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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市场月度平衡机制(二)——上下调定价及结算机制

2021-07-08 08:40来源:电力市场随感作者:周鹏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价湖南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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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湖南月度平衡机制

2020年11月,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湖南省修订印发《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湖南规则”)。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随感” 作者:周鹏)

湖南规则实行“月清月结”,偏差处理方法采用《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中推荐的“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偏差处理机制”,发电企业进行上调(增发)、下调(减发)报价,确定次月上下调机组调用排序。

1.参与平衡机制的市场成员

(1)平衡服务卖方。基于可再生能源出力的不可预测性,仅统调火电机组参与上调,即上调服务的卖方仅有统调火电机组。下调服务的卖方为所有参与市场的统调发电机组,包括统调火电机组、统调可再生能源机组。

(2)平衡服务买方。上下调服务的买方理论上包括所有市场成员(参与市场的发电机组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及因各种原因尚未参与市场的发用电(未进市场的发电机组、外来电、优先用电),它们在月度结算时实际产生了合同偏差,享受了上下调服务,并应当支付上下调服务费用。

2.平衡服务定价机制

(1)下调服务

发电侧通过报价主动提供下调服务,其实质是买电,会形成一个下调服务价格,即下调服务的价格是一个买电(购电)价格,一般要比已经卖出的电量价格要低,才会有收益。而电厂自身原因多发、用户少用均是卖电,与发电侧提供的下调服务形成一对买卖关系,因此电厂自身原因多发电、用户少用电的价格确定原则是:为了不产生资金亏空,就采用发电侧下调服务的价格。

①按照基本规则规定:用户少用电量获得售电收入(惩罚式)

用户少用电量的结算价格=发电侧下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K(K≤1);

按照湖南规则,发电侧主动提供下调服务(买电)的加权平均价为(0.45-0.135)元(假设仅有火电下调);

那么,根据基本规则的精神,用户少用电量的结算价格应当=(0.45-0.135)×K,则用户少用电量的偏差考核=0.45-(0.45-0.135)×K,当K=1时,为0.135元,K≤1时,偏差考核≥0.135元。

目前,湖南规则规定,用户少用电量(3%以外)考核仅为0.135×0.1,远远小于基本规则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独立售电公司。

②按照基本规则规定:电厂自身多发电量获得售电收入(惩罚式)

电厂自身多发电量的结算价格=发电侧下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K(K≤1);

按照湖南规则,发电侧主动提供下调服务(买电)的加权平均价为(0.45-0.135)元(假设仅有火电下调);

那么,按照基本规则的精神,电厂自身原因多发电量的结算价格应当=(0.45-0.135)×K,则电厂自身多发电量(3%以外)的偏差考核=0.45-(0.45-0.135)×K,当K=1时,为0.135元,即考核价格至少为标杆电价的30%。

目前,湖南规则规定,电厂多发电量按火电标杆电价的1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低于基本规则要求。

③为了实现账户平衡,用户少用、电厂自身原因多发的考核价格至少应当是发电侧下调服务价格。

实质上,对于下调费用,一是有部分造成下调的电源、用户未参与市场,无法落实偏差责任;二是即使对于参与市场的主体,对电厂自身原因多发、用户少用的责任履行都未完全到位,即考核力度不够,造成下调费用缺口。

(2)上调服务

发电侧通过报价主动提供上调服务,其实质是卖电,会形成一个上调服务价格,即上调服务的价格是一个卖电价格,一般要比市场价格高(特别是分散式现货市场的实时上调)。而电厂自身原因少发、用户多用均是买电,与发电侧提供的上调服务形成一对买卖关系,因此电厂自身原因少发、用户多用的价格采用发电侧上调服务的价格。

①按照基本规则规定,用户多用电量支付购电费用(惩罚式)

用户多用电量的结算价格=发电侧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K(K≥1);

按照湖南规则,湖南上调服务价格(卖电价格)=火电标杆电价-平均交易价差×1.2,低于标杆电价,也低于中长期交易价格;

那么,按照基本规则的精神,湖南用户多用电量(3%以外)的结算价格应该是:(火电标杆电价-平均交易价差×1.2)×K,湖南规则完全符合基本规则要求。但由于发电侧上调价格比中长期交易价格低,因此,为了鼓励多用电或者保护独立售电公司,K的取值保证用户多用电量的结算价格仍然低于目录电价。

②按照基本规则规定,电厂自身少发电支付购电费用(惩罚式)

电厂自身少发电量的结算价格=发电侧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K(K≥1);

按照湖南规则,电厂自身少发电量按照标杆电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即火电企业按照标杆电价的110%从其他发电主体处购买少发电量。

3.湖南平衡服务定价评析

(1)湖南月度平衡机制中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主体下调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但由于以下原因,必然存在部分平衡资金缺额:

①下调平衡服务买方不足,即部分发用电主体未进入市场,它们在月度结算时实际产生了合同偏差,享受了下调服务,但未支付服务费用。

②对参与市场的市场主体下调偏差考核力度偏弱。

③基于可再生能源可预测性较低,上述偏差考核方式未涉及参与市场的可再生能源企业。

(个人观点分享,仅供湖南电力市场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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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电力市场月度平衡机制(二)——上下调定价及结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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