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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经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能源局。
鼓励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综合节能、用电在线监测和诊断咨询培训等服务,实现电力电量节约、运行效率提升。
稳步实施电力需求响应,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建立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制度及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缓解电网运行压力,提升机组运行效率。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同时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办法将电力需求侧管理范围进行了很大的扩展,其内涵已从传统的节约电力电量、促进节能减排,扩展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和有序用电。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办法,更好的推动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有必要对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印发的《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进行修订。
为此,安徽省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文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并结合安徽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征求了安徽省有关单位、各市电力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等意见,经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名义联合印发。
《实施细则》共9章61条,主要从总则、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综合能源服务、保障措施、附则等9个方面对安徽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拓宽了工作内涵,加大了工作指导力度。
通知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皖发改能源规〔2021〕3号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省电力公司、各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现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能源局
2021年5月8日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条 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六条 电网企业、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应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电力用户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应从专业服务角度细化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供合理技术解决方案,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电力用户应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加强节能改造,实施电能替代和多能互补,改善电能质量,提升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二章 节约用电
第七条 节约用电是指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
第八条 落实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
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能源局。
第九条 电网企业应推广使用节能先进技术,采用节能输变电设备,优化网架结构,采取技术措施,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加强无功管理,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十条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宣传和推广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工业、建筑等领域节电降耗、提质增效。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体系,推进企业和园区开展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创建,参与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荐产品(技术)征集推广。
第十二条 鼓励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综合节能、用电在线监测和诊断咨询培训等服务,实现电力电量节约、运行效率提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能效电厂、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项目示范,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和管理方式,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能效电厂项目,提升移峰填谷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三章 环保用电
第十四条环保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开展环保用电,协调推进本地区电能替代工作,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六条 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电力市场建设、技术经济性、节能环保效益等因素,运用财政、价格、环保等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热(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领域实施电能替代,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形成安全、清洁、高效、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第十七条 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需求,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在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考核中合理扣除。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的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约电力电量。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将电能替代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电能替代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技术和研发等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十九条 不断创新电能替代领域、方法和内容,进一步扩大范围和规模。鼓励电力用户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电蓄热、电蓄冷、储能等成熟的电能替代技术,开展电能替代新技术示范、区域示范、产业园区示范,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电能替代。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加强电网运行管理,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的供电服务,加强电能替代宣传,建立电能替代用电报装“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运营和服务,以市场化模式实现多方共赢。
第四章 绿色用电
第二十二条 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推动绿色用电,探索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
第二十四条 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较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试点。通过能源互联网、新能源微电网、充电设施、储能设施、配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提高源网荷储协同调控能力,探索、推广多方共赢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同模式。
第二十五条 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拓展电力直接交易平台功能,创新电力交易模式,推动绿色电力点到点实时交易和结算。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引导电力用户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二十六条 支持电网企业会同电力用户探索建设大规模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引导电力用户主动调整用电负荷,提升电网“源”“荷”互补能力,有效平抑可再生能源带来的波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 将需求响应资源统筹纳入电力运行调度,科学安排和调整需求响应资源的调用方式和调用量,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互动激励机制,对需求响应参与方通过资金奖励、需求响应电价和辅助服务等市场化方式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五章 智能用电
第二十九条 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条 加强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及电力能效监测、需求响应、市级子系统等建设,完善信息交互共享、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功能,提升电力运行调节水平。
