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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条例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
第三章 电力建设
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以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力规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依法编制全省电力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电力规划,编制本区域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统筹衔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其他专项规划,并与交通、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电网配套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一条 电力规划应当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电力规划应当引导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发展,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第三章 电力建设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
电力建设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避免或者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限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重大电源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农村电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及时安排重大电源、重要电网设施、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划,加快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涉路许可等审批流程,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输变电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条件以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力工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或者涉及非林地林木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林木所有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具体位置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
经济补偿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危害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工程建设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其他房屋,应当依法拆除并给予补偿;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对弃用和报废的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生产运行遵循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原则。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四)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预控体系和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相关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损耗。
第二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严禁非法私自并网。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保障性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签订并网协议、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
可再生能源发电各类主体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力企业应当通过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有关要求,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第三十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网需要时增加或者削减负荷,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一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组织编制事故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电网调度机构执行。电网发生事故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按照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事故限电。
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可中断负荷资源集中利用,作为电力平衡调节手段,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存量电力用户,供电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实施负荷分类改造。
对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新建电力用户,可以在工程设计与建设环节实施用电负荷分类管理,实现可控可调负荷单独接线。
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用户,由供电企业在约定情况下暂停其可中断负荷的电力供应。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围建、侵占电力设施,或者垂钓,组织、经营垂钓活动;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六)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八)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九)破坏、侵入电力工控系统网络、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和用户网络数据;
(十)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一)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经电力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将采伐情况报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共同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港口、航道(水道)保护区等和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叠范围内的地下管沟或者管廊建设和应用,最大限度减少高空交叉跨越,保障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抢修。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综合能源管理,引导能源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能效诊断、咨询等服务,满足多元化用能需求。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构建社会综合能效评价体系,引导用户科学用能。
用户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综合能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培育多元化电力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四十二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增强电力公共服务供给,简化用户用电接入流程,加强安全可靠用电指导,保障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标准获得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办理接入、增容等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电价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结算等各类供电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
第四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和调节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和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咨询、报修等服务,并受理用户投诉。
第四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供电企业应当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
第四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到达现场。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四十九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
(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
(三)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七)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用户的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用户的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知停止供电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特定区域内的电力供应进行控制的;
(五)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作出截断电力输送、限制用电决定的;
(六)用户窃电的;
(七)用户未按照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形。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区别不同情形告知用户。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第五十一条 用户应当对其设备的用电安全负责。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预防用电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备危及人身和电力运行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第五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内容可以包括: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
(四)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五)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应当书面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并提供技术指导,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消除。
第五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实行抄表收费,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
供电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用电计量装置功能和运行误差的在线监测,对计量功能不合格或者运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用电计量装置及时进行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信息采集和分析,对于用电信息异常的,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接入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
(二)按照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采集的用电信息计算;
(三)按照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生产经营用电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每日按照六小时计算。
