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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首个“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

2020-08-24 09:28来源:深圳市海洋渔业局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海上风电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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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深圳市海洋渔业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通知称,深圳市管辖海域内,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将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深圳市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范围外的用海,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目前,深圳市海域资源都是以审批出让方式进行供应,尚未建立海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

办法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虽然深圳市拥有1145平方公里的海域,但可用空间资源毕竟有限。此外,由于海洋环境的脆弱性、复杂性,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必然意味着对海洋环境在某种程度上的破坏。

因此,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提高海域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深圳市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目前,深圳市海域资源都是以审批出让方式进行供应,尚未建立海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虽然审批出让制度可以实现政府对海域资源的有效控制,但以行政权力进行资源配置,不利于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具体而言,建立海域资源的招拍挂出让制度,其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国家、省有关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规定的必然要求。

2、完善深圳市海域资源配置方式的需要。

3、确保海域资源保值增值的需要。

全文如下:

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充分发挥海域资源价值,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管辖海域内,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范围外的用海,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第三条 [管理体制]市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统筹、监督全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资金保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出让方案制定

第六条 [招拍挂出让启动]出让人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第七条 [海域使用论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依法组织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 [海域使用规划条件]制定出让方案前,出让人应根据拟出让海域的重点海域详细规划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拟定海域使用规划条件。

第九条 [出让方案编制]出让人应对拟出让宗海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海籍测量及利益相关者协调,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相关成果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

制定出让方案时,出让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条 [出让方案内容]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宗海的位置、范围、现状、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规划条件、竞买资格条件、出让底价、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利益冲突协调解决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标底或底价]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应以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结果为基础,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海域测量费、海域评估费、招拍挂工作经费等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

出让人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出让方案审批]出让方案经征求相关区政府或者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出让人组织实施。

第三章 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委托交易]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上进行交易。出让人应当与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交易机构开展出让文件编制、出让公告发布、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审查以及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等具体交易工作。

第十四条 [出让文件编制]出让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投标申请书或者竞买申请书、宗海位置图(宗海图)、规划条件、标书格式或者竞买申请书格式、报价单、投标或竞买资格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与竞买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 [出让公告]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在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官方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刊登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位置、范围、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规划条件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要求;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出让文件澄清和修改]出让人对出让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或者出让公告规定的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15日,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第十八条 [竞买资格]出让公告规定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程序的,出让人应当按规定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海域使用权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招标程序]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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