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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详情如下: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要求,在全省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并通过清洁能源汽车推广,有效减少海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海南省政府于2019年3月5日印发实施《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成为全国首个提出所有细分领域车辆清洁能源化目标和路线图的地区,并率先提出2030年“禁售燃油车”时间表的省份。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30)》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依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制定《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作为未来几年指导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
二、《暂行管理办法》总体情况
《暂行管理办法》编制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调查研究,在各方面与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充分衔接。广泛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在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起草的指导思想: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政策、全面协调推进、健全标准规范、引导开放市场,逐步打造形成可操作性强、科学高效、监管有效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为全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动力。《暂行管理办法》共分7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规划管理、建设原则和标准、建设审批和验收、建设运营补贴、准入退出、保障措施。
三、各类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1、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其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
2、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专用、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3、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需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于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在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上述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需在当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充电基础设施验收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要求进行验收。对于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还需由当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平台组织质监、住建、电力等行业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管理。五、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主要包括省级规划和市县区域规划。省级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市县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由市县政府负责编制。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各市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要符合全省的统一规划。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建设充电设施有哪些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2、运营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3、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4、对省级平台的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2020年前,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一次性给予30%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5、对省级平台运营维护费用给予资金补贴。2020年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2021-2025年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建设充电设施有哪些土地政策支持
1、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3、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4、新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
(三)建设充电设施有哪些价格政策
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四)新旧小区建设标准有哪些不同
1、各类新建建筑: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2、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结合小区抄表到户改造进度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3、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设备投资包含哪些内容?
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包括:充电电机、电缆、变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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