第五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对住宅小区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负责管理。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纳入有序充电管理,具备给汽车充电、向电网放电和有序充电功能。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场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智能充电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害电力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未经同意放飞无人机,或者虽经同意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断供电,或者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供电企业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多收取电费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力设施,指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可中断负荷,指在市场激励机制下,用户自愿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经济合同(协议),提供不影响用电安全的可中断供电的电力负荷;
源网荷储友好互动,指用户自愿将可瞬时切除的可中断负荷以及储能设施接入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在电网故障情况下对可中断负荷和储能设施直接快速控制,实现与电源、电网互动协调,确保电网安全有序可靠运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指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
供电企业,指拥有电网资产并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包含增量配电公司;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售电公司,指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公司。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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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0733-25110240(招标文件编号:0733-25110240)二、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绿电消纳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国网(北京)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五、评
阳光电源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在虚拟电厂层面已形成了短期及超短期负荷预测技术、可调能力评估技术、调频里程电价预测技术、辅助决策技术、实时协调控制技术等技术矩阵,并自主开发PowMart综合能源服务平台实现分布式资源的聚合和监控、电力交易运营服务,目前已在多省落地应用。
2025开年,各地对绿色节能降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上海市浦东新区、静安区接连推出新政,为合同能源管理(EMC)这一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核心模式,送上真金白银的支持。(来源:微信公众号“IESPlaza综合能源服务网”)《美丽上海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更是明确提出落实45个合同能源
国网综能服务集团公司+各省级综能服务公司(含雄安公司),组建起了一个综合能源服务的超级军团。(来源:微信公众号“IESPlaza综合能源服务网”)2022年以来,国网综能军团一直贯彻“5+N”的业务架构,包括电网节能、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机构能源托管、多能互补协同供应、新型储能等5个核心业务和发
近日,各省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陆续发布,明确2025年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IESPLAZA梳理发现,报告均提及光储充、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能源数字化、节能改造等与综合能源服务有关的部署安排。1北京市加强电力、交通等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加快国际氢能示范区、能源谷建设。完善新能源调入、消纳和
2024年,综合能源服务产业在政策的引领和推动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众多政策从不同维度为综合能源服务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推动着产业在多方面不断前行与变革。(来源:微信公众号“IESPlaza综合能源服务网”)一、国家层面1、宏观战略引导类宏观战略引导类政策从顶层设计出发,明确了综合
近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清洁工业协议国家援助框架》(CISAF)草案,并启动了公众征求意见程序。该草案将为欧盟成员国提供投资支持,助力能源转型。欧盟于今年2月正式启动《清洁工业协议》,计划投入1000亿欧元推动欧盟的能源转型。根据拟定的国家援助框架草案,欧盟成员国可获得以下支持:可再生能源与
3月12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江毅在集团总部与怒江州委书记洪维智举行会谈。中国华电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吴敬凯,怒江州委副书记、州长李文辉,怒江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杨永铸参加会谈。江毅对洪维智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中国华电经营发展情况。江毅表示,中国华电深入学习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俊瑞绿氢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瑞内蒙古”)与内蒙古东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科技集团”)正式签署了绿氢购销意向书,标志着双方在绿色能源领域的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根据意向书,俊瑞内蒙古将投资建设大规模一体化项目,通过可再生能源制取绿氢
3月5日,海尔新能源以全新品牌形象亮相意大利里米尼国际可再生能源展览会(KEYENERGY),全新升级的数智化绿色家庭及工商业解决方案获得行业认可,并与行业TOP3专业运营商Greensun、电器运营商Giovannini达成战略合作,此次签约也标志着海尔新能源在欧洲市场的进一步深耕。此外,海尔新能源还在现场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全国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典型案例汇编(2024)》第三批。文件提到,浦东新区黎明生态园清洁能源制冷(供热)项目,项目投资边界划分,能源中心区域内相关设备由上海黎明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焚烧厂)出资建设和运营维护,至用户区域范围内的输送管网及转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优先项目清单,其中包含56个加速推进的项目,包括24个输电项目和32个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储能项目。这些项目在完成联邦、州及地区层面的规划和环境审批后,将为澳大利亚贡献16GW的新增发电容量和近6GW储能容量,可满足全国超900万户家庭的年均
二十载砥砺前行,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走出了一条法治筑基与创新突破双轮驱动的独特路径。近日,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主办,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联合主办,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20周年”主题活动在北京举行。立法者、
打好“十四五”能源高质量发展收官战#x2014;#x2014;从全国两会看能源发力点能源行业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保障,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承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3.7亿千瓦,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重接近40%,新能源汽车产量超1300万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幅超3%#x2026;#x2026;今年政
废塑料化学循环作为解决塑料污染、推动石化及材料领域低碳循环转型的关键技术,已获得全球广泛认同与推广应用,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预计到2030年,全球化学循环产品的需求量将超过1000万吨。欧洲已有数万吨产能处于运行状态,全球范围内在建产能超过五百万吨,其中中国有约一百万吨产能在建设中。现阶
在近日举办的2025意大利国际可再生能源展(KEY-TheEnergyTransitionExpo)上,采日能源携三大工商业储能产品及解决方案惊艳亮相,展开一场横跨丝绸之路与文艺复兴之路的绿色对话,为南欧储能市场注入东方智慧。地中海边的欧洲储能市场意大利地处南欧,三面环海,是典型的地中海气候,温暖宜人,光照充
案由农林生物质发电是新能源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自2006年首个项目启动以来,历经19年的积累与发展,如今装机容量已达2000万千瓦以上,遍布全国500多个县市,行业总投资超过2000亿元,产业链上下游关联着数百万人口的生计,其细分领域位居全球第一。生物质发电既是新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3月13日,工信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节能环保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要求,提升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等。原文如下:关于
3月12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吕军,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张传江与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珠峰举行会谈。双方就进一步深化能源领域合作进行了座谈交流。中国大唐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曲波参加会谈。吕军、张传江对江西省一直以来给予中国大唐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并介绍了中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为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财政部制定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
3月10日,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刘伟平在北京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车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孙永才座谈。双方就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更好发挥国资央企战略支撑作用,进一步深化新能源、科技创新、国际业务等全方位战略合作进行深入交流。座谈后,刘伟平、孙永才共同见证双方签署战略合
2025年2月28日上午14点50分,金隅冀东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成功并网,标志着公司在绿色低碳、节能降耗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是陕西区域继铜川公司、泾阳公司、扶风公司后又一个正式投入运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彰显了水泥企业作为工业型企业的环保责任心。凤翔公司利用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能源发展集团董事长王诚,今年提交了两份与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紧密相关的建议。针对氢能产业,他建议,推动建设灵活多样的氢能源供应体系,加快输氢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施“氢积分”制度,增强各类主体参与氢能产业发展的积极性。针对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方电网贵州铜仁供电局变电智能作业班副班长周敬余提出了《关于支持贵州建设西南区域电力枢纽》的建议。他认为,贵州全社会最大负荷在持续节节攀升中,在明确现有电源的情况下,电力缺额情况较为明显,因此,亟需引入区外电力来填补缺口。他建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8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新能源项目的通知。文件明确,请各地能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废止工作,逐个项目摸清建设底数,核实项目建设条件,对建设项目清单内的项目重点督促推动,未能按期建成的及时公示废止。各企业要加快推进项目施工,确
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这一政策的颁布,旨在推动新能源从“政策引导”转向“自主发展”,从而形成健康、可持续的行业生态。清洁电力是新能源行业的“硕果”,而电力交易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将这些清洁的电力分配
3月4日,坦桑尼亚能源部长特别代表、国会议员Mr.Ezra一行到访迈贝特工业园区。我司副董事长李良邦先生等亲切接见了客人并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林聪先生(左一),Mr.Ezra及其夫人,李良邦先生(右一)会晤过程中,李良邦先生带领众人参观了迈贝特园区,展示迈贝特在光伏系统领域中领先的技术和研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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