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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11-18 11: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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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为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能源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文件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6023677,或将邮件发送jicha@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国家能源局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国家能源局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强制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对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相对人权利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能源局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能源局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行政强制方式〕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措施种类〕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

(二)在电力监管现场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实施封存。

第七条 〔执法人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八条 〔扣押查封审批〕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第九条 〔扣押查封实施〕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扣押查封中保管〕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场所,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物品、场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国家能源局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扣押、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第十一条 〔扣押查封后处理〕采取扣押、查封措施后,应当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扣押、查封的,作出解除扣押、查封的决定。

第十二条 〔解除扣押查封〕解除扣押、查封,应当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清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扣押、查封财物等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扣押查封期限和检测费用承担〕扣押、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经过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扣押、查封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扣押、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第十四条 〔封存〕在电力监管现场检查中,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认为有必要予以封存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至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实施封存时,对被封存的文件、资料加贴专用封条。

第十五条 〔即时强制〕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方式〕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二)加处罚款。

第十七条 〔停止供电适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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