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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2020-01-03 08:4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消纳水力发电云南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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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云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1121号,详情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电网有限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云南省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2019〕1298号),促进弃水电量消纳,培育产业新动能,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现将《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实施方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弃水电量消纳,加快培育省内清洁载能产业新动能,实现水电资源充分利用,形成发供用电企业多方共赢,进一步把云南水电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助力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云南省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2019〕12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水电是优质清洁能源,水电开发利用是贯彻新时期能源战略、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导向作用,促进富余水电消纳,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清洁载能产业利用富余水电加快发展,实现水电资源充分利用,形成发供用电企业多方共赢,进一步把水电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助力当地脱贫攻坚,在认真开展研究基础上,形成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的试点实施方案。

在上网环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上网电价;在输配环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弃水电量消纳实施阶段性价格支持政策;在销售环节,将弃水电量统筹用于支持新增用电负荷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清洁载能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弃水电量消纳示范,合理引导新增电力用户选址,形成发供用企业多方共赢,有效促进云南弃水电量消纳。

二、试点实施方案

(一)弃水电量规模

发电企业根据2016年-2018年弃水、市场供求情况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水能利用导则》,预测2022年及之前每年情况,自行申报预测弃水电量规模(不包括发电企业正常情况下与用户签订的合同电量),由省能源局组织综合平衡。预测每年弃水电量总规模占水电机组(包括预计新增装机)发电总量(按2018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计算)的比重,不超过2016年-2018年每年实际装机弃水电量占当年水电机组发电量比重最高年份的比重。按照我省水电实际装机、平均利用小时4000小时、2016年弃水电量比重17.85%,暂定2019-2022年水电弃水电量规模最高不超过500亿千瓦时,下一步随装机和利用小时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消纳主体

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产业新动能的培育,着力消纳弃水电量,以电网输配电能力可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电力用户作为弃水电量消纳主体。依据省能源局统筹平衡明确的弃水电量规模,平衡消纳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电量,明确弃水电量消纳主体范围和符合条件的具体电力用户名单。纳入弃水电量消纳试点的产业支持标准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纳入弃水电量消纳试点支持的产业需契合云南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战略,对我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具有重要支撑;

二是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三是涉及国家对产能进行总量控制的行业,支持项目的产能必须合法合规,优先支持由省外转入产能指标的项目。

(三)电价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云南电网公司落实弃水电量输配电价支持政策。电力用户消纳弃水电量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按云南电网线损率折算的线损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输配电价暂不收取,如农网还贷资金由随电价征收改为纳入电价统一回收,则按每千瓦时0.02元执行。非弃水电量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纳入弃水电量消纳范围的电力用户,上网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或配售电公司按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签订购售电协议。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加强对弃水电量消纳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预测明确的弃水电量能够得到有效消纳,促进清洁水能资源的合理利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6〕500号文件核定云南电网综合线损率为4.9%。线损电价=上网电价*综合线损率/(1-综合线损率)。

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云南电网电力用户需承担的6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每千瓦时6.4375分。具体为:农网还贷基金2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375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分。

(四)试点期限

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云南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弃水电量消纳电力用户自2020年起,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试点工作相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按要求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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