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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安徽省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文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并结合安徽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征求了安徽省有关单位、各市电力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等意见,经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名义联合印发。
《实施细则》共9章61条,主要从总则、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综合能源服务、保障措施、附则等9个方面对安徽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拓宽了工作内涵,加大了工作指导力度。
通知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皖发改能源规〔2021〕3号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省电力公司、各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现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能源局
2021年5月8日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条 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六条 电网企业、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应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电力用户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应从专业服务角度细化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供合理技术解决方案,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电力用户应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加强节能改造,实施电能替代和多能互补,改善电能质量,提升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二章 节约用电
第七条 节约用电是指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
第八条 落实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
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能源局。
第九条 电网企业应推广使用节能先进技术,采用节能输变电设备,优化网架结构,采取技术措施,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加强无功管理,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十条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宣传和推广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工业、建筑等领域节电降耗、提质增效。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体系,推进企业和园区开展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创建,参与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荐产品(技术)征集推广。
第十二条 鼓励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综合节能、用电在线监测和诊断咨询培训等服务,实现电力电量节约、运行效率提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能效电厂、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项目示范,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和管理方式,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能效电厂项目,提升移峰填谷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三章 环保用电
第十四条环保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开展环保用电,协调推进本地区电能替代工作,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六条 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电力市场建设、技术经济性、节能环保效益等因素,运用财政、价格、环保等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热(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领域实施电能替代,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形成安全、清洁、高效、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第十七条 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需求,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在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考核中合理扣除。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的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约电力电量。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将电能替代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电能替代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技术和研发等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十九条 不断创新电能替代领域、方法和内容,进一步扩大范围和规模。鼓励电力用户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电蓄热、电蓄冷、储能等成熟的电能替代技术,开展电能替代新技术示范、区域示范、产业园区示范,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电能替代。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加强电网运行管理,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的供电服务,加强电能替代宣传,建立电能替代用电报装“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运营和服务,以市场化模式实现多方共赢。
第四章 绿色用电
第二十二条 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推动绿色用电,探索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
第二十四条 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较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试点。通过能源互联网、新能源微电网、充电设施、储能设施、配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提高源网荷储协同调控能力,探索、推广多方共赢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同模式。
第二十五条 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拓展电力直接交易平台功能,创新电力交易模式,推动绿色电力点到点实时交易和结算。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引导电力用户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二十六条 支持电网企业会同电力用户探索建设大规模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引导电力用户主动调整用电负荷,提升电网“源”“荷”互补能力,有效平抑可再生能源带来的波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 将需求响应资源统筹纳入电力运行调度,科学安排和调整需求响应资源的调用方式和调用量,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互动激励机制,对需求响应参与方通过资金奖励、需求响应电价和辅助服务等市场化方式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五章 智能用电
第二十九条 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条 加强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及电力能效监测、需求响应、市级子系统等建设,完善信息交互共享、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功能,提升电力运行调节水平。
第三十一条鼓励电力用户、电能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主动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并与安徽省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安徽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等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智能用电管理水平。其中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应用,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相关数据应作为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及相关系统的建设运维,加强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定期向电力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数据,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在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区等集中用能区域,因地制宜开展 “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探索“互联网+”智能用电技术模式和组织模式,推进需求响应资源、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广以智能终端和智慧能源为特征的智能小区/楼宇/家庭、智能园区/工厂试点,支撑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全社会采用智能用电设备。
第三十四条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模式,探索开展电能云服务、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智慧车联网服务、岸电互联互通服务等,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与节电服务。逐步培育负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增加灵活性需求响应资源供应。鼓励电力用户主动参与和实施智能需求响应,提供调频、调峰、可再生能源消纳等灵活的能源服务,推进动态实时交易。
第三十五条 依托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能服务机构等用电数据资源,拓展用电大数据采集范围,加强重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实时在线监测,建设用电大数据中心,实现用电数据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节电决策等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鼓励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支持开展基于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
第六章 有序用电
第三十六条 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落实“定负荷、定时段、定设备、定人员”要求,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八条 稳步实施电力需求响应,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建立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制度及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缓解电网运行压力,提升机组运行效率。
第三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制定年度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加强与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相互配合,加快推进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建设应用,做好需求响应申报、执行和评估等各环节工作。
