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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官司”频现 短板漏洞待

2019-11-13 08:19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赵紫原关键词: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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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售电侧法律纠纷中,用户拖欠电费、偏差考核费等拖欠费用类纠纷占比28%,居间服务报酬支付争议等纠纷占28%,违约解除类纠纷占22%,售电公司未能购电成功等纠纷占比11%,名誉权纠纷、平台软件购销等其他类纠纷占11%。

电力行业遵循《电力法》相关规定,但并未涉及电力市场的内容。目前售电侧的纠纷基本以所在省的电力市场规则和《合同法》为依据;而电力用户疏于监管,加之部分用户法律观念淡薄,契约精神较差,抱着侥幸心理“钻空子”,违约现象随之增多。

售电公司签了合同却没买上电,用户能否索赔?用户“一女多嫁”,在同一时期选择两家或以上的售电公司购电,“跑单”后售电公司能否索赔?介绍的业务亏损,售电公司要不要付居间费?用户拖延甚至不交购电费该如何处理……近日,记者在北京一些律所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处于“洗牌”阶段的售电市场“官司”频现,购售环节的摩擦也在不断升级。

据长期跟踪电改的法律人士介绍,经过近四年发展,售电市场呈现出明显的“两级分化”。今年以来,售电公司与用户的官司接连出现,暴露出售电市场的诸多短板,也向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敲响了警钟。

市场活跃摩擦增多

近日,原告河南省郑州市郑东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众企联合售电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公布了终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向原告热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3万多元。

2018年9月,上述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约定电量的比例低于95%视为违约电量;对于违约电量,责任方按40元/兆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电量违约被电厂追责的事,我们也遇到过,只是没有激化到打官司的程度。”

“履约保函是为了补偿电厂,现在河南省没有保函,一旦产生偏差电量,费用没人承担,电厂只能找售电公司。”

“缺乏完整的考核机制,让售电公司成了受害者。”

……

对于此次案件,电力行业人士说法不一。

电改“9号文”明确指出,允许现有供电公司、大型发电公司、工程建设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大型工业园区、有条件的社会资本从事售电业务。最新的公开数据显示,全国目前已在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公示的售电公司超4000家,通过工商注册的售电公司上达万家。

2015年,深圳市深电能成为全国首个“吃螃蟹”的售电公司。2018年,在近半数已注册售电公司未参加直接交易的基础上,成批第三方售电公司退出市场;同时,绝大部分发电企业(公司)注册了一家以上的售电公司,并积极参与直接交易,售电市场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

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金统计,近几年售电侧法律纠纷中,用户拖欠电费、偏差考核费等拖欠费用类纠纷占比28%,居间服务报酬支付争议等纠纷占28%,违约解除类纠纷占22%,售电公司未能购电成功等纠纷占比11%,名誉权纠纷、平台软件购销等其他类纠纷占11%。

多重因素致纠纷不断

纠纷缘何如此之多?易电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电改深入推进,售电侧利益局面再被调整,法律纠纷的背后是利益的博弈。

以准入市场为例,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于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做出详尽要求。而当前,电力用户进入市场交易只需满足用电量达到一定标准,环保、能效、用电负荷等条件较为宽松,或者根本无法衡量。

“电力行业遵循《电力法》相关规定,但并未涉及电力市场的内容,目前售电侧的纠纷基本以所在省的电力市场规则和《合同法》为依据;而电力用户疏于监管,加之部分用户法律观念淡薄,契约精神较差,抱着侥幸心理‘钻空子’,违约现象随之增多。”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随着市场规则调整,电力市场逐步完善,售电公司经营环境更为复杂。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河南地区购售价差可达4-6分,剔除各种基金、补贴,售电公司可维持微利。而今年,超低价差成为市场常态,年初双边协议大工业价差仅1.167分,年度撮合价差大工业为0.414分,9月价差更是跌至0.06分。

“售电公司当前大多处于粗放发展阶段,高度依赖价差。随着市场竞争性提高、发电企业降价空间收窄、与用户分成比例下降等因素影响,售电公司成本压降空间和利润空间普遍压缩,增大了违约等风险发生的概率。”国网能源研究院企业战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薛松表示。

薛松认为,目前现货市场还没有大范围建成和运行,售电公司缺乏有效的偏差负荷调整手段,进一步增加了经营风险和违约风险。“此外,可能受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等利好政策影响,部分社会主体盲目介入售电市场,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业务风险管控能力,准备不足导致一系列法律纠纷。”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

怎样规范售电市场?对此,薛松告诉记者:“售电市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任务,尽管各省售电市场已陆续运行近四年,但总体来看,我国售电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售电业务和盈利模式相对单一,售电市场的交易机制、多元售电主体培育、监管体系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共同发力,不断推动售电市场健全完善。”

“作为政府部门,加快完善需求侧资源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分布式发电、用户侧储能、可中断负荷等需求侧资源参与市场的诉求逐渐强烈,应加快完善各类需求侧资源参与市场的准入、交易机制等。”一位业内专家表示。

“作为售电公司,要创新盈利模式,开展售电业务的同时,围绕用户需求,通过多元化价格套餐、个性化增值服务或综合能源服务方案,创新商业模式,形成更多利润增长点。近期,最为紧迫的是提高竞价决策能力,增强市场价格波动、用户偏差电量风险管控能力;另外,要精准把握客户需求,细分客户群体,主动创新增值服务。”上述售电公司负责人表示。

对于售电市场监管能力提升,薛松建议:“目前我国对售电市场的监管侧重于事前准入监管和竞价行为的监管,成熟售电市场注重售电市场运行状态的监控,未来应加快健全科学的售电市场监管体系,重点关注用户选择权行使情况、客户服务需求满足情况、新进售电公司数量等指标,确保无准入壁垒、无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售电竞争有效,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原标题:售电“官司”频现 短板漏洞待补(电力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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