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东北能监局发布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称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稳妥放开铁路、机场、市政照明、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参与交易。结合电力市场建设,鼓励和允许优先发电机组、优先购电用户本着自愿原则,探索进入市场。
自贸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整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整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园区,需要具备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与园区内电力用户签署授权委托交易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符合条件的电采暖用户可直接申请参加清洁电供暖电力直接交易。
积极支持中小用户参加市场化交易,现阶段年用电量不超过100万千瓦时的中小用户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方式参与交易,一类用户、二类用户应至少一年内维持不变。
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实行全电量“风(光水)火(生物质)捆绑”交易。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与火电(燃煤或生物质)达成交易后,再按照一定比例与风电、光伏或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形成“清洁能源+火电”的捆绑交易。
清洁能源供暖、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电能替代等电力用户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绿色电力交易”参照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发用电曲线平衡组织交易。
建立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合同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欠交易合同发电的,偏差在5%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超过5%的少发电量,对应的电力用户可购买目录销售电价电量,发电企业需补偿电力用户因此增加的电费。
(二)一类用户(售电公司)超交易合同用电的,与对应的发电企业都按照实际用电量和成交电价结算交易电量;偏差超过5%的多用电量,按省内燃煤发电基准价与成交电价差额绝对值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一类用户(售电公司)欠交易合同用电的,与对应的发电企业都按照实际用电量和成交电价结算交易电量;偏差超过5%的少用电量,按省内燃煤发电基准价与成交电价差额绝对值的2倍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
(三)因电网企业原因,导致发电企业未能完成交易合同发电量的,偏差超过5%的少发电量,电网企业按省内燃煤发电基准价的10%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造成电力用户未能完成交易合同用电量的,偏差超过5%的少用电量,电网企业按目录销售电价的10%对电力用户进行补偿。
(四)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的交易单元可不区分电压等级和用电类别。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偏差电量按月滚动,区分交易单元按年度执行偏差考核。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同一交易单元对应多家发电企业的,按照交易合同电量等比例计算偏差电量和偏差考核费用。
(五)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东北监能市场〔2017〕196号)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电力用户通过参加电力交易降低成本、扩大再生产、提高用电量,形成了良性循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的部署,在总结前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规则修订工作,形成了新的《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4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dbnyjg@163.com邮箱,并注明单位或组织及个人有关信息。
附件: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20年11月23日
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以下称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称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能依法履行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六)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供用电合同;
(七)预测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
(八)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
(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
(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
(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七)配合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
(九)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二)电力用户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稳妥放开铁路、机场、市政照明、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参与交易。结合电力市场建设,鼓励和允许优先发电机组、优先购电用户本着自愿原则,探索进入市场;
3.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按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
4.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5.自贸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整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整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园区,需要具备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与园区内电力用户签署授权委托交易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6.符合条件的电采暖用户可直接申请参加清洁电供暖电力直接交易。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对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第十五条 参加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及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均实行市场注册。其中,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的注册手续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六条 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参加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称一类用户,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称二类用户。积极支持中小用户参加市场化交易,现阶段年用电量不超过100万千瓦时的中小用户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方式参与交易,一类用户、二类用户应至少一年内维持不变。
第十七条 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或不再发电、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发用电政策。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保底价格具体水平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予以核定,新的保底价格核定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执行保底价格。
完成市场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可探索公开招标确定售电公司提供零售服务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可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4年11月安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补偿分摊情况公示的通知,2024年11月安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试运行补偿、分摊结果已完成计算,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11月安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2024年11月,启动调峰市场20天,调峰费用合计9376.42万元,环比减少33.95%、同比增加274.92%;调峰电量合计20746.98万千瓦时,环比减少33.79%、同比增加238.33%。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1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新型主体参与现货市场,适当拉大峰谷分时价差,为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型主体发展创造条件,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售电公司加强负荷侧资源聚合调节或控制能力建设,接入
12月9日下午,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工作会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召开,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等十项议案。冀北电力市场管委会主任黄磊主持会议并讲话。黄磊在讲话中指出,冀北新能源消纳压力日益增加,新能源市场化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冀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1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上海年度电力直接交易、1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2025年上海绿色电力交易(含多年期)安排公告,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虚拟电厂相关信息的公告,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中广核(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1家虚拟电厂的注册申请,对其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共1个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1日,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虚拟电厂相关信息的公告,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西安珲合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时间为1个月。名单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第一百零一批列入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单的通知,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19家售电公司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交易中心收到群众对其中11家售电公司准入申请材料提出的异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0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第八十一批售电公司信息的通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本地售电公司注册的北京国泰安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异地推送注册的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计2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2家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0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售电公司注册公示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云南云晟电力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对上述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检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
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交易成交均价2024年12月发电侧上调预挂牌交易成交均价377.23元/兆瓦时,发电侧下调预挂牌交易成交均价357.39元/兆瓦时。12月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交易成交均价单位:元/兆瓦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1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新型主体参与现货市场,适当拉大峰谷分时价差,为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型主体发展创造条件,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售电公司加强负荷侧资源聚合调节或控制能力建设,接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收集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多年期双边协商交易协议的公告,交易执行周期为2025年起至少三年,本次协议收集分为省内多年期绿色电力双边协商交易协议和省内多年期水电及常规新能源电力双边协商交易协议两部分开展,购售双方共同做好电量预测工作,合理申报
开好端,起好步,2025年云南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顺利开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云南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中提到: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根据《贵州省2025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要求,2025年批发侧所有交易均须带分时量价曲线进行申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统调负荷曲线,编制了2025年年度交易参考曲线供市场主体参考。据显示,年分月、月分日、日分时典型曲线供市场主体参与2025年年度交易时参考使用。其中,年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东北能监局发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当月受理、次月生效”的原则处理电力用户退市事宜。(一)正常退市用户的工商业购网电量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二)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其工商业购网电量电价执行1.