第四十条 支持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负荷集成商等代理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通过应用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自建电能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有偿调峰、调频等多样化的增值服务。
第四十一条 引导、激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采用完善的负荷管理设施、负控装置和用户侧开关设备等,实现重点用能设备用电信息在线监测和控制,并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充分利用需求响应资源,主动参与实施电力需求响应,提高电能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以下有序用电管理措施:
(一)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分解落实全省有序用电负荷调控指标,组织编制《电网有序用电方案》,签订有序用电协议,进行必要演练,增强操作能力;
(二)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纳入优先购电权计划,建立优先购电用户目录,并根据保障需要,对目录用户进行甄别、完善和动态调整;
(三)组织编制《超电网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表》《紧急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紧急事故拉停220千伏主变名单》,并通告有关用户;
(四)完善电力应急保障机制,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并在实施过程中组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保障优先购电权计划落实。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落实以下有序用电管理措施:
(一)根据负荷变化、发电机组出力及检修情况,优化机组运行调度,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在同级电力管理部门指导下提出年度有序用电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可能出现持续电力供需缺口时,及时细化落实有序用电各项工作,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畅通与电力用户的信息交流,提前将错避峰信息通知电力用户;
(四)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电力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要加强电能管理,按要求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并根据指令严格按照方案采取相应错避峰措施。
第七章 综合能源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综合能源服务是指以能源互联网、智慧能源和多能互补为发展方向,以智能电网、互动服务、“大云物移”为支撑手段,满足终端用户能源规划设计、工程投资建设、用能分析诊断、多能源运营服务及投融资服务等多元化需求的新型服务模式。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发挥工作指导、综合协调、政策支持等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由各方在平等、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协商合作,共同推进我省综合能源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鼓励电网企业等全社会各类能源服务商,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用户用能成本、促进新能源发展为目标,构建以电为中心、智慧协同的新型能源消费市场,为终端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综合能源服务,为全省综合能源服务新业态发展提供借鉴和示范。
第四十八条 支持电网企业构建开放共享的省级智慧能源服务平台,逐步接入水、电、气、热等各类能源数据,建立在线综合能效评价体系,与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等积极合作,为各方提供运行分析、效益评估、信息互动等服务,推动综合能源服务项目落地,提升全社会综合能效。
第四十九条 开展综合能源服务示范项目建设,聚焦综合能效服务、多能供应服务、清洁能源服务及新兴用能服务等领域,以园区、工业企业及大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推广对象,统筹运用能效诊断、节能改造、用能监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冷热电三联供、储能等技术,打造典型示范项目。
第五十条 支持组建安徽省综合能源服务产业联盟,聚合能源供应、设备制造、能源服务、科学研究等综合能源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加强合作共享,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打造共建、共治、共赢的综合能源服务生态圈。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综合能源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综合能源服务与能源互联网建设、电能替代、电力市场化交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深度融合,将其纳入相关指导性、政策性文件,发挥政策联动效应。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实现对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的优先开发利用。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作用,开展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加强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从业人员能力建设。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积极性。
第五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完善峰谷电价、尖峰电价、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探索试行、推广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引导和激励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激励政策,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等建设和运维,示范项目补贴和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评估等。节能减排类财政资金可用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管理模式和产品,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抵押、融资租赁、保理、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电能服务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电力需求侧管理领域。
第五十八条 电网企业开展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的系统建设运维、需求响应补贴及终端建设改造安装等合理的支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计入供电成本。
第五十九条 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产业,推动建立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吸引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加强市场化运作,搭建资源共享、互助协作的工作平台,促进电能服务产业体系建设。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等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供节电咨询、设计、工程、评估、检测、核证、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电子商务等服务,壮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提高全民节电意识和知识水平。鼓励电能服务机构等向售电企业转型,引导售电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售电业务发展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相融合。
第六十条 加强用电和节电统计分析,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绩效评估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制定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办法,鼓励依据相关评价标准,认定电力电量节约量,综合评价实施效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2015年7月23日起实施的《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4年6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发展战略。其中“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被置于首位。电力需求侧管理旨在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通过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可以达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化用电水平、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等目的,对能源消费双控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是落实能源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同时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办法将电力需求侧管理范围进行了很大的扩展,其内涵已从传统的节约电力电量、促进节能减排,扩展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和有序用电。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办法,更好的推动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有必要对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印发的《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进行修订。
为此,省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文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征求了省有关单位、各市电力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等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以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名义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9章61条,主要从总则、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综合能源服务、保障措施、附则等9个方面对我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拓宽了工作内涵,加大了工作指导力度。
(一)总则。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电力需求侧管理概念、工作原则、各单位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节约用电。提出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包括落实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等内容。
(三)环保用电。提出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包括环保用电的主要内涵、实施领域、政策措施、示范推广、供电保障及市场化运作等内容。
(四)绿色用电。提出通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包括开展需求响应、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建设、建立需求响应激励机制等内容。
(五)智能用电。提出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包括推进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等内容。
(六)有序用电。提出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措施。包括稳步实施电力需求响应、推进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建设应用、编制电网有序用电方案、完善电力应急保障机制、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等内容。
