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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国家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中表示,目前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多项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引导和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此外,财政部还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绿证和碳排放权交易合理补贴新能源环境效益,为新能源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84号建议的答复
财资环函〔2021〕51号
王金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作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彰显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体现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财政部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目前通过多项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化应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央财政对光伏、风电等发电上网按发电量和固定电价给予补贴。
二是通过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充电桩基础设施奖励、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三是支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等。
四是支持做好工业节能标准、节能监察等工作。
五是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不断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释放先进产能。
六是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等,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同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也得到减排。
七是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促进提升森林、湿地、草原碳汇能力。
八是通过相关部门预算资金,支持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等。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重点支持方向的建议,在现有资金政策中已有体现,基本覆盖您提出的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在目前已有相关资金渠道情况下,我们考虑中央层面暂不宜新设“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我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科学规范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30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42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1〕43号
陈康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兑现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早自2006年起,我国就开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于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2年后补贴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截至当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补贴资金超过6000亿元。在补贴政策的支持下,以及在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快速发展,装机规模稳居世界第一,技术水平明显提升,造价成本显著下降,对推动我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规模管理失控,装机规模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以及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电价附加未对自备电厂、地方电网用电严格征收等原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补贴,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关心的重大问题。
一、关于加快发行绿色债券解决补贴拖欠的建议
对此,我们认为要审慎研究。一是关于特别国债,是为了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而发行的国债,历史上仅发行过三次,一般情况下市场领域主要依靠其自身调节解决,而不是由包括国债和特别国债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作用,在非特殊时期或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宜启用。二是特别国债只计入国债余额,不列入年度财政赤字,因此要求有对应的资产和收益以保障还本付息。可再生能源补贴属于无偿的财政补贴,没有对应的偿债现金流,不符合特别国债发行条件。三是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照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要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置换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来解决补贴缺口,与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不符。
二、关于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减轻补贴压力的建议
2017年1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并明确绿证是我国绿色电力消费的证明。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绿证核发,并建设运行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开展绿证的交易组织工作。目前支持单向挂牌和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绿证交易平台进行在线支付,也可以自行协商线下支付,全年任何时间均可进行绿证交易。截至目前,我国绿证累计核发数量超过2800万个,累计认购数量超过7.4万个。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绿证和碳排放权交易合理补贴新能源环境效益,为新能源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于鼓励为存量电站开发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建议
我们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职能定位,聚焦主业,深入研究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开发符合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一是2020年1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
二是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清洁能源产业纳入绿色融资统计范围,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是2021年2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并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贷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近年来,一些银行机构也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了《支持能源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工作方案》,提出在“十四五”期间设立总规模5000亿元的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其中,2021年发放1000亿元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光伏发电、海上风电等项目,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此外,国家开发银行于2021年3月发布全球首单“碳中和”专题绿色金融债券,所募资金用于风电、光伏等碳减排项目,有效推动电力系统脱碳,实现能源系统跃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督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感谢您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70
财政部
2021年6月30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26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1〕39号
白加扎西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今年3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其中包括建筑领域要提升节能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发展绿色建筑。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应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自2006年我国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来,特别是2013年《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印发后,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迅速,但至今仍未普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绿色建筑质量监管机制仍不健全,以及绿色建筑的建造成本较高,城乡居民的绿色环保理念不强等。
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作为。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绿色生活创建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共同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提出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明确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工作。二是修订发布2019版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重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三是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标识项目质量。四是2019年11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设“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以“美丽中国”为纲领,紧密结合青海高原实际,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青海城乡建设全过程。
关于你们提出对青海省发展绿色建筑给予增量投资专项补助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程度较高,绿色建筑的建设、运营方可以通过“优质优价”的价格机制获得较高回报。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宜由中央财政对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给予奖励或补助等形式的支持政策,而是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建筑领域。
关于绿色建筑成本较高的问题,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来解决,为此中央财政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一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二是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等重点专项,以及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项目开展相关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由科技部牵头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科技计划的布局与设置。你们提出“将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清洁能源应用集成技术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非常重要,我们将积极配合科技部予以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央财政创新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另外,国家还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75%加计扣除。按照我部会同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增强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10月我们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在南京等六个城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应用推广试点,要求试点城市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强工程设计管理,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加强对绿色建材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等。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国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国绿色建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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