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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计划》印发。《计划》是全国首创省生态环境系统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年度工作计划,是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打好减污降碳协同“主动仗”的“布阵图”。《计划》分“加强碳达峰工作顶层设计”“推动重点领域碳达峰工作”“建立碳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加强碳达峰法规、政策、技术研究”“加强碳达峰工作组织保障”等5大类22项任务,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协调联动、注重实操,加强短期行动与长期方案的衔接。
《计划》指出:推进关停整合苏南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其他地区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机组。
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实施“十四五”可再生能源、海上风电、抽水蓄能等专项规划,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开发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分散式风电,跟踪盛虹炼化小型高温气冷堆供热研究进展,因地制宜推动“光伏+”渔业、农业。2021年,全省风电装机增加400万千瓦,光伏装机增加300万千瓦。
根据国家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重点行业配额分配方案,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工作,组织220家电力企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开展碳捕集和利用试点。调研华电句容电厂碳捕集利用(CCUS)技术运用情况,跟踪国电泰州电厂CCUS项目进度,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鼓励大型电力企业开展碳捕集试点。
全文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件
苏环办〔2021〕168号
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推动
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3日
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聚焦“减污降碳”总要求,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二氧化碳排放率先达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碳达峰工作顶层设计
(一)推动制订全省碳达峰行动方案。围绕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在全国达峰之前率先达峰”要求,组织编制江苏省“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6月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方案》。(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7月底)推动构建“1+1+6+9+13+3”碳达峰行动体系,精准指导各设区市制定本地区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数据中心和5G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以及电力、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编制专项达峰行动方案。(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12月底)
(二)分解落实碳达峰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国家下达我省的碳排放目标任务,持续降低碳排放强度,严格控制碳排放增量,将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确保2021年全省碳排放强度下降4.2%。(责任部门:气候处、综合处,完成期限:5月底)
二、推动重点领域碳达峰工作
(三)开展碳排放与环评管理的统筹融合试点。强化规划环评引领作用,将碳评纳入环评,严控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组织制订《江苏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在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开展多部门联审试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机衔接。
(责任部门:环评处、省评估中心,完成期限:8月底)制订《江苏省沿海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推动沿海地区高质量、绿色、低碳发展。(责任部门:环评处、省评估中心,完成期限:6月底)开展碳减排要求与“三线一单”和排污许可的融合试点。(责任部门:环评处、省评估中心、省环科院,完成期限:12月底)
(四)协同推进减碳与大气污染防治。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任务,实现从源头减少化石燃料燃烧带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关停整合苏南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其他地区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机组。(责任部门:大气处,完成期限:12月底)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推进13个设区市城区基本建成“无散煤区”。在全省开展涉VOCs企业集群排查整治,推进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涉工业炉窑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责任部门:大气处,完成期限:12月底)贯彻落实《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组织开展全省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摸底排查,建立台账资料。(责任部门:大气处,完成期限:6月底)
(五)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实施“十四五”可再生能源、海上风电、抽水蓄能等专项规划,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开发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分散式风电,跟踪盛虹炼化小型高温气冷堆供热研究进展,因地制宜推动“光伏+”渔业、农业。2021年,全省风电装机增加400万千瓦,光伏装机增加300万千瓦。(责任处室:气候处、海洋处,完成期限:7月底)
(六)开展“绿屋顶”“绿车轮”研究。研究“绿屋顶”财税支持政策,率先在公共建筑全面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运营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大力推广低碳零碳车辆,制定社会车辆购置促进政策,提升新能源车占比。(责任部门:省环科院、气候处,完成期限:8月底)
(七)推动重点园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批要求,制订《江苏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环评审批要点》,要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包含推进可再生能源规划,鼓励园区原则上预留发展分布式光伏系统的荷载能力和配网结构。(责任部门:环评处、省评估中心,完成期限:8月底)
(八)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园区等示范建设。研究制定《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申报指南》,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低碳试点示范申报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7月底)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出台《江苏省低碳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责任部门:财审处、气候处,完成期限:8月底)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纳入国家自主贡献项目库,适时开展省级自主贡献项目库建设和申报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8月底)编制低碳、绿色认证目录清单,指导园区、企业和工厂开展低碳认证,服务外贸企业有效应对碳关税。(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8月底)
(九)推进重点行业、企业低碳化改造。制订《江苏省重点行业、企业低碳化改造技术指南》,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启动一批重点企业开展低碳化改造试点。(责任部门:省环科院、大气处、气候处,完成期限:8月底)
(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示范创建。配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江苏省节约型机关和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创建验收标准意见》,指导全省公共机关开展低碳创建。(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5月底)联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重大会议和活动实施“碳中和”试点。(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12月底)
三、建立碳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
