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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西北地区建造集中共享低放废物处置场的建议

2021-02-04 09:58来源:CNEA核能协会作者:赵成昆关键词:放射性废物核电厂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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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低放废物处置工作严重滞后于核电发展。目前在运核电厂90%以上低放废物仍然滞留在核电厂临时贮存设施内。积存的大量放射性废物不但影响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增加环境风险,而且进一步加剧公众对核电安全的担心。为了突破困局,凝聚行业共识,有效推进低放废物处置工作,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了核电厂低放废物多途径处置研究,提出了在我国西北地区建造集中共享低放废物处置场的有关建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CNEA核能协会”  ID:China-nea  

作者:赵成昆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任中国核动力设计研究院院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等职。

关于在我国西北地区建造集中共享低放废物处置场的建议

1. 我国核电厂低放废物数量及预测

21世纪以来 , 我国核电进入规模化发展时期。截至 2019年年底,我国在运核电机组47台,总装机容量约 4875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13台,总装机容量约1421万千瓦。2019年核电发电量达3481亿千瓦时,替代煤炭10600多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8亿吨,为我国能源和电力的低碳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核电厂在运行和退役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以下简称“低放废物”)。按照法规要求 , 低放废物需要尽快移出核电厂进行最终安全处置。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低放废物处置工作严重滞后于核电发展。目前在运核电厂90%以上低放废物仍然滞留在核电厂临时贮存设施内。据统计,一座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运行期间一年产生的低放废物为45-50立方米(m3),机组退役期间(30 年)产生的低放废物总量约10000m3。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核电厂积存的低放废物总量已经达到17000m3。

按目前的装机容量(截至2019年12月底,在运在建机组共60台)计算,2060年以前,全国每年产生的低放废物量不超过5500m3(包括少数机组退役产生低放废物),累积低放废物总量不到 150000m3。如果按有关机构预测的2035年全国核电总规模1.5亿千瓦推算,按照每年新建6台机组考虑,2060年核电低放废物每年产生量近10000m3,低放废物总量将接近250000 m3。2080年以后,由于退役机组数量增加,退役产生的低放废物数量也将大幅增加,预计 2095 年累积总量超过 700000 m3,2110年超过1300000m3。

2. 我国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现状与问题

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有“就地处置”“区域处置”“集中处置”等多种途径。

“就地处置”是指在核电厂所在地区建设处置场,接受本电厂或本省的低放废物。“就地处置”可以充分利用核电厂已有资源,责任明确。但如果每个核电厂都建一个废物处置场,全国要建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处置场,过于分散,每个处置场都要运行和监护300年以上,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压力增加。

“区域处置”是指建设区域性处置场,集中处理区域内多省的核电厂低放废物。区域处置体现就近和集约的原则,可以减少运输压力,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集约使用,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处置方式。

“集中处置”是指建设跨区域的处置场,面向全国实行“集中处置”。可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提高管理和监管效率,降低废物处置成本,但存在低放废物长途运输的问题。

相比于中、高放废物处置,低放废物处置的安全和环境风险相对较低,技术上比较成熟。低放废物处置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处置场址选择困难。其中除了历史和政策方面的问题外,公众反对或邻避效应是目前面临的最主要障碍。

地方政府的态度也是影响区域处置政策落实的因素。有的地方政府只要核电厂,不要核废物处置设施,害怕核废物对公众和环境造成伤害,甚至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有的地方虽然同意建造处置场,但明确表示不接受外来废物,甚至不接受本省其他核电厂的废物。

早在 1992 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提出了“区域处置”政策,计划在全国分片规划和建设六个区域性处置场,负责处置核电低放废物。30多年来,我国先后建成西北(甘肃省)、北龙(广东省)和飞凤山(四川省)三个低放废物处置场。目前,西北处置场的规划容量200000m3,已建成20000m3,主要接收军工废物及核电厂的少量废物;北龙处置场规划容量240000 m3,首期建成8800m3,主要接收大亚湾核电基地的废物(但至今尚未投入运行,仅作为一个临时储存库);飞凤山处置场规划容量180000m3,首期建成 32 000 m3,主要用于接收821厂退役产生的低放废物和本省废物。因此,我国至今没有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核电厂低放废物区域处置场。

针对遇到的问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核工业主管部门除了正在制定规划并大力推动区域处置场落地,也批准了少量秦山核电厂废物向西北处置场转移,以解决燃眉之急。核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求新建核电厂把废物处置设施作为电厂建设的必要条件,以解决核电低放废物处置问题。但受“邻避效应”等因素影响,有核电的省份很难找到既满足要求又被公众接受的场址。核电厂所在的东南沿海省份也普遍不愿意接受外来废物,都希望把本地的放射性废物送出。处置场选址和建设工作难以落实。

3. 我国可以采取“区域处置 + 集中共享处置”的多途径处置模式

在国际上,核电厂低放废物“就地处置”“区域处置”“集中处置”等多种途径都有实践。集中处置的优越性在国际上早已形成共识并受到鼓励。在“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联合公约”中提出“为安全和有效的管理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 在一定条件下,鼓励签约国之间的合作,为其他签约国提供本国的设施”。欧盟14个国家2003年开始研究共建集中处置场。美国在运行的4个处置场中,由Energy Solutions(ES)公司运营的 Clive 处置场作为接受全国放射性废物的集中共享处置场,是运行最成功的一个处置场。2017年 Clive 处置场接受的废物占全美处置总量的99%。

