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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河南省发改委、河南能监办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河南省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2020年的市场主体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售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2020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可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
年度交易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补充交易周期为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周期为月度交易公告发布的次月。
交易电价: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通知中强调: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偏差电量考核采用用户侧和售电侧交易电量月清月结考核方式。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关于河南省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为平稳有序开展我省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可靠供应,不断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二)坚持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的稳定、开放、竞争、协调发展,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
(三)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自律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四)坚持节能减排优先上网,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
二、市场主体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售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2020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可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强平台系统和相关能力建设,做好新增市场化交易用户的注册、交易、结算等服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交易种类。2020年交易种类主要有:年度交易、年度补充交易、月度集中撮合交易,适时开展月中补充交易。
(二)交易周期。年度交易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补充交易周期为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周期为月度交易公告发布的次月。
(三)交易电价。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中涉及燃煤标杆电价的内容,均变更为基准价,超低排放电价按现行规则执行。
(四)发电侧其他有关事项由省能源局另行下达。
四、交易流程
(一)年度交易。年度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交易平台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开市期间,发用双方在河南电力交易平台上传《双边交易合同》彩色扫描件后,由发电企业申报电量、电价等,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确认,一经确认不可自行退回。双边协商交易经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年度集中撮合交易:根据需要开展年度集中撮合交易,交易申报时间为1个工作日,交易出清按照现行规则执行。开市期间,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一次电量、电价等,申报数据超过30分钟后不可更改。
(二)年度补充交易。2020年6月底前开展年度补充交易,原则上采用集中撮合方式开展。所有市场化用户均可参与年度补充交易。交易申报、出清按照年度集中撮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月度集中撮合交易。2020年1-11月份,每月20日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撮合交易公告。交易申报、出清按照年度集中撮合相关规定执行。
(四)结合发供电、民生保障、环保减煤形势,规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的发电权转让交易,原则上只开展次月交易,交易电价与原直接交易合同保持一致,结算优先执行。为简化市场主体之间合同关系,保障用户利益,直接交易电量的发电权交易合同中,仅约定电厂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安全校核。交易结果安全校核结果未通过时,根据电力调控中心核减的总量,按照交易出清规则逆序消减。
(六)交易结果发布。交易闭市后,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将安全校核结果和相关书面说明反馈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公布安全校核的交易结果,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如有异议,可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七)交易合同。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实行电子化管理。集中撮合方式的电力交易,购售双方可不再签订纸质协议。合同数据以电力交易平台的公告数据为准,交易结果发布2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交易结果作为交易执行安排的依据。
(八)交易结算。按照《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执行。保底电价事宜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五、合同偏差电量考核和免除
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偏差电量考核采用用户侧和售电侧交易电量月清月结考核方式,具体按照《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规定执行。履约保函的相关规定由电力交易中心另行下达。
遵循公平开放原则,做好偏差电量免除工作。
(一)免除考核范围
以下情况产生的负偏差电量,经认定后可免于偏差考核:
(1)因地震、火灾、洪灾、爆炸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偏差电量。
(2)实际运行出现计划外的公用输配电设施向用户供电受限造成的偏差电量。
(3)落实环保、压限产能等政府指令性造成的偏差电量。
(4)用户参与有序用电安排或电力需求响应造成的偏差电量。
以下情况不予免除偏差考核:
(1)用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环保不达标,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治的。
(2)用电企业因自身或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引起停产、限产的。
(3)用户因计量错误或增、销户号统计时间滞后等原因造成的偏差,应及时与电网企业和交易中心沟通调整,不在免考核范围。
(4)用电企业提交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其申请情况的。
(二)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当月偏差考核免除申请应由承担考核的市场主体于次月15日前,向用户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免除考核申请表1》,同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后,市场主体向当地市级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免除考核申请表2》。电网企业应根据免考电量确认原则,结合表1和用户实际用电情况对填报数据进行核实,测算填写用户应予免除的偏差考核电量并确认。每月28日前,申报企业要将用户《免除考核申请表1》、《免除考核申请表2》Excel版和确认后的彩色扫描件报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在电力交易平台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执行。执行后3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中心要将偏差考核和免除考核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免考电量确认原则
(1)确定用户正常生产状况下日均用电量。用户正常日均电量=上年全年用电量/自然天数。因新企投产、生产工艺调整、季节性生产等因素影响,测算的正常日均用电量与目前实际用电情况差异较大的,根据补充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2)确定用户停限产期间日均用电量。用户停限产期间日均用电量=用户停限产期间用电量/停限产天数。
(3)确定用户应予免除的偏差考核电量。免除的偏差考核电量=(用户正常日均用电量-停限产期间日均用电量)×影响天数。
(4)当停限产区间日均用电量小于正常生产状况下日均用电量的,免考电量以实际计算影响偏差电量为准;当停限产区间日均用电量大于正常生产状况下日均用电量的,一般不免除偏差考核责任,企业提供能有效证明其增产扩产的情形除外。
(5)若计算得出的用户应免考核电量大于实际产生的偏差考核电量,按照实际产生的偏差考核电量免除考核责任。
(6)免除的偏差电量不参与月度偏差电量考核费用的分摊。
六、信息披露
(一)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助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做好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各市场主体应将确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交易中心统一公布。需向全部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网检修计划、发电机组检修计划,上个交易周期交易申报、成交、结算情况,考核结果、免考核明细等。其中,交易申报、成交、结算情况须披露批发市场中各市场主体的申报、成交、结算电量明细(不包含电价)。
(二)在开展电力交易前,电力交易中心应将电力交易有关情况,提前1个工作日报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在交易完成后,电力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
(三)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每季度召开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会,召集市场管理委员会类别工作组成员参会。
七、失信惩戒
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直接列入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诚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新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转发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833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二)单方面不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三)恶意串通报价、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散布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五)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八、相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当地电网企业的沟通衔接,做好免除考核的核实和服务工作;省电力公司要安排落实好免除考核电网环节的各项工作;电力交易中心要做好偏差考核、免除考核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确保政策传达到所有市场主体;各地电网企业要实事求是的做好免除考核电量的测算、核实等工作;各市场主体要高度重视合同偏差管理,做好电量申报、调整工作,减少电量偏差。为方便工作联系,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2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科室、联系方式报至省发展改革委(运行局,fgdiaodu@126.com)。
附件:1.免除考核申请表1
2.免除考核申请表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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