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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端征集问题汇总与专家解答(三)

2020-03-04 16:53来源:生活垃圾发电技术关键词:垃圾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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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面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信息平台也同步上线。系统运行初期,收集到全国各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许多问题,现将第二批收集到的重点问题与专家答复汇总如下。

六、启炉时投垃圾及停炉停止投入垃圾的判定依据,是以垃圾吊开始投料还是给料炉排动作曲线依据?环办执法(2019]64号文要求上传入炉垃圾称重,标记停炉是按投最后一抓垃圾时间为准吗?

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标记规则》,启炉投料以炉膛内部开始进入垃圾为准;停炉停止投料以炉膛内部停止进入垃圾为准。不同焚烧炉设备的判定依据存在差异,焚烧厂应按上述要求,结合自身设备特点和内部生产管理规定,如实记录启炉、停炉的起止时间。

环办执法[2019]64号提出“焚烧系统的其他工况参数(见表6)可按照HJ212以及扩展编码上报至生态环境部门,上报频率为5分钟一次”,未要求必须以垃圾吊最后一次投料开始起算“停炉”时间。

七、如果停炉、停炉降温等异常工况时出现CEMS故障或数采仪故障,是否要标记CEMS维护,标记之后是否计入30小时豁免,然后此时没有炉温无法上传到企业端,工况标记是否会督办。

需要标记CEMS维护,计入30小时豁免,如果不标记,视为数据有效。炉温5分钟均值缺失1个以上,未标记“CEMS维护”的,将触发“事后处理”电子督办。

八、标记“故障”不应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该怎么办?“故障或事故”的情形,是否包括烟气净化系统故障的情形?

当“故障”时长超过4小时,焚烧厂应进行停炉检修,并同时标记为“停炉”/“停炉降温”,超出的时间一并纳入“60小时”内;若1次“故障”时长超过4小时,仍标记为“故障”的,超出时间将导致污染物超标、炉温不达标等违法风险。

焚烧炉给料装置、烟气产生后的净化装置无法实现其预设的功能,能在4小时内解决的,可标记“故障”或“事故”;烟气净化系统故障无法及时修复导致污染物直排的,应“停炉”处理。

九、焚烧炉停运期间进行CEMS维护,是否需要标记“CEMS维护”,是否计入CEMS维护30小时?焚烧炉停运期间进行炉膛维修或技改,影响炉温监测数据,是否需要标记“热电偶故障”或“CEMS维护”?焚烧停运期间进行动火作业,造成烟气氧含量数据低于19%,能否仍然标记“停运”?

停运工况下,含氧量数据缺失是否需要标记?如何标记?

上述问题均涉及到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性,回复如下:

1.焚烧厂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开展CEMS维护应标记“CEMS维护”。5项常规污染物小时均值数据缺失1个以上或炉温5分钟均值缺失1个以上,未标记“CEMS维护”,也未在通讯中断后168小时内补传的,将触发“事后处理”电子督办。(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三条要求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4.1.5条规定焚烧炉停止运转的时段,可标记为“停运”。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氧量的2个百分点。(3)《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附件2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段必须全覆盖焚烧炉非停运时段,不得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停运周期3个月以内的,除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外,不得停运CEMS设备;停运周期3个月以上的,需至少上传炉膛温度数据和烟气含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且不得将烟气含氧量设置为零值、负值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数值,数据需标记为停运。

2.垃圾焚烧厂可在停运期间开展CEMS维护。CEMS维护不影响烟气含氧量数据上传的,应保持上传烟气含氧量自动监测数据。CEMS维护造成烟气含氧量数据上传缺失的,应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获准后开展,并在企业端如实标记“CEMS维护”的持续时间。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停运期间CEMS维护造成烟气氧含量数据缺失的,可不计入CEMS维护的“每季度30小时”。

3.焚烧厂在停运期间开展烟道焊接等动火作业的,应尽可能避开CEMS氧量计,或尽可能减少对烟气含氧量数据的影响。动火作业造成烟气含氧量下降、影响判断“停运”工况的,应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获准后可在相应时段仍标记“停运”。

4.有条件的焚烧厂,可以考虑通过设置备用氧量计等方式,保证停运期间开展CEMS维护仍能上传烟气含氧量数据。

5.焚烧厂在停运期间应保证炉温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在停运期间开展炉膛检修技改导致热电偶监测数据无效或缺失的,应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获准后可在相应时段标记“热电偶故障”。

6.焚烧厂应在如实标记的同时,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将定期分析或检查以上数据标记的真实情况以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情况。对于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虚假标记等行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将触发“事后处理”电子督办,或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十、企业端排放要求执行GB18485-2014小时/日均值要求,但环评批复严于该标准,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小时均值对照环评批复超标,但满足GB18485-2104要求,是否需要人工标记?

按照《管理规定》《标记规则》如实标记焚烧炉运行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状况,是焚烧厂应当承担的责任。工况发生变化,生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或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均应如实标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已明确,所谓污染物超标,是指常规污染物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据此,超标违法的处罚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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