1.2 收集过程中若涉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包装运输,应依据6.4包装要求及6.5运输要求,规范包装运输至回收服务网点。
【解读】本项收集要求的对象是回收服务网点,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网点应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并分别上报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梯次利用企业。
【建议】无。
6.2[分类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材料类别、危险程度等特性,按照附录A或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管理。 6.2.1 A类:结构功能完好、按附录A检测所有条款检验结果均为“否”,或经防护处理后重新检测所有条款检验结果均为“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6.2.2 B类:按附录A检测所有条款检验结果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为“是”、且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包装运输没有特殊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6.2.3 C类:A类与B类以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解读】主要体现分类管理的思想,符合回收网点建设运营的实际情况。但是分类标准有失严谨,导致概念晦涩混乱。按此条款,A+B类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所有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不会有C类。
【建议】要么删除C类,要么另行规定分类标准。
6.3[贮存要求]回收服务网点贮存场地、处理场地的地面须做硬化、防渗漏及绝缘处理,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的要求设置固体废物的警告标志,同时在显著位置设置危险、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等警示标识,并在地面设置黄色标志线。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和《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 26493)的要求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工作。 6.3.1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根据动力蓄电池类型(磷酸铁锂、三元等)及分类结果采用不同的贮存方式。 6.3.1.1 同一类型的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采用隔开贮存。 6.3.1.2 不同类型的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及同一类型的B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采用隔离贮存。 6.3.1.3 不同类型的B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及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采用分离贮存。 6.3.1.4 贮存方式应符合下表中各项规定。
贮存方式要求 隔开贮存 隔离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区间距/m 0.5-1.0 0.3-0.5 0.5-1.0
通道宽度/m 1-2 1-2 5
墙距宽度/m 0.3-0.5 0.3-0.5 0.3-0.5
6.3.2 废旧动力蓄电池应独立贮存,不得与其他货物、废物混合,不得侧放、倒放,不得直接堆叠。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进行清洁等处理,B类及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进行绝缘、防漏、阻燃、隔热等特殊处理。处理后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正立放置于货架上,且应预留出电池起火辐射范围。 6.3.3 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分类情况确定贮存时长。 6.3.3.1 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贮存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十天,贮存B类和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五天。 6.3.3.2 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贮存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个月,贮存B类和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不超过一个月。
【解读】对于不同类型的电池明确了不同的贮存方式、贮存条件和贮存时长,使回收网点在实际操作上有据可依。
【建议】
首先是贮存方式,隔离、隔开、分离实质上是一组近义词,如果要达到预期分类目的,不如修改为“实物隔离贮存、通道隔离贮存、建筑隔离贮存”;其次,文中的表格设计有失严谨,比如,既然是通道隔离方式,何来墙距?第三,贮存时长过于苛刻,有些区域可能一个月都收不到一块电池,但下个月会一下子来几十块,如果不超过十天,甚至不超过五天就要运走,可能运输成本会大大增加,建议将贮存时长乘以3,分别为30天、15天、9个月、3个月。6.4[包装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分类结果及特性,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包装。 6.4.1 净重不超过400kg的A类及B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的要求实施包装,净重超过400kg的按照《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2)的要求实施包装。 6.4.2 B类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 6.4.3 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根据其特性选择相应的包装材质,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合包装,包装应能够有效阻断电池废液等渗漏。
6.5[运输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结果及特性,采用专用车辆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运输。 6.5.1 A类及B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要求进行运输。 6.5.2 B类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运输车辆应安装烟雾报警装置,备有封堵、吸附、人员防护等材料和收集容器,收集泄漏物。 6.5.3 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交由专业单位进行运输。
【解读】对包装、运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虽然安全性会大幅提升,但企业的成本也会大幅上升;是否考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不然谁干谁亏本。
【建议】对此专业不熟悉,看上去也很完善,没有意见或建议。
7
安全环保要求
7.1[安全设施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安装通风设施,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沙箱、水基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灭火器类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设计厂房类型、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等,厂房应不低于丙类要求,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同时配备烟雾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7.2[安全管理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编制规范作业规程及相应的安全操作指导文件,作业规程应包含附录B所示内容。相关人员应按照规范制度文件进行安全管理或技术作业,从事专业作业时应穿戴安全防护装备,特种作业人员应获得低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应资格。
7.3[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消防知识并熟悉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种类、特性,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等。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员。
7.4[环境保护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具备破损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液、废物等收集及贮存能力,贮存后规范移交至专业机构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填埋。
7.5[应急预案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要求编制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具有安全环保应急处置能力。定期检查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状态,如发现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解读】很规范、很全面、很严谨、很烧钱(特别是7.1)。
【建议】对于安全设施,视频监控、红外线过热监控与报警对于电池仓库更有效、更实用。
03 延伸思考