(七)综合能源服务。提出以能源互联网、智慧能源和多能互补为发展方向,满足终端用户多元化的能源需求。包括构建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组建产业联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内容。
(八)保障措施。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完善电价政策、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利用市场化机制、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产业、加强统计分析等内容。
(九)附则。包括文件有效期、解释单位、原实施细则废止等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创新点
《实施细则》全面体现国家办法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力求体现安徽创新举措。
(一)细化了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将电网企业、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并列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参与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拓展了工作内涵。除继续实施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等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外,要求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试点、开展“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通过发挥市场化机制的作用,挖掘用户侧调峰资源,实现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
(三)纳入了综合能源服务。综合能源服务是促进能源转型的重要方向,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辅相成。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主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吸引和集聚各类能源服务商,推动智慧能源服务平台、示范项目建设,将有利于综合能源服务行业发展,提升全社会综合能效水平。
(四)完善了保障措施。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完善相关电价政策,更加强调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工作,进一步突出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市场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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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了《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2025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皖能源电调〔2022〕3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印发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深入推进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引导用户主动削峰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实施方案》主要从目标任务、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实施流程、效果评估、响应补偿、工作要求等7个方面对我省实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进行规范。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视为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自2025年7月1日起,一批电力市场新政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国家层面政策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地方/区域层面政策有:《深化蒙西电网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
1439号文发布后,所有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来说,复杂的电价构成和波动让企业感到困惑:如何看懂复杂的工商业电网代理购电电价表?电费账单里的每一分钱究竟花在哪里?电价波动的因素在于?如何降低用电成本?本文将从价
近日,一则重磅政策落地#x2014;#x201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创新性地提出以“绿色电力直供#x2B;市场交易#x2B;绿证认证”为核心的新型能源消费机制。这一政策犹如一颗投入能源领域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它不仅是落实“双碳”战略的关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46号提案的答复,其中提到,近年来,慈溪市在国家补助退坡的情况下,逐年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0.1元/W的强度鼓励推广企业通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形式挖潜。通过多年努力,2024年光伏发电量已达18.27亿度,占市本级年度工业用电
五省联动、全主体参与的区域电力市场改革试验,在我国南方区域率先落地。6月28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正式转入连续结算试运行阶段,这标志着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从“试行验证”迈向“常态运行”。云南的水电、贵州的风电、广西的光伏、海南的核电以及广东的虚拟电厂,这些分散在百万平方公里内的能源,正打
电力市场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转型的深刻变革,随着新能源全面入市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推进,电力交易的盈利模式正从单一差价套利转向多元化增值服务。一度电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有多少利润?成为电力产业链上各环节参与者,尤其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关注的核心问题。(来源:北极星电
6月下旬,全国多地气温飙升至40℃,空调、风扇24小时“连轴转”,电网负荷屡创新高!(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清风)在这场“高温+高用电”的双重考验下,电力市场圈内“虚拟电厂”一词热度飙升,成为行业内外关注的焦点。那么,究竟什么是虚拟电厂?它又是怎么在电力市场里盈利的呢?我们一起来揭开
电力市场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转型的深刻变革,随着新能源全面入市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推进,电力交易的盈利模式正从单一差价套利转向多元化增值服务。一度电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有多少利润?成为电力产业链上各环节参与者,尤其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关注的核心问题。(来源:北极星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东、重庆、广东、北京、宁夏、湖南、山西、江苏、黑龙江、青海、湖北、冀北、河北、安徽、天津、上海、浙江、江西、海南等地发布了售电公司退市或暂停交易资格的公告,涉及332家售电公司,其中321家售电公司退市,11家售电公司被暂停交易资格。(涉及多地注销的不重复累计)
全球电力零售市场从垄断管制向竞争性市场转型进程中,各国政府普遍采用价格管制工具平衡市场效率与公共利益。本文选取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其电力零售市场化进程中实施限价政策的制度设计、演化路径和政策成效,聚焦这些政策在推动市场形成、保障用户利益和防范风险等方面的政策意
今年以来,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步伐显著加快。目前,我国已经有山西、广东、山东、甘肃、蒙西、湖北、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全面开展连续结算运行,充分发挥现货市场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启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通知》指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成一批零碳园区,国家发改委将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7月7,江苏省宿迁市公示了2025年三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其中,除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增量配电网外的12163个乡镇中,黄区10514个,红区1649个。在运河宿迁港产业园33个乡镇增量配电网中,红区28个,黄区5个。详情见下:关于2025年三季度宿迁市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的公告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3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最高限价法。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
源网荷储一体化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架构,正加速从政策蓝图迈向实践落地。这一创新模式打破了传统电力系统“发-输-变-配-用”的单向运行逻辑,通过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四大要素的深度协同与互动,构建起能源高效利用的闭环体系。然而,在各地项目批复数量持续增长的繁荣表象下,实际落地进度却呈
2025年6月26日0时18分,随着最后一次110kV备自投试验结束,泸州航空航天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一次带电成功,并顺利完成带电调试工作,各项参数运行正常,四川首家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增量配电网正式投运。泸州航空航天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是国家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
6月28日上午,临港高端不锈钢和先进特钢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项目成功投运。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市能源工作服务中心主任李晓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李现鹏出席投运仪式。李现鹏表示,临港区立足五大产业链发展,努力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升级迫在眉睫。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近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向辖区内各级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部署政策落实相关工作。华东能源监管局要求各级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3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划分方案的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我局现将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
6月24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为:1月和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20:00;低谷时段0:00-6:00;其余时段为
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进程中,高比例清洁能源并网已成为显著发展趋势。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14.82亿千瓦(风电5.36亿千瓦,光伏9.46亿千瓦),历史性超越火电装机规模(14.51亿千瓦)。随着风光新增装机持续放量,新能源装机规模领跑传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4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化用户上网电价(代理购电价格,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深谷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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