针对我国当前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面临的问题,可以采取“区域处置 + 集中共享处置”的多途径处置模式。即:一方面在核电规模较大的省份推动建设“区域处置场”,解决本省及周边的核电低放废物处置问题;另一方面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地方政府支持、综合条件良好的区域,建设一个面向全国的核电低放废物“集中共享处置场”,对核电厂的低放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目前,我国在浙江、广东、福建三省核电机组较多。在现有的核电规模下,预计到2110年每个省低放废物积累量均达到150000m3左右;如果再考虑到未来的新建核电,每个省的放射性废物量将超过200000m3。因此可以考虑各建一个“区域性处置场”。

其他核电机组数量较少的省份,核电低放废物量低,单独建设处置场成本太高,经济上不划算,而且选址及建设也面临“邻避效应”的干扰。如果建设一座面向全国核电厂的“集中共享”式处置场,不仅可以解决上述省份核电废物处置问题,而且可以为其他核电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核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安全、经济、社会等方面综合比较,选择适合的处置场。

4. 在西北地区建设“集中共享”型核电低放废物处置场是可行的

西北地区具有良好的核工业基础,社会各界对核工业有深厚的感情和充分的理解。西北地区降雨量小,一些地区地质稳定,不存在地震液化、滑坡、泥石流、岩溶和地面沉降等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气候、地质等条件形成的天然屏障,为放射性废物永久处置提供了更可靠的安全保障。西北地区人口密度低,也可以大大降低公众集体剂量。

因为水文地质条件好,工程系统简单,不需要复杂的防洪等排水系统和隔水措施,减少了工程措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事故发生概率,降低了处置场设计难度。针对处置场关闭后300年的安全维护问题,考虑长期风险控制的要求,西北集中共享处置场更具优势。

低放废物处置费用包括建设及运行两个部分。选址、地面设施、监测设施、去污设施、环评和许可证申请等固定投资较高,占总体投资的30%- 50%。而西北地区的土地价格和规模效应也为降低处置成本提供了空间。

从运输事故风险概率看,到西北地区集中共享处置场的运输距离的增加并未显著增加严重事故发生的概率。在运输成本上分析,参照各行业运输费用推算,从沿海运到西北集中共享处置场的低放废物运输成本约占全部处置费用的15%-25%。如果将来采用铁路或公海铁联运,价格还会有所减低。运输费用中装卸、监测、辐射防护和劳保、安全分析和环评等管理费用和距离无关。根据初步测算,运输距离增加时,运输增加的费用只占全部处置费用的2.2%- 3.1%。

必须说明,在西北集中共享处置场的经济分析中,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比如地方的环境补偿费用。但环境补偿费用并不是西北特有的额外费用,任何地区的处置场都会收取此项费用,沿海地区可能还会更高。

处置场的运行模式涉及相关核电企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等各方的利益。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共享共赢应是未来处置场运营模式的核心。为保证低放废物处置场关闭后300年的安全维护,处置场必须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地方政府和核电企业加强合作,专业、规范、高质量地进行建设。

5. 推进我国低放废物处置工作的建议

(1)我国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严重滞后,绝大多数低放废物滞留在核电厂临时贮存设施内,不利于核电厂的正常运行,也增加了环境风险,应尽快推进我国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对处置场的规划与核电发展规划一并考虑,同时结合路条、项目审批等关键节点,将处置场的选址和建设设置为允许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核准或开工的前提条件。

(2)“邻避效应”是影响我国低放废物区域处置政策落地的主要障碍,为了破解“邻避效应”带来的困局,建议对核电厂低放废物采取“区域处置 + 集中共享处置”的多途径处置模式,在部分核电大省规划建设区域性处置场的同时,选择综合条件良好的区域,建设面向全国的“集中共享”式核电低放废物处置场。

(3)低放废物处置场的运营具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公益性。低放废物处置在坚持专业性的同时,还应具有公益性,同时在政府指导下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现共享共赢,可持续发展。

(4)要建立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低放废物处置场所在地应得到合理补偿,以促进当地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补偿方式不但可适用省与省之间的环境利益平衡,也可探讨在省内区域间实行,由此加快省内区域处置场的建设。

(5)西北集中共享处置场的建设可以破解我国当前核电低放废物处置问题,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和推动有关涉核企业集团尽快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加快推进和实施西北集中共享处置场的建设运行,为我国低放废物处置提供一个安全、可靠和经济的途径。

注:本报告是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重大问题联合研究《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多途径研究课题》课题的研究成果。课题组主要成员包括:赵成昆 , 王毅韧,赵永康, 刘新华 , 曲志敏,王金明,常向东,陈晓秋,杨波,陈荣,刘玮,徐春艳,魏方欣,张宇, 祝兆文,董志强,圣锋,石西森,李广华,郭丹,郭胜辉,苗献锋,王世朋,任联章,李晓清,刘夏杰,田延峰,谢秋发,张立权,王鑫,张茂林,王明煌,张斌。

(本文刊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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