2024年1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某单位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是直购电服务采购,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详情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某单位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某单位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
12月4日,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九次会议在贵阳召开。管委会成员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场运营机构等共计60余人参加会议。管委会主任委员、贵州电网公司副总经理苏志鹏出席会议并讲话,管委会副主任委员、贵州电网公司二级职员王玉萍主持会议并作管委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会议全面总结了2024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6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条款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燃煤发电机组交易价格(不含容量电价)按照“基准电价+上下浮动”确定,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国家另有规定的随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现货市场未结算运行时,中长期交易采用“照付不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随着2024年12月份月度交易正式出清,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累计成交电量8027亿千瓦时,占新疆电网总售电量的73.5%,实现逐年提升。截至目前,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累计为12969家经营主体提供了注册服务,其中发电企业770家、售电公司265家、电力用户11934家。截至2024年10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6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2025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1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场站须直接参与中长期及现货交易;110千伏以下新能源场站可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作为价格接受者,直接参与中长期交易后须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未直接参与交易的
近日,黑龙江分公司“一种分析汽轮机负荷控制调节门状态异常的方法”“一种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给料控制方法及系统”“一种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烧波动监测方法”“一种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腐蚀监测方法”等4项发明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2月6日,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信息: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制氢项目完成备案。项目法人单位黑龙江洁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额7亿元,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建筑用地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制氢设备14套,氢储气罐150个,年产氢气5万吨,碱水制氢。企查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黑龙江省肇州县南城集中供热环保超低排放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项目预算4377.54万元,招标内容为对2×130吨热水锅炉的烟气处理系统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更换布袋式除尘器、增设石灰-石膏湿法脱硫系统、SCR脱硝处理系统、增设湿式电除尘器,实现烟气污染物的超低排
12月4日23时,中国能建龙江能建承建的黑龙江省穆棱市热电联产二期改扩建EPC工程项目#1锅炉完成168小时试运行。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城区北侧,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扩建2×150吨/时蒸汽锅炉+2×2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约9万平方米。该项目是黑龙江省政府百大项目,也是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黑龙江省饶河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垃圾焚烧运营服务特许经营权招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费限价为130元/吨,服务经营期20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采用两条日处理50吨生活垃圾炉排炉生产线,日处理100吨饶河县生活垃圾。招标范围包括在业主的指导下,负责饶河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12月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桦南林业局、山高新能源集团举行风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仪式。据悉,风电项目位于新兴区,规划建设风电场200MW,新建一座升压站,拟安装32台风力发电机组,总投资预计约10亿元人民币。
12月2日,黑龙江通河11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工程等9项目核准获批。分别是通河11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工程、通河长兴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增容工程、通河通北~富林35千伏线路新建工程、哈尔滨通北~通河110千伏线路新建工程、呼兰杨林66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双城金城66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批物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242423)
11月29日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获悉,1~10月,黑龙江省内绿电交易电量为8.36亿千瓦时,较去年全年多出7.19亿千瓦时,是去年全年绿电交易电量的7倍多。国网黑龙江电力立足黑龙江风光资源优势,优化交易结算方式,在发、用电两侧市场拓展绿电交易主体,扩大绿电交易规模。该公司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近日发布关于对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省内售电公司进行注销的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第二十八条“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经地方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调查确认
近日,黑龙江同江市工业66千伏输变电工程投运。据悉,工程于去年9月开工建设,新建2条3.2千米线路,新建铁塔13基,66千伏变电站1座,新增2台31.5兆伏安主变压器,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的建成,提升了区域电网的供电能力,优化了电网结构,增强了电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