(十一)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组织南京、苏州两地开展CO2、CH4浓度水平及其变化规律调研,分析疫情期间温室气体与环境空气质量关系,形成《关于我省温室气体监测现状及典型城市浓度变化的分析报告》。(责任部门: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期限:3月底)编制实施《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工作方案》,完善我省碳监测能力,进一步提升碳监测水平。(责任部门: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期限:5月底)开展国内外温室气体监测设备调研,编制《江苏省温室气体监测能力建设方案》。(责任部门: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期限:6月底)开展碳排放、碳捕获监测技术探索研究;选取典型站点开展典型温室气体监测设备比对工作。(责任部门: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期限:8月底)组织制订《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指南》。(责任部门: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期限:12月底)
(十二)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体系。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订《江苏省二氧化碳排放水平考核办法》。(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6月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修订完善《江苏省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办法》。(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10月底)在环境统计工作中,协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调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报告制度。(责任部门:综合处,完成期限:8月底)严格执行《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督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或排放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建立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碳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部门:气候处、省环科院,完成期限:10月底)制定出台《江苏省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指导地方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5月底)组织编制2019年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12月底)组织制订《江苏省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推进省级以上试点园区内重点企业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统计、监测、报告、评估机制,摸清园区二氧化碳排放家底。(责任部门:环评处,完成期限:5月底)
四、加强碳达峰法规、政策、技术研究
(十三)协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调研工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根据国家最新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与特色,开展碳排放管理与绿色低碳标准体系研究。(责任部门:法规科技处、气候处,完成期限:12月底)
(十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政策研究。组织开展江苏省碳市场金融体系培育、碳中和愿景和路线图、重点碳排放企业监测监控体系等研究。(责任部门:气候处、法规科技处,完成期限:12月底)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财税政策研究。(责任部门:财审处、气候处,完成期限:6月底) — 8 —
(十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开展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220家电力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6月底)根据国家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重点行业配额分配方案,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工作,组织220家电力企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7月底)
督促企业完成配额履约和清缴工作,力争首个履约年份我省重点企业履约率不低于95%。(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12月底)组织开展化工、钢铁等七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形成核查报告。(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12月底)
(十六)开展碳捕集和利用试点。调研华电句容电厂碳捕集利用(CCUS)技术运用情况,跟踪国电泰州电厂CCUS项目进度,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鼓励大型电力企业开展碳捕集试点。(责任部门:气候处、环科院,完成期限:4月底)
(十七)提升全省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工作,稳定森林、湿地、耕地、海洋固碳作用。组织制订《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暂行管理办法》,启动《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形成《条例》初稿。(责任部门:自然处,完成期限:8月底)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提高湿地管护能力,到2021年底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9%。(责任部门:自然处,完成期限:12月底)配合省林业局在我省沿海滩涂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技术攻关。选择盐城大丰林场、东台林场、连云港赣榆港区围填海项目周边林带开展碳汇能力调查,并申请国家碳汇认证。(责任部门:海洋处,完成期限:12月底)配合省林业局开展全省第三次林业碳汇计量监测工作,评估我省生态系统固碳潜力与速率。(责任部门:自然处,完成期限:12月底)
五、加强碳达峰工作组织保障
(十八)把减污降碳纳入督察体系。将碳达峰相关内容纳入2021年度环境监察培训,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督察范畴。(责任部门:监察处、专员办,完成期限:9月底)
(十九)加大碳减排行动资金投入。推动设立全省碳达峰、碳中和投资基金。(责任部门:财审处,完成期限:8月底)配
合省财政厅统筹整合节能减排、生态环境、植树造林、湿地保护等专项资金,设立省级碳达峰专项资金。(责任部门:财审处,完成期限:11月底)
(二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碳减排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发达国家在低碳发展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作用。(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12月底)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经验做法,编辑刊发“碳达峰国际经验”为主题的专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责任部门:国合中心、省环科院,完成期限:5月底)组团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届缔约方大会(COP26),争取在中国角举办江苏专场活动。(责任部门:气候处、国合中心,完成期限:11月底)
(二十一)开展碳达峰专题培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系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培训,布置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5月底)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碳核查能力和重点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培训。(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6月底)积极建议省委组织部,在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中加入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课程。(责任部门:人事处,完成期限:12月底)邀请专业机构、借助中德合作低碳发展项目,开展碳达峰、碳交易、低碳试点示范等系列培训。(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12月底)
(二十二)加大碳达峰行动宣传力度。在江苏生态环境政务微信开设“走进碳中和、碳达峰”专栏,力争在更高平台开展相关工作宣传。(责任部门:宣教中心、气候处,完成期限:3月底)
在六五环境日、低碳日、节能周等时间节点,通过邀请权威专家专题解读、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碳达峰宣传。(责任部门:宣教中心、气候处,完成期限:7月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媒体平台,提高公众低碳意识,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责任部门:宣教中心、气候处,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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