第三十一条鼓励电力用户、电能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主动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并与安徽省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安徽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等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智能用电管理水平。其中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应用,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相关数据应作为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及相关系统的建设运维,加强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定期向电力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数据,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在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区等集中用能区域,因地制宜开展 “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探索“互联网+”智能用电技术模式和组织模式,推进需求响应资源、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广以智能终端和智慧能源为特征的智能小区/楼宇/家庭、智能园区/工厂试点,支撑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全社会采用智能用电设备。
第三十四条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模式,探索开展电能云服务、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智慧车联网服务、岸电互联互通服务等,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与节电服务。逐步培育负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增加灵活性需求响应资源供应。鼓励电力用户主动参与和实施智能需求响应,提供调频、调峰、可再生能源消纳等灵活的能源服务,推进动态实时交易。
第三十五条 依托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能服务机构等用电数据资源,拓展用电大数据采集范围,加强重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实时在线监测,建设用电大数据中心,实现用电数据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节电决策等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鼓励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支持开展基于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
第六章 有序用电
第三十六条 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落实“定负荷、定时段、定设备、定人员”要求,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八条 稳步实施电力需求响应,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建立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制度及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缓解电网运行压力,提升机组运行效率。
第三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制定年度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加强与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相互配合,加快推进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建设应用,做好需求响应申报、执行和评估等各环节工作。
第四十条 支持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负荷集成商等代理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通过应用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自建电能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有偿调峰、调频等多样化的增值服务。
第四十一条 引导、激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采用完善的负荷管理设施、负控装置和用户侧开关设备等,实现重点用能设备用电信息在线监测和控制,并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充分利用需求响应资源,主动参与实施电力需求响应,提高电能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以下有序用电管理措施:
(一)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分解落实全省有序用电负荷调控指标,组织编制《电网有序用电方案》,签订有序用电协议,进行必要演练,增强操作能力;
(二)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纳入优先购电权计划,建立优先购电用户目录,并根据保障需要,对目录用户进行甄别、完善和动态调整;
(三)组织编制《超电网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表》《紧急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紧急事故拉停220千伏主变名单》,并通告有关用户;
(四)完善电力应急保障机制,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并在实施过程中组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保障优先购电权计划落实。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落实以下有序用电管理措施:
(一)根据负荷变化、发电机组出力及检修情况,优化机组运行调度,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在同级电力管理部门指导下提出年度有序用电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可能出现持续电力供需缺口时,及时细化落实有序用电各项工作,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畅通与电力用户的信息交流,提前将错避峰信息通知电力用户;
(四)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电力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要加强电能管理,按要求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并根据指令严格按照方案采取相应错避峰措施。
第七章 综合能源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综合能源服务是指以能源互联网、智慧能源和多能互补为发展方向,以智能电网、互动服务、“大云物移”为支撑手段,满足终端用户能源规划设计、工程投资建设、用能分析诊断、多能源运营服务及投融资服务等多元化需求的新型服务模式。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发挥工作指导、综合协调、政策支持等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由各方在平等、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协商合作,共同推进我省综合能源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鼓励电网企业等全社会各类能源服务商,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用户用能成本、促进新能源发展为目标,构建以电为中心、智慧协同的新型能源消费市场,为终端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综合能源服务,为全省综合能源服务新业态发展提供借鉴和示范。
第四十八条 支持电网企业构建开放共享的省级智慧能源服务平台,逐步接入水、电、气、热等各类能源数据,建立在线综合能效评价体系,与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等积极合作,为各方提供运行分析、效益评估、信息互动等服务,推动综合能源服务项目落地,提升全社会综合能效。
第四十九条 开展综合能源服务示范项目建设,聚焦综合能效服务、多能供应服务、清洁能源服务及新兴用能服务等领域,以园区、工业企业及大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推广对象,统筹运用能效诊断、节能改造、用能监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冷热电三联供、储能等技术,打造典型示范项目。
第五十条 支持组建安徽省综合能源服务产业联盟,聚合能源供应、设备制造、能源服务、科学研究等综合能源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加强合作共享,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打造共建、共治、共赢的综合能源服务生态圈。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综合能源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综合能源服务与能源互联网建设、电能替代、电力市场化交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深度融合,将其纳入相关指导性、政策性文件,发挥政策联动效应。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实现对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的优先开发利用。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作用,开展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加强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从业人员能力建设。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积极性。
第五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完善峰谷电价、尖峰电价、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探索试行、推广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引导和激励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激励政策,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等建设和运维,示范项目补贴和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评估等。节能减排类财政资金可用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管理模式和产品,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抵押、融资租赁、保理、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电能服务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电力需求侧管理领域。