随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退役高峰的即将临近,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的专项政策,正在逐步规范当前市场的各种乱象和困惑,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质上是以“白名单”方式在推进优胜劣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的编制发布,将从回收服务网点这个层面对行业进行进一步规范,具有重要的安全、环保意义。
在《指南》的发布推行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阻力、困难和一些未曾预料过的新情况,这些都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共同努力,未雨绸缪、超前思考,按照国家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初衷集思广益、与时俱进的持续优化和规范。
>>>>如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风险
因为题名为“指南”,所以可以理解在条文并没有明确不能达到时的惩罚机制或措施,甚至于部分条款只是定性要求并无定量指标,比如消防设施的数量、性能指标等等。一方面,最大程度的释放了政策的善意和对从事回收工作的鼓励,另一方面,在回收网点建设运营推进实施过程中,若不能严格落实要求,极有可能不规范的小作坊在回收价格上更有竞争力,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
在社会和生活中,因为没有形成对好的行为(良币)的激励机制,更没有形成对不良行为(劣币)的有效惩罚机制,从而形成了非规范企业反而能攫取巨大的不正当获利空间。更为可怕的是,部分良币为了生存会朝着劣币转变,行业环境将愈加污浊;随着良币越来越少,劣币之间的竞争蚕食就会更加激烈,不良行为会进一步升级变的更加恶劣的恶性循环。
要避免这种局面,必须以政府机构为主导严格落实溯源管理制度和追责体系,对不规范作坊坚决予以取缔,才是行业有序规范发展的唯一途径。
>>>>回收网点建设运营需系统规划回收网点建设和运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梯次利用企业紧密结合《指南》规定的主体职责分工,重新梳理回收流程,提前明确相关标准、模式,以此为基础科学定位回收网点在整个产业链中的关键作用。
回收网点建设思路
回收利用标准建设
回收利用合作模式
>>>>商业化应用才能保证回收网点的生命力
由于规模经济性、研发投入大、电池来源少、市场认可低等多方面的原因,必须加快商业化应用,形成可持续盈利模式,回收利用才有生存价值和空间。
对于动力电池回收与梯次利用而言,目前主要有三类典型场景:兆瓦级储能,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规模储能,主要包括发电、电网和用户侧储能大规模应用;第二大类是千瓦级,以基站备电为主流,同时还包括家庭分布式储能、变电站直流系统、移动充电车三类产品;第三大类是低速车电池,风光互补路灯的备电等也按容量归纳到了这一个大类里。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第一类不挣钱,第二类钱挣不到,第三类刚起步。回收利用,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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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天易成发布公告,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拟与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方”)签署招商协议暨《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
2023年11月29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在广汽中心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合作双方将整合优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构建新能源全生命周期价值链,实现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及其废料的绿色回收、资源化、再
11月20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五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此批名单是最多的一批、共有68家企业,其中包括瑞浦兰钧、赣州腾远钴业、多氟多、中车时代、格林美深圳等45家列为梯次利用企业,还有长虹鹏程等20家企业列入再生利用企业,3家双资质企业。
日前,湖北荆门市政府印发《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全文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支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0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五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此批名单是企业数量最多的一批、共有68家企业,其中包括瑞浦兰钧、赣州腾远钴业、多氟多、中车时代、格林美深圳等48家列为梯次利用企业,还有长虹鹏程等23企业列入再生利用企业。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9日,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名单的公告。文件明确,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中商锂新能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为第五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
2024年4月7日,为做好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回收处置工作,提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回收体系建设座谈会,部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行车协会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会上,地方工信部门介绍了本地区在推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日上午,湖南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在长沙召开。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全链条创新激发有效需求,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实效。毛伟明强调,要
北极星电池网获悉,3月18日,辽辽宁华燚储能年处理10万吨锂电池梯次再利用项目在辽阳正式开工建设。据介绍,由辽宁华燚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计划投资5亿元建设的年处理10万吨锂电池梯次再利用项目占地164.16亩,预计建设周期为6个月,今年10月将正式投产。项目将新建生产加工车间等厂房19栋,新上电池包上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4日,GHTECH光华科技旗下子公司海南中力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新能源材料、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储能电池等新型电池后生命周期产业链领域中开展多层次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构建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校企携手新模式。
设备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领域,是构建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基础支撑。我国正处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处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攻坚阶段。近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强化综合政策保障
北极星储能网讯,近日,湖北睿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守武,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据了解,该公司由东风汽车旗下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股。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2024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强调要更加重视资源的再生循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024年02月0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组织开展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建立健全动力电池生态设计、碳足迹核算等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制定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国际标准,推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件提出,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废钢铁回收加工行业规范发展,每个具备钢铁产能的市力争培育1—3家废钢铁加工企业。积极推进废旧动力
近日,安徽长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能2GWh梯次利用储能工厂落成,这是长久物流在新能源领域迈出的重要的一步。滁州工厂定位为长久新能源产业链的核心载体,主要进行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列产品和动力电池系列PACK产品生产,工厂生产兼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液冷PACK标准化单元、刀片式储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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