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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转让交易限价方式
对于发用两侧采用双边协商转让的,转让价格与原合同不一致时,若原交易品种设置有限价范围,转让价格限价范围与对应品种月度(月内)电能量增量价格限价范围相同;原交易品种价格未设置限价,其转让价格限价范围与常规直购月度(月内)电能量增量交易限价范围相同;转让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一致时,转让交易不设限价,规避了去年转让交易中同价转让产生价差的问题。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须与原合同电价保持一致。
(四)“三个加强”
要点7: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要求
加强对运营机构的要求。强调了交易机构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并提出信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应落实要求;强调了调度机构按要求落实市场交易结果的职责。
加强对发电企业的要求。明确了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合规、计划执行、计量改造方面要求,并列举了部分不合规行为。
完善对电力用户的要求。增加非年内新投产、有意愿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除仅参加富余电量、低谷弃水交易的情形外)须全年参加交易的要求。明确拖欠电费、随意更改或恶意毁约等行为的处理方式。超过用电侧偏差考核阈值的零售用户,原则上应共同承担其售电公司最低20%的偏差考核费用,但仍尊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的意愿,具体分摊比例由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主协商确定。
增加对售电公司的要求。扩大售电公司可代理交易品种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留存电量、铝电合作2个交易品种;增加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动态复核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管理,并明确售电公司不得将购售电合同签订等核心业务交由其他个人或机构完成,否则应承担因购售电合同引发的市场纠纷、惩罚、诉讼等全部责任。
强化对电网企业的要求。电网企业在合同转让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时,接受合同转让交易双方委托,承担合同转让交易价差费用的代收代付,双方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明确对退市市场主体的要求。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售电公司,原则上原法人及其法人代表3年内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电力用户未签订交易合同(含交易合同电量为0),按超用进行考核;连续3月未签订交易合同的,视作违约退出。非正当退市的,从退出当年后续月份起,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目录电价1.2倍执行。
要点8:关于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再次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渠道、方式及信息真实性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对未报送或报送不及时、或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将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暂停其交易资格或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要点9:加强市场衔接
按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明确了“六签”工作要求:
高比例签约。推动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售电公司年度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应不低于全年零售市场签约量的80%;批发用户年度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应不低于近三年平均用电量或上一年用电量的80%;现货试运行期间,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各月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须不低于当月实际用电量的95%。
规范化签约。各市场主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
见证签约。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推动中长期合同联合签约。
长期签约。连续参加市场3年或交易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签订3-5年长期合同。在政策和市场规则发生变化时,可经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分时段签约。按照峰、平、谷三个时段签订分时段合同。年度交易中,在全年分月电量和全年丰平枯均衡结构的基础上,增加分时段方式组织交易,即组织开展全年均衡结构峰段、全年均衡结构平段、全年均衡结构谷段、全年全时段均衡结构、全年分月峰段、全年分月平段、全年分月谷段、全年分月均衡结构交易。月度(月内)交易中,按月度(月内)峰段、月度(月内)平段、月度(月内)谷段、月度(月内)均衡结构组织组织交易。
电子化签约。在交易平台中预置电子合同示范文本,市场主体须通过交易平台签约电子合同后,经打印盖章后提交交易中心备案生效。
三特别提醒事项
按照《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相关要求,取消原有富余电量输配电价政策。参加富余电量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将按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文要求,与同电压等级下的常规直购等交易品种执行同一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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