第五十八条 电网企业开展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的系统建设运维、需求响应补贴及终端建设改造安装等合理的支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计入供电成本。
第五十九条 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产业,推动建立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吸引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加强市场化运作,搭建资源共享、互助协作的工作平台,促进电能服务产业体系建设。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等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供节电咨询、设计、工程、评估、检测、核证、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电子商务等服务,壮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提高全民节电意识和知识水平。鼓励电能服务机构等向售电企业转型,引导售电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售电业务发展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相融合。
第六十条 加强用电和节电统计分析,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绩效评估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制定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办法,鼓励依据相关评价标准,认定电力电量节约量,综合评价实施效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2015年7月23日起实施的《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4年6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发展战略。其中“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被置于首位。电力需求侧管理旨在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通过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可以达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化用电水平、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等目的,对能源消费双控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是落实能源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同时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办法将电力需求侧管理范围进行了很大的扩展,其内涵已从传统的节约电力电量、促进节能减排,扩展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和有序用电。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办法,更好的推动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有必要对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印发的《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进行修订。
为此,省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文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征求了省有关单位、各市电力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等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以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名义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9章61条,主要从总则、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综合能源服务、保障措施、附则等9个方面对我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拓宽了工作内涵,加大了工作指导力度。
(一)总则。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电力需求侧管理概念、工作原则、各单位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节约用电。提出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包括落实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等内容。
(三)环保用电。提出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包括环保用电的主要内涵、实施领域、政策措施、示范推广、供电保障及市场化运作等内容。
(四)绿色用电。提出通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包括开展需求响应、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建设、建立需求响应激励机制等内容。
(五)智能用电。提出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包括推进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等内容。
(六)有序用电。提出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措施。包括稳步实施电力需求响应、推进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建设应用、编制电网有序用电方案、完善电力应急保障机制、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等内容。
(七)综合能源服务。提出以能源互联网、智慧能源和多能互补为发展方向,满足终端用户多元化的能源需求。包括构建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组建产业联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内容。
(八)保障措施。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完善电价政策、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利用市场化机制、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产业、加强统计分析等内容。
(九)附则。包括文件有效期、解释单位、原实施细则废止等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创新点
《实施细则》全面体现国家办法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力求体现安徽创新举措。
(一)细化了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将电网企业、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并列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参与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拓展了工作内涵。除继续实施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等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外,要求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试点、开展“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通过发挥市场化机制的作用,挖掘用户侧调峰资源,实现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
(三)纳入了综合能源服务。综合能源服务是促进能源转型的重要方向,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辅相成。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主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吸引和集聚各类能源服务商,推动智慧能源服务平台、示范项目建设,将有利于综合能源服务行业发展,提升全社会综合能效水平。
(四)完善了保障措施。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完善相关电价政策,更加强调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工作,进一步突出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市场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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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需求响应代理合同签订操作指引[$NewPage$]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需求响应零售交易及代理合同线上签订工作的通知,合同适用对象已注册为需求响应资源,且计划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的工商业用户(包含市场购电和电网代购用户)。附2024年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代理合同范本。详情如下:关于开展2024年
4月25日,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电力需求响应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NewPage$]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电力需求响应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交易品种分为邀约型削峰、实时型(可中断)削峰、邀约型填谷、实时型填谷。需求响应原则上每天不多于3次,每次不超过3小时。其中实时型削峰价格0~21元/千瓦·次,最高7元/千瓦时;实时型填谷响应价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江苏省发展改革委4月22日发布《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需求响应实施补贴标准。其中0.5-1小时的,度电补贴最高,为4.8元/kWh。0.5小时以下的实时需求响应,既有度电补贴元2.4/kWh又有容量补贴10元/kW。详情如下:(1)削峰需求响应按竞价形成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其中提到,需求响应参与主体包括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视为单个用户参与响应,负荷聚合商与电力用户的补贴
