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7月31号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尤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明确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另外,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第三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专家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 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提出,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8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单位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有关工作的函,文件提出,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动力电池企业积极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国际标准。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引导新能源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8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电池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建议》(第1421074号)的答复。文件提到,下一步,辽宁省需采取措施,加速提高产业集聚度,提高本地配套,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引育急需产业人才,加速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落实规划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SNEResearch10月7日消息,2024年1-8月,全球动力电池装车量510.1GWh,较去年同期增长21.7%,中国企业依旧占据六席。整体排名方面,松下由此前的第七名升至第六名,原来的第六名三星SDI位至第七名;亿纬锂能由第九升至第八,国轩高科由第八位至第九,其他企业整体排名不变。今年1-8
当地时间10月2日,丰田汽车发言人表示,该公司已将其首款美国制造电动汽车的投产时间推迟至2026年,但表示计划在未来两年内在美国销售多达7款全电动汽车。据悉,丰田最初的目标是明年年底前在肯塔基州乔治敦的一家装配厂开始生产一款三排座、电池驱动的SUV,但目前已推迟几个月至2026年。此外,丰田还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30日,湖北荆门市政协召开十届十七次常委会会议,聚焦“推动动力储能电池供应链平台建设”协商建言。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家伟到会听取意见建议,他指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要把握发展大势,聚焦重点攻坚,加快动力储能电池供应链平台建设,努力打造“链主企业主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7日,比亚迪发布最新月销快报,数据显示,比亚迪在2024年9月实现了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装机总量约19.8GWh,这一数字同比增长38%、较上月环比增长5%,且再次打破了月度装机最高记录。截至9月底,比亚迪2024年动力及储能电池累计装机总量达127.72GWh。9月,比亚迪的新能源汽车产销
2024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生态大会29日在中国“汽车第一城”重庆举行。“全球智能网联汽车已迈入加速竞争状态。”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克强在会上如是说,并分析了智能网联汽车大规模产业化面临的五大问题。首先是对单车智能的“本质局限性”认识不足。基于单车自动驾驶的AI大模型,对“性能瓶颈、
锂电池将成为零碳新基建的底座。近日,宁德时代董事长兼CEO曾毓群表示,宁德时代已推出全场景零碳解决方案,将通过科技创新、新型商业模式,推动基础设施升级,打造“零碳新基建”。传统的基建就是交通、电力、水利设施等等。据曾毓群介绍,“零碳新基建”则是以实现零碳排放为核心,通过科技创新、新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7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
北极星电池网获悉,9月28日上午,得壹能源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二期开工仪式在安徽省铜陵市枞阳经开区桥港园区举行。得壹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于2022年1月签约,总投资100.04亿元,是安徽省铜陵市建市以来建设的首个百亿元重大项目。项目于2023年9月底投入生产,今年上半年实现产值3000多万元。作为奇瑞集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8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单位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有关工作的函,文件提出,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动力电池企业积极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国际标准。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引导新能源
北极星电池网获悉,近日,总投资3.5亿元的冰川锂电池全产业链绿色综合利用项目顺利投产,项目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能源互联网产业园,新建锂电池梯次拆解回收、破碎分选回收生产线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备,实现年拆解回收、生产2万吨锂电池。
9月22日,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与宁德时代在北京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祥龙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范宏利,祥龙博瑞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刘万国,祥龙博瑞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张雷,祥龙物流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虹桥;宁德时代监事会主席、生态发展委员会主席
北极星电池网获悉,9月19日,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其中共提出了四个方面15项措施。力争到2027年,动力锂电池运输的堵点卡点进一步打通,运输效率稳步提升,综合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输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保障新能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3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落实交通运输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要求,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据外媒报道,电池回收企业RedwoodMaterials近日公布了其正极活性材料工厂的最新建设情况。Redwood宣布,其在内华达州的正极活性材料工厂已经“封顶”,并且即将落成,届时将成为美国第一家商业化供应正极活性材料的工厂。根据计划,工厂初始规划年产能为20GWh,未来将提升至100GWh,可实现年每年对130
北极星电池网获悉,8月28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与宁德时代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根据协议,双方将在绿色港口、智慧港口、零碳港口建设等领域深化合作,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低碳化转型、车船及工程机械电动化、港口数字化智慧化升级、废旧电池回收等领域,
电池回收势在必行,产业“拐点、洗牌、破圈、谋变”等问题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2472万辆。7月,国内新能源车渗透率首破50%。种种数据表明,新能源车正在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选择,而伴随新能源车产业发展的除了“安全焦虑”“里程焦虑”“补能焦虑”,还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16日,江苏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到2027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本地车籍报废机动车回收量1.5万辆左右,废旧家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21日,河南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建设资源再生利用链条。结合静脉产业园提质升级、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立足示范区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电等行业再生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11日,湖北景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景锂环保)年产5万吨废旧锂离子电池回收及再生利用项目在湖北襄阳谷城举行投产仪式。据悉,该项目为“年产5万吨废旧锂离子电池回收及再生利用”,于2023年3月开始建设,历时一年半完成一期建设,总投资10亿元。一期工程包含:磷酸铁锂电池
记者24日从国家消防救援局获悉,23日晚,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部署各地集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7.4万个夜查行动小组严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现场劝导搬离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29.8万辆。全国各级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以及基层
据国家铁路局网站消息,近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发布《轨道交通机车车辆辅助供电系统蓄电池第3部分:铅酸蓄电池》(IEC62973-3:2024),这是由国家铁路局组织、我国主持制定的轨道交通电气装备领域国际标准,我国铁路标准国际化工作取得新成果。新发布的国际标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辅助供电系统蓄电池
4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工信局对提案《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加快ESG建设的建议》进行答复,其中提到,要加快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引导企业、园区加快分布式光伏、多元储能、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加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同时提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9日,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名单的公告。文件明确,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中商锂新能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为第五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
12月26日,福建工信厅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处理能力在1万吨及以上、年再生利用量达到5000吨(或75万KWh)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生产前驱体或正极材料的企业
近日,江西赣锋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该公司由赣锋锂业全资控股。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2023年11月20日,工信部发布了拟公告的废钢铁、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公开征求意见,于2023年12月5日前反馈。拟公告的废钢铁、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废
11月20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五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此批名单是最多的一批、共有68家企业,其中包括瑞浦兰钧、赣州腾远钴业、多氟多、中车时代、格林美深圳等45家列为梯次利用企业,还有长虹鹏程等20家企业列入再生利用企业,3家双资质企业。
日前,湖北荆门市政府印发《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全文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支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0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五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此批名单是企业数量最多的一批、共有68家企业,其中包括瑞浦兰钧、赣州腾远钴业、多氟多、中车时代、格林美深圳等48家列为梯次利用企业,还有长虹鹏程等23企业列入再生利用企业。
2023年10月1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22年广州市电动车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2022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电动车电池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36家企业生产的50批次产品,经检验,有20家企业生产的2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依据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697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