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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首次开始正式考核 规模300亿!

2020-12-17 11:01来源: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上海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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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0年11月23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联合印发《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方案中称2021年度直接交易总量预计为300亿千瓦时,实际交易规模根据每次交易开展前用电侧上报的相关需求用电量(也可包括发电侧上报的需购入的电量,下同)确定。

电力用户:每次交易开展前,可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范围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截至交易组织月上月月末前发布的各类直接交易准入电力用户名单确定。

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用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直接交易,或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

售电公司:符合《上海市售电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0〕2号)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应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要求完成市场注册程序。

每次交易开展前,售电公司若需参与交易,应在交易安排通知的规定期限前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和合同绑定程序,并按要求及时有效地上报相关需求用电量、缴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

偏差考核:直接交易的结算原则为按月考核,月结月清,发用双方解耦结算。考虑到2021年首次开始正式考核工作,各市场主体按照正常偏差考核费用的50%进行结算。直接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月度电量偏差允许范围在7月至9月为±4%,在其他月份为±2%。

详情如下: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增长,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地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暨中长期交易有关指示精神和文件要求,稳步推进“六签”工作,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请按照执行。

附件:《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docx】

附件

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电力运行和市场化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暨中长期交易视频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运〔2020〕773号)、《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上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六签”工作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电量规模

根据目前直接交易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注册情况以及2021年电力供需形势分析,综合考虑发电企业的市场化电量以及电网迎峰度夏、清洁能源消纳等电力需求,按照上海市2021年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初步安排和已注册用户情况,2021年度直接交易总量预计为300亿千瓦时,实际交易规模根据每次交易开展前用电侧上报的相关需求用电量(也可包括发电侧上报的需购入的电量,下同)确定。其中,年前开展的年度交易的交易规模,根据用电侧上报的年度需求用电量之和与年度交易规模占比确定;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2021年直接交易的年度交易规模占比为90%。每次交易开展过程中,若累计总成交出清电量不小于交易规模,本次交易自动终止。

二、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

每次交易开展前,可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范围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截至交易组织月上月月末前发布的各类直接交易准入电力用户名单确定。

每次交易开展前,上述范围内的电力用户若需参与交易,应在交易安排通知的规定期限前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并按要求及时有效地上报相关需求用电量。

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用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直接交易,或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其他中小用户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风险测试,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可直接参与直接交易;或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须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

(二)售电公司

符合《上海市售电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0〕2号)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应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要求完成市场注册程序。

每次交易开展前,售电公司若需参与交易,应在交易安排通知的规定期限前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和合同绑定程序,并按要求及时有效地上报相关需求用电量、缴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

(三)发电企业

可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8年直接交易准入发电企业名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7〕204号)、《关于印发2020年新增直接交易准入发电企业名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0〕90号)确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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