经常有朋友聊天,主题是:虚拟电厂该怎么投资,怎么建设,回报率是多少。把虚拟电厂看成了实体电厂,这是电力行业长期重资产投资的惯性思维所导致。也不排除一些企业以虚拟电厂的名义,去争取光伏、储能、充电桩和微电网项目投资机会。(来源:鱼眼看电改作者:俞庆)个人认为,虚拟电厂是一种资源运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7日,江苏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当出现电力缺口时,在所有负荷管理措施中首先启动市场化的需求响应予以应对。鼓励各县区(功能区)政府在约定需求地方补贴的基础上,出台“容量补贴+响应补贴”两部制电价补贴政策,提升全市快
2023年11月以来,我省先后经历两轮低温寒潮天气,在用电负荷和管输天然气日消费量分别有23次和39次突破历史峰值、“12·18积石山地震”影响部分能源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保
3月28日,云南省能源局印发2024年云南省电力需求响应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原则上优先启动邀约型需求响应,紧急情况下可启动实时型(可中断)需求响应。电力缺口在执行日(D日)前一天(D-1日)10:00前发布的,组织邀约型削峰响应。电力缺口不满足在执行日(D日)前一天(D-1日)10:00前发布要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联合该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旨在推动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构建双向互动体系,巩固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优势。根据通知,安徽省计划到2025年形成多项车网互动技术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中电联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确定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57家企业为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详情如下:中电联关于公布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2月25日获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南分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西藏电力交易中心近日组织完成西藏送重庆电网首笔276.8万千瓦时绿电交易。这是西藏首次通过市场化交易开展电力外送,也是西藏首笔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是以风电、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在电力中长期
2023年8月25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市场2023年半年报告,1-6月,30家售电企业亏损,亏损占比约20%!在即将到来的全面现货时代,企业经营风险急剧上升,而如今火热的工商业储能市场或将成为售电企业突破重围的新增长动力!(来源:开勒股份)储能将成为售电企业增长新动力客户资源交汇协同售电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售电企业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结果的公告,经过分阶段组织售电公司自查、集中核验与督促整改。核验情况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现将各售电公司的核验结果及处置措施予以公告。详情如下:
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入市协议签章操作手册(2023年11月版)[$NewPage$][$NewPage$]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7日对受理的1家售电企业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市场有关方面未对该售电企业提出异议,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
近日,辽宁电力零售市场深化建设启动会议顺利召开。按照“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为进一步科学传导价格信号,引导终端用户合理用电,实现零售市场信息公开和有效竞争,东北能源监管局结合主题教育及调查研究情况,推动解决发展难题,不断深化辽宁省零售市场建设工作。电力零售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售电企业退出贵州电力市场的公示,11家售电公司已工商注销,强制退出贵州电力市场。详情如下: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正在加速,新能源市场化占比也在稳步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重要作用在逐步凸显。2022年全国市场交易电量共5.2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60.8%。其中,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电量首次超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近50%。随着电力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一方面通过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0日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强制退出市场售电公司相关情况。公告显示,在河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连续3年未开展售电业务的共计43家。若公示通过,将被强制退出河南电力市场。(名单附后)(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七块钱)强制“僵尸”售电公司退市如今已屡见不鲜,
随着新一轮电改的持续深化,发用电计划正逐渐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客户越来越多,整个电力市场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化。售电企业与电改相伴而生,左边连接着电力生产者,右边服务着电力消费者,吸引了各方关注。发达国家售电企业的营销策略综合能源服务。发达国家的电力零售市场用户均可以自由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关于促进吉林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评估的通知。文件提出,加快绿能产业园区创建方面。系统梳理各地绿能产业园区创建基本情况,重点评估辽源、通榆、洮北、农安、松原5个千万千瓦级增量配电网产业园区和松原、长岭、大安、洮南、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率先突破”任务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十个省级统筹绿能产业园区(5个增量配电网绿园区、5个氢基绿能园区)建设,4月23日省能源局组织召开绿能产业园区建设调度视频会,省能源局副局长杨庆明主持会议。长春市发改委、四平市发改委、白城市能源局、松原市能源局、各绿能产业园区所在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河南平顶山市出台加快平顶山市能源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加快构建绿色、高效、安全能源保障体系。《意见》明确,力争“十四五”末,新能源装机达到600万千瓦,占比由46%提升到55%,新能源消纳占比由21%提升到30%以上,明显高于全国、全省“十四五”规划水平。
近日,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长春农安增量配电网园区项目业主并取得业主认定通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创建吉林省省级统筹绿能产业园区的通知》开启了构建千万级、百亿级绿色产业园区的新篇章。其中,长春农安增量配电网园区项目凭借其独特定位与前瞻性规划,成为能源转型与地方经济发展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省发改委发布河南省增量配电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细则中提出,增量配电网类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模15%的集中式独立储能装置。增量配电网类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共电网,原则上要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鼓励增量配电网类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安徽怀宁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组建项目公司,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按照省级、市(县、区)配电网规划、国家和行业标准、《怀宁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项目专项规划》及项目技术要求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亮点解读(来源:微信公众号“配售电研究中心”文||赵文新)概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4年4月2日颁布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实施。该文件修订日期落款写在3月15日,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办法》共包含5章24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7日,广西中惠电力有限公司城南产业园增量配电网项目举行竣工投产仪式,标志着这一重要能源项目的成功落地。该项目主要为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提供电力服务,覆盖面积达到8.835平方公里。据悉,该项目总投资高达2.4亿元,占地面积30亩。项目全面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将达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内蒙华电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方公司”)拟按照当前各自在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电热销售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电热销售公司增资46,879万元。其中,公司增资9,375.80万元,北方公司增资37,503.20万元。用于投资建
4月2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提出:“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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