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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建设通知》

2020-04-27 16:32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吉林风电风电政策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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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吉林省能源局今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四个重点支持的方向,分别是西部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传统电力企业转型发展、带产业项目和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化的项目。其中,通知中明确白城、松原等地区风光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多,是本次重点支持地区。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能新能〔2020〕101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办),各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0年有关工作安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我省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日,我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省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编制了《吉林省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指导方案》,吉林省能源局网站(http://nyj.jl.gov.cn/)公示后,开始组织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吉林省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指导方案》(见附件1)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所需支持性文件(见附件2),于5月11日前上报项目所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将项目汇总后填入《XX县(市、区)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省能源局。

四、省能源局组织专家制定优选细则,汇总各地项目信息汇总表和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建立项目库,开展项目优选工作。优选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正式下达全省本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建设计划。

附:

1.吉林省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指导方案

2.吉林省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提纲

3. XX县(市、区)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汇总表

吉林省能源局

2020年4月27日

吉林省2020年风电

和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指导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有关要求,本着“使有限的消纳空间发挥出最大效能”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重点支持西部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白城、松原等地区风光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多,是本次重点支持地区。

(二)重点支持传统电力企业转型发展。我省传统电力企业一直以来为我省能源供给保障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正面临转方式、调结构,本次重点支持此类企业转型发展。

(三)重点支持带产业项目。大力支持为落户我省储能、氢能、天然气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装备制造业、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等特色产业有带动作用的项目,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转变。

(四)重点支持续建项目。部分已投产的风电、光伏项目规划规模较大,并已按规划完成土地租赁、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建设,此次重点支持其开展续建,避免资源浪费,促进新能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五)重点支持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化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投资企业拿出部分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电价洼地,促进省内降低用电成本。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投资主体

1.投资主体应为集团公司或获得集团授权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同一集团公司只允许一个投资主体参与申报,不接受联合投资体。

2.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能力,需提供与申报规模相应的资本金证明材料(风电项目总投资按7.5元/瓦计算,光伏项目总投资按5.5元/瓦计算,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3.投资主体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规模

1.集中式风电项目,新建项目单元为10万千瓦一个;续建项目为5万千瓦一个。

2.分散式风电项目结合接入点可接入容量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单个项目规模不高于2万千瓦。

3.集中式光伏项目,新建项目单元为5万千瓦一个;续建光伏项目,结合接入点可接入容量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单个项目规模不高于5万千瓦。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另行安排,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三)项目用地

项目建设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区域范围,不存在土地、环保、林草、军事、压矿等颠覆性因素,须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项目用地合法合规的证明。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项目建设时限。纳入2020年度建设计划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0年开工建设,原则上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续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新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因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能按时开工或投产的项目,将适度核减“保量保价”小时数,时间超过一年的,取消项目建设计划;对于在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的风电项目,将适度核减其承诺的低价电量小时数,给予奖励。

(二)提交承诺函。有意向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项目投资企业要在认真论证盈利能力、全面评估项目风险的基础上,承诺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并提交承诺函(须加盖投资企业公章)。

(三)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项目建设条件证明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致使项目无法落地实施的地区和企业,我局将列入新能源项目开发失信名单,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新能源项目资格。

(四)按时上报申报材料。各县(市、区)能源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同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本方案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所需支持性文件,保证材料真实性,按时上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能源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能源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吉林省2020年风电

和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指导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有关要求,本着“使有限的消纳空间发挥出最大效能”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重点支持西部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白城、松原等地区风光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多,是本次重点支持地区。

(二)重点支持传统电力企业转型发展。我省传统电力企业一直以来为我省能源供给保障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正面临转方式、调结构,本次重点支持此类企业转型发展。

(三)重点支持带产业项目。大力支持为落户我省储能、氢能、天然气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装备制造业、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等特色产业有带动作用的项目,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转变。

(四)重点支持续建项目。部分已投产的风电、光伏项目规划规模较大,并已按规划完成土地租赁、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建设,此次重点支持其开展续建,避免资源浪费,促进新能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五)重点支持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化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投资企业拿出部分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电价洼地,促进省内降低用电成本。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投资主体

1.投资主体应为集团公司或获得集团授权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同一集团公司只允许一个投资主体参与申报,不接受联合投资体。

2.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能力,需提供与申报规模相应的资本金证明材料(风电项目总投资按7.5元/瓦计算,光伏项目总投资按5.5元/瓦计算,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3.投资主体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规模

1.集中式风电项目,新建项目单元为10万千瓦一个;续建项目为5万千瓦一个。

2.分散式风电项目结合接入点可接入容量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单个项目规模不高于2万千瓦。

3.集中式光伏项目,新建项目单元为5万千瓦一个;续建光伏项目,结合接入点可接入容量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单个项目规模不高于5万千瓦。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另行安排,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三)项目用地

项目建设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区域范围,不存在土地、环保、林草、军事、压矿等颠覆性因素,须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项目用地合法合规的证明。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项目建设时限。纳入2020年度建设计划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0年开工建设,原则上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续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新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因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能按时开工或投产的项目,将适度核减“保量保价”小时数,时间超过一年的,取消项目建设计划;对于在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的风电项目,将适度核减其承诺的低价电量小时数,给予奖励。

(二)提交承诺函。有意向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项目投资企业要在认真论证盈利能力、全面评估项目风险的基础上,承诺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并提交承诺函(须加盖投资企业公章)。

(三)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项目建设条件证明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致使项目无法落地实施的地区和企业,我局将列入新能源项目开发失信名单,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新能源项目资格。

(四)按时上报申报材料。各县(市、区)能源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同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本方案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所需支持性文件,保证材料真实性,按时上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能源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能源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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