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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水电将执行上网生态电价——湖南省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1-20 10:1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站水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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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湖南省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发布,其中指出:根据生态流量监管考核结果,拟对优秀等级的电站实行生态补偿,本年度执行生态电价(上浮),上浮2分kwh,并给予下年度优先全额上网、优先纳入财政补助、优先安排补助资金等;对不达标等级的电站实行处罚,本年度执行生态电价(下浮),下浮2分kWh,不得纳入下年度财政补助项目。

湖南省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 (水电[2018] 31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流量定义】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位)与过程。

第四条【职责及分工】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工作,由水利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水利部门具体负责生态流量日常监管考核和执法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态电价的核定和监督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流量环保执法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生态经费落实和管理;

能源部门根据生态流量泄放年度考核结果,执行相应的上网生态电价,对生态流量不达标的电站进行上网方面的处罚。

第五条【管理权限】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单站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上小水电由省级进行管理;单站装机容量2.5万kW以下小水电由市、县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及泄放

第六条【计算断面选取原则】 生态流量核定应以水电站取水拦河坝(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确保所有受影响的河段均满足要求;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分别核定。

第七条【计算依据及方法】 生态流量的确定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 《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等技术规范,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最枯月平均流量法、日平均流量历时曲线法等,确定生态流量。确定的生态流量应反应河道天然来水丰枯变化。

第八条【核定原则】 经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中,对生态流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以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在优先满足灌溉、供水、生态需水的前提下,核算生态流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核定程序】 电站业主应组织对生态流量进行初步论证,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十条【变更规定】 当核定生态流量边界条件或水库功能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核定生态流量,并将修正后的生态流量值原核定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泄放方案】 水电站应根据核定的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生态流量泄放方案,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应明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视设施及安装位置、运行调度方式等。

第十二条【泄放设施】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输水系统、泄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三条【生态流量泄放】 水电站应当按照不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连续稳定地泄放生态流量,同时应保障生态流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生态流量泄放或监测设施因故损坏的,应按要求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确保河道生态流量达标、监测数据正常上报。

第十四条【监测设施】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通过实时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和动态视频监视设施,真实、完整、连续地监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第十五条【泄放与监测设施验收】 新建电站的生态流量泄放与监测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步验收;已建电站的生态流量泄放与监测设施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章 生态流量数据采集

第十六条【监测断面选取】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断面应位于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入口至下游第一条支流汇入口之间,以不增加生态流量核定值为原则。监测断面原则上应尽可能规则并靠近坝址,利于测流和监测设备设施布置。

第十七条【监管信息系统】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信息系统包括前端监测监控(监视)设备设施、数据传输设备和后台监管平台。

前端监测监控(监视)设备设施和数据传输设备应符合水文测报、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监控数据传输规范,具备数据(图像、视频)采集、保存、查看、上传、导出等功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视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建设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与省小水电生态流量信息监管平台配套使用,标准统一。修改、删除数据(图像)资料应在监管平台留有记录,且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八条【数据采集方式】 水电站应实施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监视),采集生态流量数据。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监视)应采用实时流量监测监控和动态视频监视两种方式相结合。

实时流量监测监控应安装流量计或计量装置,连续记录生态流量泄放量;动态视频监视应安装摄像头,实施全天侯录像,保存生态流量泄放过程的动态视频。

第十九条【数据采集要求】 实时流量监测监控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5分钟。

第二十条【数据存储要求】 生态流量监测数据资料和佐证图像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视频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数据上传要求】 实时流量监测监控,应通过光纤、宽带或无线网络等方式,将数据(图像)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备查,数据传输的时间间隔为15分钟一次。

动态视频监视,动态视频应采用本地保存方式,在需要监管时可通过监管平台联网查看实时动态视频以及历史视频。

第四章 生态流量监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专项检查,但上、下半年至少各一次,重点核查水电站生态流量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生态用水需求。

第二十三条【问题整改】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水电站,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水电站,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督办机制】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电站,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执行相应的处罚,必要时采取强制解网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先进典型示范和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省级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发布生态流量考核达标状况。

第二十六条【问题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生态流量监管部门举报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问题;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生态流量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管罚则】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能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或不能正常上报监测数据,且未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到位的水电站,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达标时段根据应泄放生态流量折算成发电收益,按2—5倍发电收益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到位或故意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弄虚作假生态流量数据的,除上述罚款外,必要时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或会同同级发改、能源、供电等部门采取强制解网等措施。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考核等级标准】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3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优秀:水电站上一年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完整率为100%,达标率高于或等于90%的;

达标:水电站上一年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完整率为100%,达标率高于或等于60%且低于90%的;

不达标:水电站上一年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完整率未达到100%或达标率低于60%的。

完整率指监测数据完整的小时数占全年考核小时数的比值。其中,监测数据完整指该小时内每15分钟至少有一条监测数据。全年考核小时数是指扣除特殊例外情况后的小时数。

达标率指生态流量泄放达标的小时数占全年监控完整小时数的比值。其中,该小时内的所有生态流量数据的平均值,或至少1组数据不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认定为该小时达标。

第二十九条【考核奖惩11 根据生态流量监管考核结果,对优秀等级的电站实行生态补偿,包括:

(1)本年度执行生态电价(上浮),上浮2分/kwh;

(2)保障电费结算全额、及时结算;

(3)给予下年度优先全额上网;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下年度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项目、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考核奖惩2】 根据生态流量监管考核结果,对不达标等级的电站实行处罚,包括:

(1)本年度执行生态电价(下浮),下浮2分/kWh;

(2)不得纳入下年度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项目。

第三十一条【考核奖惩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发展和改革、能源部门提供上一年度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考核结果,并报送省直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执行相应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考核奖惩经费来源】 生态流量考核奖惩经费纳入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由省级财政兜底。

第三十三条【免于考核情形】 以下情形,可免于考核:

(一)水电站不涉及敏感区域、无特殊保护目标,取水断面多年平均来水流量小于0.2m3/s的;

(二)建设在供水或灌溉等人工渠道上以及其他未直接从天然河道取水的;

(三)引用地下水发电且建站前未形成地表径流的;

(四)引瀑布水发电不存在明显厂坝间河段的;

(五)其他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无需泄放生态流量的。

第三十四条【特殊例外情况的考核奖惩】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具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向省级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后,可执行差别化考核:

(一)上游来水量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的时段,由水电站业主提出申请,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泄放流量达到上游来水量时,即为达标。

(二)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需要,县级以上的防汛指挥机构、水利、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三)因遭遇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水电站损毁,水电站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水电站业主提出申请,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电站修复前的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四)因生态流量泄放有关设施检修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水电站业主报备,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该检修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五)以供水、灌溉为主的水电站,因优先保障供水、灌溉功能,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暂不列入考核。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技术保障】 小水电业主应当加强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监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有关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提供佐证材料,并限期修复。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业主负责。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和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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